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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广东省第一批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产业基地和示范项目实施情况评估的通知

来源: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时间:2020-01-21

广州、深圳、珠海、汕头、佛山、河源、惠州、梅州、东莞、江门、清远、云浮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产业基地和示范项目的示范作用,梳理成功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发展装配式建筑,决定开展广东省第一批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产业基地和示范项目实施情况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对象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广东省第一批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产业基地和示范项目名单的公告》(粤建公告〔2019〕5号)认定的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产业基地和示范项目。

二、评估依据

示范城市依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县、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建科〔2018〕209号)和示范城市申请报告所列工作方案进行评估;产业基地依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建规范〔2018〕4号)和产业基地申请报告所列工作方案进行评估;示范项目依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建规范〔2018〕5号)进行评估。

三、评估原则

(一)公正客观原则。评估工作要坚持以客观事实为基础,实事求是地对示范城市、产业基地和示范项目进行独立评估,做出公正客观的结论。

(二)科学严谨原则。评估工作要采取科学的评价方法,把材料审核、日常监管和实地抽查相结合,准确反映示范工作的成效,保证评估结果的科学性。

(三)注重实效原则。评估注重考察示范城市、产业基地和示范项目是否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模式,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推动装配式建筑规模化发展。

四、评估内容

(一)示范城市

1.本地区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政策文件、专项规划和示范城市申请报告提出的阶段性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2.示范城市申请报告提出的主要任务和各项工作按计划开展情况;

3.支持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各项政策落实情况;

4.装配式建筑相关的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等管理机制;

5.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情况;

6.推广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咨询模式和BIM技术情况;

7.本地区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近三年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和各类质量事故情况。

(二)产业基地

1.产业基地申请报告中提出的阶段性工作目标执行情况;

2.编制工作计划情况及按计划执行情况;

3.不同类型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能力建设情况,包括部品部件产能情况、装配式建筑技术体系、产品质量控制体系建立和建筑信息模型(BIM)应用情况等;

4.生产安全事故和各类质量事故等方面情况;

5.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建设、设计、施工、检测、部品部件产品应用、国家和省市级装配式建筑相关技术标准科研项目完成情况、科研成果应用情况等。

(三)示范项目

1.推进装配化施工、BIM技术应用和一体化装修情况;

2.现场施工安全管理、质量安全责任体系、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质量验收与监督等工作机制情况;

3.生产安全事故和各类质量事故等方面情况;

4.竣工验收情况。

5.按国家或省《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重新计算的装配率。

五、评估组织

示范城市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进行评估,产业基地和示范项目所在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示范城市、产业基地和示范项目的评估工作。

(一)组织示范城市、产业基地和示范项目开展自评。各示范城市、产业基地和示范项目对照评估内容全面总结示范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和工作计划的执行落实情况,撰写《广东省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工作实施情况报告》《广东省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工作实施情况报告》《广东省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工作实施情况报告》(编制要点见附件1、附件2和附件3),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广东省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工作进展情况自评表》《广东省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工作进展情况自评表》《广东省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工作进展情况自评表》(见附件4、附件5和附件6)。示范城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向我厅报送以上材料及相关证明材料,产业基地和示范项目向所在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以上材料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对本行政区内的产业基地和示范项目工作自评材料和实际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初评,形成本市产业基地和示范项目初评报告。初评报告内容包括:示范工作推进的总体情况,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对辖区内各产业基地和示范项目的评价结论。重点评估产业基地和示范项目工作自评材料的完备性和真实性,于2020年3月31日前将初评报告及产业基地和示范项目评估相关材料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科技信息处(电子版发送到gdsjstkjc@126.com)。

(三)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组织对示范城市、产业基地和示范项目的落实情况开展评估,评估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四)形成评估结果。评估合格的城市、企业和项目继续认定为示范城市、产业基地和示范项目,评估不合格的城市、企业和项目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撤销示范城市、产业基地和示范项目认定。

附件:1.广东省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工作实施情况报告

2.广东省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工作实施情况报告

3.广东省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工作实施情况报告

4.广东省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工作进展情况自评表

5.广东省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工作进展情况自评表

6.广东省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工作进展情况自评表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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