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实施装配式建筑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府办规〔2020〕3号)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装配式建筑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建〔2020〕4号),规范装配式建筑实施,现结合我市实际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总体要求
实施装配式建筑的项目,整个项目应当按照装配式建筑要求实施,即地面以上单体建筑全都应当通过装配式建筑的评价认定,满足装配式建筑的相关要求。
层数不大于3层,且地上建筑面积不超过500㎡的单体建筑,如:配电室、附建式环网站、社区书店、物业办公用房、消控室、便利店、物流配送中心、环卫所、门楼、保安岗亭等,可以不纳入装配式建筑评价范围。
二、评价认定要求
装配式建筑的评价认定,执行《福建省装配式建筑评价管理办法(试行)》,装配式建筑应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1.主体结构部分评价分值不低于30分;
2.围护墙和内隔墙部分的评价分值不低于10分;
3.技术创新的评价分值不低于5分;
4.装配率不低于50%。
竖向构件预制的单体建筑,可以按照国家标准《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GB/T51129-2017)进行评价认定,装配式建筑应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1.主体结构部分的评价分值不低于20分;
2.围护墙和内隔墙部分的评价分值不低于10分;
3.采用全装修;
4.装配率不低于50%。
三、建设管理要求
1.建设单位应当在完成施工图设计及其审查之后,申请设计阶段预评价;并且应当在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的20个工作日内,申请施工阶段评价。建设单位应当落实首要责任,确保评价项和书面承诺落实到位。
2.需设计变更的项目,不得降低装配率。建设单位应在重新提交原图审机构审查通过后,按变更后图纸计算装配率并提交装配率计算书,由原评审专家复核确认,报我局备案后方可实施。
各有关单位务必按照省、市相关规定,积极推动我市项目落地实施。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予以严肃处理,并将其行为纳入信用管理。
特此通知。
厦门市建设局
2021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