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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卓正煤化工有限公司年产120万吨煤制甲醇项目优化变更通知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4-01-23

鄂尔多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你委《关于内蒙古卓正煤化工有限公司年产120 万吨煤制甲醇项目优化变更的请示》(鄂发改产业字[2023]303号)及相关材料收悉,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 2017 年第2号)及《内蒙古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经主任专题会议研究,同意内蒙古卓正煤化工有限公司年产120万吨煤制甲醇项目优化变更为年产 100万吨煤制甲醇项目,现将项目优化变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项目单位

内蒙古卓正煤化工有限公司。

二、项目名称

内蒙古卓正煤化工有限公司年产120万吨煤制甲醇优化变更为年产100万吨煤制甲醇项目。

三、项目总投资

优化变更后项目总投资1047347万元,其中企业自筹314204万元,银行贷款733143 万元。

四、建设内容和规模

优化变更后建设内容为 200 万吨/年煤热解、气化、合成等装置,公用工程及辅助设施等,建设规模为年产 100 万吨煤制甲醇,同时副产4.45万吨/年液化天然气(ING)、2200万吨/年煤熊油、22.36万Nm3/ 净化合成气等产品。

五、注意事项

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的有关产业政策、行业技术标准,生产工艺、设备水平、清洁生产水平必须达到国内先进生产水平。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控制建设用地规模,做到节约集约用地,不得超标准用地:要采取有效节能措施,确保单位产品能效水平达到能效标杆水平或国内先进水平;要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项目建设单位要把防范化解安全风险放在突出位置,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程规范,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落实灾害防治和社会稳定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确保项目建设和生产期间安全生产。

六、监督管理

你委须严格执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 2号)中第四十七条规定,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就近就便监管作用,履行好该项目的投资监管职责,严禁项目单位不按照核准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组织实施、不按照规定报送项目基本信息或者报送虚假信息、危害国家安全未合理开发和有效利用资源、对重大公共利益产生不利影响违反相关发展建设规划、产业政策和技术标准等违规违法行为你委在监管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立即请示我委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请据此开展下一步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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