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执法总队,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气瓶充装、检验的安全监管,持续推动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推进气瓶充装安全责任保险试点,严厉打击“黑气瓶”等违法违规行为,从源头消除安全隐患,为庆祝建党100周年营造安全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现将《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巩固液化石油气瓶专项整治成果 持续提升气瓶安全水平的通知》(市监特设发〔2021〕26号)转发给你们,并就2021年6月至9月本市开展相关专项治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重点任务
(一)强化气瓶充装单位安全主体责任
1.各气瓶充装单位要进一步加强气瓶充装及站内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强化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层层落实安全责任。要按照上海市特种设备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及强化重大活动期间特种设备安全保障工作要求及部署,巩固安全管理评价工作成果,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置措施,及时消除发现的安全隐患,确保站内充装作业、特种设备运行安全;各燃气气瓶(液化石油气气瓶)充装单位要按照《关于开展液化石油气瓶和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市监特设〔2020〕108号)要求,开展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回头看”。对未完成整改的问题隐患,建立台账登记编号,在2021年9月30日前完成整改并销号,实现安全隐患整治闭环管理。
2.各气瓶充装单位应加强气瓶追溯管理,建立本单位充装信息平台,要将收发、充装前、后检查情况、充装情况进行信息化记录,并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安全性;各单位充装信息平台应具备固定访问通道,供检验单位传输检验信息。车用气瓶充装站必须建立车用气瓶充装质量追溯信息系统,追溯信息系统平台信息至少包含充装前、后检查情况,充装记录、车辆行驶公里数等,采用信息化技术对气瓶充装过程进行管理。配备识读汽车牌照和电子识读标志功能的装置,应能自动比对本地车辆车、证、瓶信息是否相符、核查气瓶是否超期,并自动采集、保存充装记录。
3.各燃气气瓶充装单位严禁购置、充装翻新气瓶和应报废气瓶。购买2021年1月1日以后出厂气瓶的,应可通过电子标志对气瓶相关安全信息进行查询;购买的燃气气瓶为2021年6月1日以后出厂的,应凹印充装单位标志;充装单位标志的文字、图形样式应至所在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4.各燃气气瓶充装单位发现超期未检的燃气气瓶,应当及时送检;发现的翻新气瓶、应报废气瓶以及护罩采用螺纹方式连接的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立即送至气瓶检验机构消除其使用功能,并向气瓶使用登记机关报告,办理相关注销手续。
5.各气瓶充装单位应积极推进落实气瓶充装安全责任保险工作,尤其是《气瓶安全技术规程》中明确需要购买保险后方可实施安全评估的气瓶充装单位(如燃气气瓶充装单位)应结合实际,列出计划表,加快开展相关工作。
6.各充装出口气瓶的单位,应确保所充装气瓶符合《气瓶安全技术规程》等我国安全技术规范、相关标准以及《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巩固液化石油气瓶专项整治成果 持续提升气瓶安全水平的通知》中有关气瓶充装的规定,方可进行充装。
(二)强化气瓶检验单位安全主体责任
1.各气瓶检验单位应加强气瓶检验质量管理,强化符合特种设备动态监督管理要求的气瓶检验数据交换系统的应用,严格按照《气瓶安全技术规程》和相关标准的要求规范检验流程,开展气瓶检验工作。检验单位(呼吸器用气瓶检验单位除外)完成检验时,应按照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信息平台的要求,在24小时内将气瓶定期检验信息(包括报废瓶、瓶阀更换)传输至气瓶充装单位和上海市危化气瓶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呼吸器用气瓶检验单位需将检验信息24小时上传至上海市危化气瓶安全监管信息平台)。
2.各检验单位对于检验时发现进行过焊接、修理、挖补、拆解、翻新的气瓶、瓶阀和不能够安全使用到下一个检验周期的气瓶,要予以报废;对于不能够安全使用到下一个检验周期和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瓶阀,要予以更换;对达到设计使用寿命或者经安全评估后已使用至12年的液化石油气瓶,实施报废,进行去功能化处理;严禁翻新“黑气瓶”(报废气瓶)、销售已报废但未经去功能化处理的气瓶等行为。
(三)加强重点环节监管力度
1.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应结合《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1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方案〉的通知》(沪市监稽查〔2021〕249号)的要求,对辖区内气瓶充装、检验单位开展专项检查,检查各单位落实以下企业主体责任情况:
(1)是否存在充装非自有产权瓶、“黑户瓶”(未在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翻新气瓶、超期未检气瓶、检验不合格或已判废未去功能化的气瓶、使用不合格或超过使用年限的气瓶阀门等情况;
(2)是否按规定建立充装信息平台并做好气瓶充装记录;
(3)是否存在使用未依法办理使用登记、超期未检或检验不合格特种设备;
(4)是否及时送检超期钢瓶,是否及时消除应报废气瓶的使用功能,并按《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的要求进行注销;
(5)是否存在从不法渠道购入“黑气瓶”或者其他不符合《气瓶安全技术规程》要求的气瓶的行为,是否存在销售超限钢瓶的行为;
(6)检查气瓶检验单位是否存在翻新气瓶、对判废气瓶未去功能化处理等情况,是否未按规定对气瓶检验实施信息化管理。
2.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应督促充装单位强化以下基础管理:
(1)现场抽查气瓶充装单位的信息化管理记录,核查相关气瓶的基础信息是否与瓶身一致,对于发现有基础信息不准确的单位,要求其查明原因,列出整改计划,并督促其按计划完成;
(2)督促气瓶充装单位摸清实际在用气瓶数量,对于长期流失在外的气瓶(流失时间超过一年的),应进行标记以示区别;
(3)督促气瓶充装单位在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的要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证的基础上,做好变更、注销手续;
(4)推动气瓶充装单位按要求完成安全管理评价工作,建立特种设备双预防制度并按要求进行系统报送。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协调配合
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应组织专门力量,按照检查要求开展专项治理工作,加强与燃气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之间的部门联动,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餐饮用气等环节的气瓶溯源工作,严查违法违规行为,加大立案查处力度,消除事故隐患;对于重大事故隐患,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安全生产委员会报告,强化跟踪督办,整改销案,坚决依法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并及时报告工作情况。
(二)加大宣传力度,按时报送信息
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要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及时曝光一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典型事故案例,引导广大群众增强安全意识,营造良好社会监督氛围。同时,做好信息报送工作,全面梳理工作情况,总结建立健全气瓶充装单位安全监管长效机制的经验做法。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应于9月30日前,将本次专项治理工作总结、气瓶充装责任保险推广情况、《燃气气瓶充装单位基本情况表》(市监特设发〔2021〕26号文件附件1)、《燃气气瓶充装单位和检验机构情况统计表》(市监特设发〔2021〕26号附件2)报送市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