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19年12月6日,随着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尼勒克县豫兴等3个煤矿完成关闭验收工作,新疆位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地的18个小煤矿已全部完成关闭退出。
据了解,新疆发展改革委高度重视中央第八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整改工作,严格落实中央环保督察要求,有序退出环境敏感区域的煤矿,其中,14个煤矿于2017年关闭退出,1个煤矿于2018年关闭退出,3个煤矿于2019年关闭退出。
为确保按期完成整改任务,新疆发展改革委成立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整改方案,分解整改任务,细化整改措施,明确整改目标、整改时限、责任分工和整改要求。连续3年印发新疆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施方案,会同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财政厅、人社厅、新疆煤监局等相关部门,3年间累计开展现场督察、检查和验收工作7次,督促相关地(州、市)和有关煤炭企业,严格按照中央环保督察及国家煤炭去产能标准,开展与环境敏感区重叠煤矿的关闭退出工作。
同时,新疆发展改革委针对2017—2018年已关闭退出的15个煤矿开展“回头看”工作,安排专人深入各个煤矿现场,对已关闭退出煤矿井口封闭、设备设施拆除、工业场地平整等各项工作进行全面复查,确保已关闭退出的煤矿无死灰复燃现象。
下一步,新疆发展改革委将对已关闭退出的煤矿适时开展复查工作,进一步巩固深化中央环保督察整改成果,杜绝表面整改、虚假整改等问题,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努力推动新疆煤炭行业实现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