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从辽宁省人民政府获悉,关于印发辽宁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全文如下:
辽政办发〔2016〕90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辽宁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7月29日
辽宁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56号)精神,加快我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现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围绕“全面设点、全省联网、自动预警、依法追责”的总体要求,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公众监督”的生态环境监测管理体系,为加快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基本实现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生态状况监测全覆盖;国家和地方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系统实现互联共享,监测信息规范发布;监测预警预报、信息化能力和保障水平明显提升;监测与监管协同联动、部门会商等工作机制进一步健全完善;各环境要素统筹、天地一体、上下协同、信息共享的全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基本形成。
二、完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
(三)建立统一的环境质量监测网络。省环保厅会同各相关部门统一规划,优化整合生态环境监测点位,建设涵盖大气、水、土壤、噪声、生物、辐射等要素,覆盖全省、布局合理、分工明确、重点突出的全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按照统一的规范标准开展监测和评价,全面、客观、准确反映所在区域环境质量状况。
1.完善空气质量监测网。继续在县级以上城市、全省主要空气输送通道等区域布设监测点位,开展城市、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和相关气象要素监测与预警预报,满足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需要。(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气象局)
2.完善水环境监测网。在全省主要流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重要湖泊水库、重要渔业水域、城市内河、重点水源保护区、重要水文地质单位、地下水污染高风险区、近岸海域等区域布设监测点位,开展流域、海域、渔业水环境质量、水功能区水质与水文、水源地水质等监测,以及与水环境相关的生态指标评估与考核,满足水污染联防联控工作需要。(牵头单位:省环保厅,配合单位: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海洋渔业厅、省农委等部门)
3.建设土壤环境监测网。在耕地、林地、草地、饮用水源地、污染企业(含工业园区)及周边、固废集中处理处置场地及周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周边等区域布设监测点位,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监测,以及与土壤环境相关的评估与考核,满足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需要。(牵头单位:省环保厅,配合单位:省农委等部门)
4.完善声环境监测网。建设覆盖全省所有市、县(市、区)的区域声环境、声功能区、道路交通声环境质量监测点。优化调整城市区域、功能区及交通噪声监测点,加强对城市敏感点的监测;对建筑施工场地、大型机场等重点环境噪声源开展自动监测,满足噪声污染防治工作需要。(责任单位:省环保厅)
5.完善生态监测网。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重要生态功能区、林地、草地、湖库、湿地、农田等典型生态环境开展监测与评价,满足区域生态保护工作需要。(牵头单位:省环保厅,配合单位:省林业厅、省农委、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海洋渔业厅等部门)
6.完善辐射环境监测网。完善全省辐射监测网络平台,建成覆盖全省设区市的辐射环境自动监测站及边境、核电、铀矿山、饮用水水源地等重点地市的预警监测点,为全省辐射环境及放射性污染源的安全评价评估提供预警技术支持。(责任单位:省环保厅)
(四)建立天地一体化生态监测体系。加强卫星、无人机等遥感监测技术应用,开展区域生态状况监测、调查与评估,加强自然保护区、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红线区、资源开发区、重大生态建设工程、城市生态以及跨界生态等遥感监测分析与评估,加强典型生态问题、突发环境事件、重点污染源无人机遥感监测分析与评估;加强地面生态监测,建设地面生态定位监测站、生物多样性综合观测站,监测典型生态系统、生物群落、环境要素、景观格局等。(牵头单位:省环保厅,配合单位:省林业厅、省海洋渔业厅、省农委、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气象局等部门)
(五)建设测管协同的污染源监测体系,推动在线监控数据应用于行政执法。重点监控排污单位依法建立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制度,国家和省、市重点监控排污单位建设稳定运行的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系统,省级以上工业园区建设特征污染物监测系统;将重点监控企业、工业园区自行监测纳入对排污单位的日常监管、执法检查范围,加强对企业和第三方运维单位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和数据质量控制保障措施的监督检查,规范污染源监测数据传输、联网、发布及应用管理;建成全省污染源监测综合管理平台,形成重点排污单位监测大数据管理与分析能力,实现污染源监控向环境执法部门自动预警、超排报警以及追踪定位。(牵头单位:省环保厅,配合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海洋渔业厅、省交通厅、省质监局等部门)
三、实现生态环境监测信息集成共享
(六)构建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平台。整合各级现有监测资源,优化监测网络,规范监测数据采集流程。省环保厅牵头依照统一监测规划提出建设需求,通过整合各类生态环境监测资源,建设全省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平台。有效集成各级环保、水利、国土、住建、海洋渔业、农业、林业、气象等单位所取得的环境质量、污染源、生态状况监测数据,开展大数据关联分析,满足生态环境保护决策、管理和执法的数据需求。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第三方运行维护等方式,提升平台运行维护的专业化水平。(牵头单位:省环保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委、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海洋渔业厅、省气象局等部门)
(七)规范生态环境监测信息发布。依法确定应对外发布的生态环境监测信息公开事项和开放数据目录,按国家要求建立统一的生态环境监测信息发布机制,规范发布内容、流程、权限和渠道等。目录和发布机制由省环保厅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对目录内的信息公开事项和开放数据主要通过全省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平台、政府网站或其他法定形式向公众发布。(牵头单位:省环保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海洋渔业厅、省气象局等部门)
四、科学引导环境管理与风险防范
(八)加强环境质量监测预警预报。加强空气质量预报预警系统建设,形成以省级为龙头、市级为骨干的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体系,开展大气颗粒物源解析和污染源清单编制工作。建立主要水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预警体系,开展重点流域、海域、重要湖库等水环境质量预警研究。提升土壤环境风险评估和辐射环境自动监测能力。建立部门联合会商机制,加强监测信息汇聚共享与技术协作,利用大数据技术开展环境风险联合预警和管控,提高预警信息可信度和反应速度。(牵头单位:省环保厅,配合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省海洋渔业厅、省交通厅、省气象局等部门)
(九)严密监控企业污染排放。完善重点排污单位污染排放自动监测与异常报警机制,提高污染物超标排放、在线监控设备运行异常等信息追踪、捕获与报警能力和企业排污状况智能化监控水平。强化工业园区环境风险预警与处置能力。(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海洋渔业厅、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
(十)提升生态风险评估和环境应急监测能力。建立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制度。开展化学品、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新型特征污染物及危险废物等环境健康危害因素监测。加强省、市、县三级环保部门环境应急监测能力建设,完善环境风险源数据库和专家库,加强应急物资储备,提高环境风险防控和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监测能力。(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海洋渔业厅等部门)
五、构建生态环境监测与监管联动机制
(十一)生态环境监测与执法联动。建立环境监测与监管联合执法机制,对超标排放、伪造数据等违法行为现场监测、及时查处环境违法问题,增加对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异常区域的监测频次和执法抽查比例。建立监测监管联动快速响应机制,根据异常监测数据和自动报警信息,实施现场同步监测与执法。(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海洋渔业厅)
(十二)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管。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要依法取得开展生态环境监测资格,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监控设备运营维护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自觉接受环境保护部门的业务考核、监督检查和环境信用评价。对生态环境监测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必要时,可以联合执法。(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质监局)
(十三)完善生态环境监测评估考核体系。依据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结合我省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目标任务及部门工作职责,建立生态环境质量评估和考核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在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环境督察巡察、目标责任考核、干部离任审计、环境损害赔偿等领域的应用,用生态环境监测数据指导区域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牵头单位:省环保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海洋渔业厅、省统计局等部门)
六、健全生态环境监测管理制度与保障体系
(十四)明确生态环境监测事权。环保部门主要承担生态环境质量监测、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环境执法监测、环境应急监测与预报预警等职能。依托国家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网络,按照“谁考核,谁监测”的原则,省环保厅组织建立省级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准确掌握、客观评价全省生态环境质量总体状况。(责任单位:省环保厅)
积极培育环境监测服务市场,放开服务性监测市场,鼓励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参与排污单位污染源自行监测、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运行维护、生态环境损害评估监测、环境影响评价现状监测、清洁生产审核、企事业单位自主调查等环境监测活动。在基础公益性监测领域积极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加强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及其监测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和激励约束,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财政厅、省质监局等部门)
(十五)加强生态环境监测科研与技术创新。依据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加强生态环境质量变化趋势研究和环境监测热点问题研究,为环境管理提供决策支持。推进生态环境监测新技术和新方法研究,完善土壤监测标准、规范,开展光污染监测、评估以及监测标准研究,促进和鼓励高科技产品与技术手段在生态环境监测领域的推广应用。鼓励省内科研院所和相关企业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环境监测仪器设备,在满足需求的条件下优先使用国产仪器设备,促进国产监测、分析仪器产业发展。积极开展国际和省际合作,提升我省监测技术创新能力。(牵头单位:省环保厅,配合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厅、省农委、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海洋渔业厅等部门)
(十六)建立稳定的人员经费保障机制。贯彻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人才发展培养规划,加强人才培养与技术培训,全面提升生态环境监测人员综合素质和能力水平。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生态环境监测事权与财权相匹配原则,多渠道筹措资金,做好本级财政应承担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和运行的经费保障。重点加强本级监测大数据平台和生态环境质量监测、预警预报、环境应急监测、核与辐射监测能力等建设。根据生态环境监测事权的划分,将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所需人员和运行经费等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给予重点保障,落实好国家规定的环境监测岗位津贴政策。(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环保厅,配合单位:省农委、省海洋渔业厅、省水利厅等部门)
七、工作要求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专项推进小组要充分发挥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作用,将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各地区、各部门要依据责任分工,各负其责,做好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相关工作。
(十八)强化督导检查。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专项推进小组要根据工作进展情况,适时组织开展专项督导检查,确保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各项任务顺利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