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省级装配式建筑示范工程验收工作的通知
鲁建节科函〔2019〕19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提高省级装配式建筑示范工程管理效能,确保示范效果,经研究,决定委托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范围内省级装配式建筑示范工程验收的组织实施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收依据
(一)《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2016年度山东省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试点示范的通知》(鲁建节科字〔2016〕3号);
(二)《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2017年度山东省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示范的通知》(鲁建节科字〔2017〕6号);
(三)《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装配式建筑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建节科字〔2017〕33号);
(四)《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组织申报省级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示范工程和产业基地的通知》(鲁建节科函〔2017〕25号);
(五)《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DB37/T5127-2018);
(六)省级装配式建筑示范工程申报表、实施方案等。
二、验收程序
(一)验收申请。省级装配式建筑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示范工程”)竣工后,由示范工程申报单位向工程所在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竣工图纸、示范工程实施方案等资料。
(二)验收组织。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成立验收专家委员会,采取听取项目实施情况汇报、查阅技术文件资料、勘察项目现场的方式进行验收,并形成专家验收意见,出具验收结论。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要提出整改意见并限期整改。验收专家委员会一般由5-7名专家组成,原则上应包括建筑专业、结构专业及生产施工、工程质监等方面的专家。
(三)验收备案。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本地示范工程验收情况分期分批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随机抽取部分示范工程进行复核。
三、其他事项
(一)各市要高度重视示范工程验收工作,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验收,坚决杜绝出现弄虚作假、瞒报结果的情况。
(二)各市要进一步加强示范工程实施情况调度管理,督促示范工程单位加快实施进度、确保示范效果,对立项超过3年尚未完成示范任务且未提出延期申请的项目,要提出处理意见并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
示范工程验收组织实施过程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节能与科技处,联系人:祝兵、陈恒亮,联系电话:0531-87087012,邮箱:sdzps@shandong.cn。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