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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咸宁市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细则(试行)》全文印发

来源:咸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22-11-30

关于印发《咸宁市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细则(试行)》的通知

咸建发〔2022〕66号

各县(市、区)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咸宁市装配式建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为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市住建局在《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GB/T 51129-2017)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参照外地做法,组织专家编制了《咸宁市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细则(试行)》,现予印发实施。

各地、各单位在执行实施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市住建局联系,联系人:方冬萍,联系电话:07158131365。

咸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1月21日

《咸宁市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细则(试行)》

1 总 则

1.0.1 为促进我市装配式建筑发展,规范我市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制定本细则。

1.0.2 本细则适用于咸宁地区新建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

1.0.3 本细则适用于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建筑、装配式钢结构建筑、钢与混凝土混合结构建筑,装配式木结构建筑。

1.0.4 本细则编制依据

《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GB/T 51129-2017)

《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1-2014)

《装配式混凝土建筑技术标准》(GB/T 51231-2016)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技术标准》(GB/T 51232-2016)

《装配式木结构建筑技术标准》(GB/T 51233-2016)

2 术 语

2.0.1 装配式建筑

由预制部品部件在工地装配而成的建筑。

2.0.2 装配率

单体建筑室外地坪以上的主体结构、围护墙和内隔墙、装修和设备管线等采用预制部品部件的综合比例。

2.0.3 全装修

建筑功能空间的固定面装修和设备设施安装全部完成,达到建筑使用功能和性能的基本要求。

2.0.4 集成厨房

楼地面、吊顶、墙面、橱柜、厨房设备及管线等通过设计集成、工厂生产,在工地主要采用干式工法装配而成的厨房。

2.0.5 集成卫生间

楼地面、吊顶、墙面和洁具设备及管线等通过设计集成、工厂生产,在工地主要采用干式工法装配而成的卫生间。

2.0.6 装配式装修

遵循管线与结构分离的原则,运用集成化设计方法,统筹隔墙和墙面系统、吊顶系统、楼地面系统、厨房系统、卫生间系统、收纳系统、内门窗系统、设备和管线系统等,将工厂化生产的部品部件以干式工法为主进行施工安装的装修建造形式。

2.0.7 干式工法

现场采用干作业施工工艺的建造方法。

3 基本规定

3.0.1 装配式建筑的装配率计算应以单体建筑作为计算单元,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体建筑应按项目规划批准文件的建筑编号确认;

2 建筑由主楼和裙房组成时,主楼和裙房可按不同的单体建筑进行计算;

3 单体建筑的层数不大于3层,且地上建筑面积不超过500㎡时,可由多个单体建筑组成建筑组团作为计算单元。

3.0.2 装配式建筑应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1 主体结构部分的计算分值不低于20分;

2 围护墙和内隔墙部分的计算分值不低于10分;

3 采用全装修;

4 装配率不低于50%。

3.0.3 装配式建筑宜采用工程总承包、一体化设计、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和装配式装修。

3.0.4 下述范围新建民用建筑可采取专家论证的方式确定应用比例、计算方式及分值,对主体结构中预制部件的应用比例不作最低限要求;

1 采用未包含在本《计算细则》规定范围内的装配式建筑新技术;

2 超过装配式建筑相关技术标准规定最大适用高度的建筑工程;

3 因技术条件特殊需调整装配率指标的建筑工程,单体建筑装配率应不低于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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