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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制订的《上海市开展燃气管道风险排查及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来源: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2024-07-31

沪府办发〔2024〕1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制订的《上海市开展燃气管道风险排查及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6月27日

上海市开展燃气管道风险排查及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深入开展燃气管道风险排查及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提升燃气稳定保障和安全管理水平,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24年,完成700公里左右市政道路和街坊老旧燃气管道改造;对长期未入户安检的用户开展“回头看”,切实做到“入到户,查到物”;完成1.08万户居民和1.2万户非居民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的替代改造,中心城区非居民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全面完成替代改造;完成10万户左右居民燃气立管更新改造和50万户左右居民切断型远传智能燃气计量表更新替代。

2025年,完成700公里左右市政道路和街坊老旧燃气管道改造,全市存量市政道路老旧燃气管道改造全面完成;市政道路地下燃气管道泄漏自查发现率达80%以上;完成1.82万户居民和0.8万户非居民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的替代改造,全市液化石油气替代改造全面完成;完成10万户左右居民燃气立管更新改造和50万户左右居民切断型远传智能燃气计量表更新替代。

2026—2028年,每年完成500公里左右街坊老旧燃气管道改造,全市存量街坊老旧燃气管道改造全面完成;每年完成10万户左右居民燃气立管更新改造和50万户左右居民切断型远传智能燃气计量表更新替代;全市燃气管道设施进入常态化安全管理,管道设施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基本建成。

二、主要任务

(一)开展管道风险排查,建立隐患整治台账。对全市燃气管道以及各类附属设施进行地毯式风险排查。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对排查出的管道及附属设施风险信息建立数据库,实行台账管理,并纳入全市统一的地下市政基础设施综合管理信息平台。(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市场监管局、市规划资源局、市房屋管理局,各区政府,相关管道燃气经营企业)

(二)实施风险等级评估,制订管道改造计划。结合管道风险排查结果,对燃气管道开展风险等级评估并制定整体改造计划。对管道严重锈蚀、穿越密闭空间、安全间距不符合要求等“带病运行”的管道即查即改,对存在风险且管龄超过30年的燃气管道优先进行改造,对中低风险管道加强监测,对纳入改造计划但未实施的管道制定专项方案,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运行安全。(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市场监管局,各区政府,相关管道燃气经营企业)

(三)强化协调统筹推进,加强工程质量管理。简化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涉及的审批程序和环节,设置审批绿色通道,缩短审批办理时间。将市政道路燃气管道改造与架空线入地、道路改扩建以及其他管线改造等工程结合实施,街坊燃气管道改造与老旧小区更新改造、加装电梯等工作统筹推进,合理安排施工顺序和工期,减少单项管线掘路和重复掘路。健全燃气管道工程质量安全抽检巡检、信用管理及失信惩戒等机制,压实各参建单位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责任。按照规定做好改造后通气等关键环节安全监控,做好工程验收移交,加强燃气管道跟踪测量,杜绝安全和质量隐患。依法实施燃气压力管道施工告知和监督检验。加强特殊作业过程管理,有效防范安全生产事故。严格落实文明施工相关规定,减少环境影响和施工扰民。提高管道建设和更新改造标准。(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资源局、市交通委、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水务局、市绿化市容局、市房屋管理局,各区政府,相关管道燃气经营企业)

(四)落实共建共治共享,强化管道设施保护。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增加巡查人员力量,全面提高管道巡查、巡检、巡视频率。配备先进技术设备,提高巡查队伍专业化水平。涉及燃气的施工项目要明确立项、规划、设计、施工、监理各环节管道设施保护要求;充分利用管线交底信息系统,市政道路及小区范围内涉及地下燃气管道的工程必须开展管线交底工作;燃气管道企业按照要求做好现场旁站,做到“无交底不施工,无旁站不开挖,无图纸不作业”。持续推动形成燃气经营企业作为责任主体,相关管理部门、建设施工单位、社区、物业、燃气用户共同参与燃气安全联防联控管理的“1+N”模式,形成第三方施工逢挖必报、燃气经营企业提前介入、各社区网格化巡查管理常态化的长效机制。针对地铁杂散电流对燃气管道的腐蚀问题,开展专项监测与防护。研究建立燃气管网泄漏预报预警模型,选择重点位置布设燃气生命线工程安全监测设备,提高燃气管网安全动态预报和实时预警能力,全面建立燃气管道设施病害诊断、检测监测、预报预警、维修改造的技术体系。(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资源局、市交通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通信管理局、市水务局、市绿化市容局、市房屋管理局,各区政府,相关管道燃气经营企业)

(五)加强管道外损整治,开展联合监管执法。加大联合监管力度,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燃气经营企业在涉燃气项目施工中未落实相关管理要求的,按照规定立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要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加大对燃气管网施工破坏和造成事故的问责力度,依法依规从快从严从重实施行政处罚。肇事方应依法承担管线修复、应急处置、燃气泄漏等成本和费用,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定期公开曝光典型案例,形成有力震慑。(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公安局、市规划资源局、市交通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通信管理局、市水务局、市绿化市容局、市城管执法局、市房屋管理局,各区政府,相关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六)推进用户设施改造,提高用户风险防范能力。加快瓶装液化石油气居民用户燃气橡胶连接软管及调压器更换工作,加快更换切断型远传智能燃气计量表。鼓励居民用户加装燃气报警器。督促燃气餐饮用户改造更新非安全型燃气器具,鼓励各区出台支持政策,推进居民用户更新非安全型燃气器具。加大安检工作力度,形成属地街镇、社区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积极配合对接的长效机制,及时完善长期未入户安检的用户信息,减少多次到访不遇户和拒绝安检户的数量。进一步提高燃气安检质量,保证安检工作的可靠性,对长期未入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用户拒不整改的,燃气企业应当按照供气协议采取停气等临时安全管控措施。(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房屋管理局,各区政府,相关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

(七)加快推进业态调整,加强场站安全监管。因地制宜采取“瓶改管”“瓶改电”“转业态”等多种方式,加快完成中心城区和中心城区以外的城镇化地区非居民瓶装液化石油气的替代工作。全面开展液化石油气场站设施安全检查和评估,严格落实各类风险隐患整改责任,配齐各类安全设备设施,落实人员保障,强化对企业从业人员的专业教育培训,提升安全运行管理水平。加快更新2023国标液化石油气钢瓶,全面完成“气液两相”瓶替代。(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市场监管局、市规划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交通委、市水务局、市绿化市容局、市房屋管理局,各区政府,市电力公司,相关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

(八)强化燃气管理力量,提高专业管理水平。进一步强化燃气管理机构职能履行,统筹优化燃气执法工作力量配置,做到专人、专职、专岗管理。进一步加强有关从业人员的专业化管理能力建设。加快制订燃气执法权由燃气管理部门划转至城管执法部门的方案。(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城管执法局,各区政府)

(九)加大执法监管力度,严惩各类违法行为。加强管理和执法部门协作沟通,建立健全案件移送、执法协作、执法监督和管理信息平台数据对接等工作机制,建立职责明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调联动的执法监管体系。加大对燃气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实施“穿透式”监管,从严从重实施行政处罚;加强行刑衔接,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有效发挥刑事制裁的威慑力;对于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对性质恶劣、社会影响大的燃气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按照相关规定纳入信用联合惩戒“黑名单”。(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城管执法局、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各区政府)

(十)强化功能保障属性,提升市场集中度。对燃气经营企业进行全面绩效管理,完善标准化评估体系,开展综合考评,实施分级管理,对评定为不合格的燃气经营企业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明确管道燃气业务“功能保障类”属性,研究开展全市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整合的方案。在确保稳定的前提下,引导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市场份额划转等方式进一步优化市场结构,促进行业健康发展。(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各区政府)

(十一)加强应急体系建设,提升应急处置能力。完善燃气应急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制度,加大应急保障投入,备足备齐应急设备和应急物资,进一步扩大先进应急装备的应用;制定专项应急预案,强化应急联动能力,加强应急抢险队伍能力建设,定期开展人员培训和应急演练;进一步完善燃气管道设施风险隐患和事故信息发现报送机制,不断优化应急处置流程,确保发生突发事件及时到场处置。(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应急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总队,各区政府,相关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

(十二)强化正向宣传引导,有效化解风险矛盾。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和各类新媒体平台,以及社区宣传栏、入户宣传等方式,全方位加强风险燃气管道改造、燃气管道设施保护、瓶装液化石油气替代、入户安检等燃气安全工作的宣传,积极引导全社会配合相关工作开展。做好舆情监测,及时化解各类矛盾。(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委社会工作部、市委网信办,各区政府)

(十三)落实安全资金保障,完善常态长效管理。进一步优化燃气价格机制,保障燃气安全资金投入。按照“市区共担、政企共担”的原则,加大燃气经营企业对所属燃气管道的更新改造投入,加大市、区财政对改造工作的支持力度。加快推进《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上海市燃气管道设施保护办法》等法规规章修订,进一步压实燃气安全管理职责及相关法律责任。(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司法局)

依托现有机制推进燃气管道风险排查及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按照规定实施燃气价格联动,保障燃气经营企业安全措施投入。加强燃气技术人员和基层管理人员的专业培训。对各区、各企业排查整治成效和计划完成情况实施评价。加强产学研融合,构建政府、企业、高校、专业机构、专家相互协作的工作模式,加强安全监管专业支撑,推动燃气安全技术创新、工程应用和成果推广。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2024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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