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湖南省装配式建筑发展,近日,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湖南省财政厅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推进湖南省装配式建筑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市州中心城市老城区居民小区新建(改扩建)且建筑高度100米以下的社会投资商品房项目应采用装配式建筑,严格要求装配式建筑需纳入工程建设项目各审批阶段的各环节,并落实装配式建筑实施奖惩措施。
《通知》明确扩大装配式建筑实施范围,除原有规定项目除外,包括市州中心城市老城区居民小区新建(改扩建)且建筑高度100米以下的社会投资商品房项目以及各市州人民政府规定区域范围内实施的装配式建筑项目,均应采用装配式建筑,并达到《湖南省绿色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中装配率要求。
此前,长沙市、株洲市、娄底市、邵阳市、吉首市、湘阴县、常德市西洞庭管理区等7个市、县(区)被列入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建设项目试点范围。《通知》要求各试点市、县(区)应落实一批钢结构装配式住宅试点示范项目;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筑高度100米以上的新建住宅和农村统规统建的低多层住宅项目应优先采用钢结构装配式建筑。
《通知》指出,对符合装配式建筑实施范围的新建建筑项目,应按照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要求,在“项目策划生成” “立项用地规划许可” “初步设计审查” “建设监督和竣工验收”等阶段将装配式建筑要求纳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内容。
《通知》也提出落实装配式建筑奖惩措施。对装配式建筑年度占比任务完成较好的市州,在新型城镇化建设专项资金安排中给予适当倾斜。对授予“湖南省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的工程,在省级工程建设质量奖项、勘察设计奖项推荐评选和工程招投标中给予适当加分;对具备一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且在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建设试点项目中业绩突出的装配式钢结构企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可直接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推荐为施工总承包试点单位。列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钢结构装配式住宅试点示范项目,在新型城镇化建设专项资金安排中给予适当倾斜。
同时,对不按要求进行装配式建筑建设的设计、生产、施工、监理等企业,纳入湖南省建筑市场不良信用信息采集范围,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