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住建局,冀南新区城乡规划建设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建设(开发)、施工、监理、设计、图审等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民用建筑外墙保温工程质量,强化落实《河北省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统一技术措施的通知》(冀建质安〔2021〕4号),消除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防火安全等隐患,有效保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全市所有新建、改(扩)建民用建筑工程,外墙保温工程应优先选用获得绿色建材认证标识的建材产品和取得建筑保温结构一体化认证的技术(产品),鼓励选用现浇混凝土内置保温体系,禁止使用薄抹灰外保温系统作为主体保温系统(砌体结构除外),全面提升外墙保温工程质量安全标准。
二、保温材料生产企业应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安全负总责,不得以次充好,不得授权不符合安全、质量、环保等认证体系要求的代工企业生产相关产品。保温材料进入项目施工现场前,应提供产品合格证、产品出厂质量检测报告、产品耐火和耐久性证明文件,各项检测报告和证明文件必须为抽样检测且各项指标为同一批次材料。
三、建筑外墙选用大模内置现浇混凝土保温板体系和复合保温板体系进行浇筑施工时,应设置常规模板,严禁替代外模板使用,确保工程施工质量。复合保温板出厂前应严格按照施工图和现场实际做好排版设计、加工,并按要求进行六面包裹,严禁在现场进行切割。推广使用的外墙保温技术建筑主体每层应设置现浇钢筋混凝土挑板,并在端部设置隔热措施。
四、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项目,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按照《河北省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统一技术措施的通知》(冀建质安〔2021〕4号)要求严格执行;已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在建项目,建设单位要落实工程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对照要求,做好排查,及时整改,确保工程质量。
五、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强化外墙保温工程质量监管,加大材料抽检力度,严格落实《河北省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统一技术措施》,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责任单位。
本《通知》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
附件下载:《河北省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统一技术措施的通知》(冀建质安〔2021〕4号)
邯郸市建设局
2021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