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东莞市装配式建筑实施标准和范围等有关工作要求的通知
东建节能〔2022〕8号
各园区、镇街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装配式建筑高质量发展,稳步推进新型建筑转型升级,根据《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东府办〔2017〕103号)、《东莞市装配式建筑专项规划(2020-2025)》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装配式建筑实施情况,现对我市装配式建筑实施标准和范围等相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装配式建筑实施标准
装配式建筑项目预评价认定标准按照国家《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GBT51129-2017)和广东省《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DBJ/T15-163-2019)执行,装配率不得低于50%。
二、装配式建筑实施范围
全市以下范围内的新建(含扩建、改建)房屋建筑项目应当实施装配式建筑。
(一)财政投资类的房屋建筑工程,计容建筑面积超过(含)5000平方米的项目;
(二)社会投资类(含村集体出资)的房屋建筑工程,计容建筑面积超过(含)50000平方米的项目。
以上项目中单体计容建筑面积超过(含)5000平方米的楼栋均需实施装配式建筑,单体计容建筑面积小于5000平方米的楼栋可不纳入实施范围。
三、 执行的时间节点
2023年1月1日起,实施装配式建筑的项目,按新的标准落实有关要求,具体时间节点为:
(一)财政投资类的项目以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时间为准;
(二)社会投资类的项目以建设用地出让合同(协议)签订的时间为准。
四、其他事项
(一)装配式建筑预评价以单体建筑为评价对象,装配率计算以标准层结构为计算范围,首层架空层、裙楼、结构转换层、避难层、设备层、屋面层可不纳入评价范围。
(二)超限高层(100米以上)单体建筑工程,经专家对抗震设防进行专项审查后,认为采用预制构件影响结构抗震安全的,可不采用预制构件,其他评价得分项按国家或广东省标准执行。
(三)工业类项目规划高度在60米(含)以下的厂房、仓库,可不作装配式建筑预评价要求,规划高度在60米以上的厂房、仓库需纳入装配式建筑评价范围,实施标准按上文第一条执行。
(四)因建造技术特殊、造型复杂、多功能混合的单栋建筑,难以满足装配式建筑相关技术评价要求的,可通过专家技术论证方式,调整装配式建筑技术评价有关要求。
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与以往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装配式建筑预评价未涉及的其他事项按原有关通知要求执行。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