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天然气省级门站价格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22〕307号)、《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完善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有关问题指引的通知》(浙发改价格函〔2023〕52号)精神,结合杭州实际,市发改委起草了《关于修订完善市区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征求意见时间为6月7日至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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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关于修订完善市区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wps
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6月7日
按照国家发改委“放开两头,管住中间”的天然气价格市场化改革要求,省发展改革委从2023年4月1日起不再核定天然气省级门站价格。为平稳有序推进我市天然气价格改革,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天然气省级门站价格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22〕307号)、《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完善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有关问题指引的通知》(浙发改价格函〔2023〕5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对市区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进行修订和完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联动范围
市区(上城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管道天然气覆盖范围内的非居民用户(执行居民价格的非居民用户除外)终端销售价格。
二、联动内容
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由气源综合价格(含税,下同)和输配气价格组成。上下游价格联动是指终端销售价格和气源综合价格联动,当气源综合价格变化时,终端销售价格进行同向变化。其中,气源综合价格按杭州天然气有限公司采购的全部管输气源及输入管网的现货LNG气源(包含采购过程中发生的管输等费用)的购进价格加权平均确定。杭州天然气有限公司采购的液化天然气(LNG)价格高于当期市场合理价格时,按“中海油华东浙沪市场(浙江地区)北仑贸易基准价”确认。
三、启动条件
以2023年4月实际气源综合价格作为第1个基期价格。当气源综合价格累计上下变动幅度达到或超过基期价格5%且距离上次调价时间不少于3个月时,启动价格联动机制,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作同向调整。
四、联动程序
达到启动条件时,由杭州天然气有限公司向市价格主管部门提交调价申请,并报送周期内天然气采购价格、气量及采购合同等相关数据和资料。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达到启动条件的,研究制定调价方案。当上游气源价格上涨幅度过大,综合考虑社会承受能力,按照兼顾供气企业、消费者利益,保持经济社会发展平稳原则,可适度控制调整幅度。
五、差额处理
未达到启动条件而未调部分和当期未足额调整部分产生的差额,纳入后续调整周期累加或冲抵。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价格监测监管。价格主管部门及时跟踪天然气采购价格波动情况,适时对燃气企业购气成本进行审核,并做好调价工作。燃气企业及时报备各路气源采购价格,提供相关资料。对违反本通知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由相关部门按职责予以查处。
(二)控制气源采购成本。燃气企业应密切关注天然气市场动向,充分预判经营区域内阶段性天然气需求量,优化气源采购渠道和结构,严格控制气源采购成本。
(三)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燃气企业按规定做好价格公示与宣传解释工作,让终端用户及时知晓价格联动调整情况,并做好价格变动前后气量抄收结算工作。
本通知自2023年月 日起施行。
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