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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等三项地方标准解读

来源: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发布时间:2020-04-22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按照河北省地方标准制定计划,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编制了《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三项地方标准,为科学治污、精准治污、依法治污提供了新支撑,为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增添了新保障。三项地方标准主要特点和内容如下:

一、紧扣一个主题

《中共河北省委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对强化燃煤锅炉整治、推进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提出了明确要求。三项地方标准紧紧围绕服务和支撑打赢蓝天保卫战,促进大气环境质量改善,增强人民群众源自生态环境的幸福感、获得感,突出重点行业污染治理,在已实施钢铁、焦化超低排放标准基础上,对水泥、平板玻璃工业提出了超低排放标准要求,并将燃煤、燃气、燃油和燃生物质成型燃料等四种非发电锅炉纳入了标准管控范畴。实施三项地方标准,将推进加快污染治理工程设施建设,提高企业污染治理和环境保护水平,减少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量,经测算,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可每年分别减排约1.13万吨、4.52万吨、7.79万吨,将有力促进大气环境质量改善,为河北蓝天白云做出积极贡献。

二、坚持五项原则

一是坚持目标导向,突出绿色引领和高质量发展。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突出环境质量改善核心,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坚持质量导向、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聚焦污染物排放量大、环境污染重的行业企业,对标国家与先进省市,严格了水泥、平板玻璃工业和非发电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推动产业结构优化调整、生产工艺和污染防治技术进步,助力企业转型升级和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

二是坚持实事求是,突出技术、经济科学合理可行。立足河北实际,在充分调研、科学论证的基础上,结合水泥、平板玻璃工业和锅炉污染治理现状以及我省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改造要求,综合考虑行业生产和排放控制现状、生产工艺和污染物排放治理技术,广泛收集分析企业污染治理案例,统筹环境效益和经济成本等因素,分别就三个标准的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等深入分析研究,力求做到技术可达、经济可行。

三是坚持精准施治,突出差异化分类管控。根据水泥行业工艺特点、排污节点和治理重点,对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和烘干机、烘干磨、煤磨及冷却机系统等,分别规定了不同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按照锅炉燃料类型,对燃煤、燃气、燃油和燃生物质成型燃料等四种锅炉,分别确定了相应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对燃油锅炉、燃生物质锅炉,还按吨位进行了细化和区分。通过科学分类,实施差异化管理,精准管控污染物排放。

四是坚持公众参与,突出开门开放民主制定标准。标准制定过程中,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发函征询等方式,多种渠道征求了有关部门、行业协会、相关企业等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并在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网站公开,广泛征集社会公众意见。对反馈的意见认真研究,吸收采纳。

五是坚持政策驱动,突出分阶段分步骤有序推进。为有力有序有效推进三项标准实施,对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规定了不同的执行时间,结合行业特点和污染治理设施升级改造实际,预留了合理的治理改造期间。新建企业自2020年5月1日起执行;现有水泥、平板玻璃企业自2021年10月1日起执行新标准,现有锅炉自2021年6月1日起达到新标准排放限值要求。我省将出台配套鼓励支持政策,同时加大标准执行监管力度,对超标排污行为依法严厉查处,推进标准落地实施。

三、标准的主要内容

(一)《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

对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大气污染物排放管控,严格了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放限值,分别为10mg/m3、30mg/m3、100mg/m3;对烘干机、烘干磨、煤磨及冷却机系统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别确定为10mg/m3、50mg/m3、150mg/m3。与现行国家标准以及其他省份标准相比,达到了先进水平。对烘干机、烘干磨、煤磨及冷却机系统,在排放限值基础上增加了脱硝系统氨逃逸控制指标,排放限值为8mg/m3。

(二)《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

规定了玻璃熔窑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别为10mg/m3、50mg/m3、200mg/m3;增加了氨逃逸控制指标,指标限值为8mg/m3。加强了对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管控,厂界颗粒物排放限值由现行的1.0mg/m3变为0.5mg/m3;同时增加了无组织排放氨逃逸控制指标,排放限值为1.0mg/m3。

(三)《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严格了锅炉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放限值,燃煤锅炉分别为10mg/m3、35mg/m3、50mg/m3;燃气锅炉分别为5mg/m3、10mg/m3、50mg/m3;燃油锅炉分别为10mg/m3、20mg/m3、80mg/m3;燃生物质锅炉分别为20mg/m3、30mg/m3、150mg/m3;按吨位对燃油锅炉、燃生物质锅炉污染物排放实施差异化标准管控,20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生物质锅炉颗粒物、氮氧化物明确为10mg/m3、80mg/m3,燃油锅炉氮氧化物规定为50mg/m3。增加了氨逃逸控制指标,根据不同治理工艺,采用SCR脱硝工艺或SNCR-SCR联合脱硝工艺氨逃逸为2.3mg/m3,采用SNCR脱硝工艺氨逃逸控制指标为7.6mg/m3。

四、新旧标准衔接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 2167-2020)》《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 2168-2020》是对我省《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 2167-2015)》《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 2168-2015)》两项地方标准的修订,标准实施后,按新修订的标准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 5161-2020)》系新制定的标准,标准实施后,我省原《燃煤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标准(DB13/ 2170-2015)》即行废止。

1.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 2167-2020)

2.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 2168-2020)

3.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 5161-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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