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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关于进一步促进焦化产业有序健康发展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发布时间:2021-08-13

各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中央“碳达峰、碳中和”重大决策部署,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引导规范焦化行业,加快焦化产业结构调整、新旧动能转换和绿色低碳转型,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资源,促进焦化产业有序健康发展,现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按照“一二三四”总体思路,以高质量发展为统揽,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新型工业化为引领,聚焦高端化、绿色化、集约化,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坚决遏制焦化项目盲目发展,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节约能源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严格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规范焦化行业发展,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努力实现焦化市场供需动态平衡,满足经济发展需求,推动焦化产业有序健康高质量发展。

二、科学论证谋划

认真贯彻落实《贵州省现代化工产业发展规划(2019-2025年)》及煤化工子规划对焦化产业的布局和焦炭产能规划,指导焦化产业发展。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及时了解掌握本地区焦化产业发展现状,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资源优势、产业基础、市场需求、环境容量、能耗总量等情况,充分论证焦化项目,科学谋划焦化产业,统筹协调本地区焦化产业规模和布局,严格执行产业政策和落实建设标准,加强过程监管,有序推进项目建设,确保焦化产业发展规模与市场需求和环境承载力相匹配,防止新建焦化项目一哄而上,盲目扩张焦化产能,造成新一轮产能过剩。

三、加快转型升级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鼓励焦化企业结合实际,实施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改造,支持企业围绕节能降耗、煤焦油、焦炉煤气资源综合利用等领域开展科技攻关,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支持焦化企业实施技改,常规焦炉、半焦炉须同步配套煤气净化和利用设施,新建焦化装置的顶装焦炉炭化室高度须≥6.0米,吨焦产品能耗≤122kgce/t,捣固焦炉炭化室高度须≥5.5米,吨焦产品能耗≤127kgce/t,半焦炉单炉产能须≥10万吨/年;热回收焦炉须同步配套热能回收设施,热回收焦炉煤饼体积须≥35m3;钢铁联合企业焦炉须同步配套干熄焦装置和焦炉煤气精脱硫装置。鼓励企业按照《焦化行业规范条件》要求申报规范公告,对符合规范条件并核查通过给予公告的企业,将在政策、资金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四、严格项目管理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指导焦化企业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规定,做好项目备案工作。新建、改建、扩建焦化项目在开工前必须办理安全、环保、能耗、用地等相关手续,未获得权限内职能部门正式批复的,一律不得开工建设。《贵州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明确的重点区域内严禁新增焦化产能。严格执行《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贵州省节约能源条例》,新建焦化项目(含改、扩建项目)须由权限内节能审查机关出具节能审查意见。要及时掌握新建项目建设进展情况,配合有关部门加强项目事中事后监管,确保项目严格履行安评、环评、能评、用地等手续,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新建焦化项目(含改、扩建项目)要严格按照《焦化行业规范条件》进行建设,鼓励企业建成投产后申报规范公告。新建焦化项目配套的焦炉煤气净化及利用装置(热回收炉除外),原则上须进入已认定的化工园区(含新建化工园区)或认定为重点监控点。

五、淘汰落后产能

充分发挥市场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倒逼机制和退出机制,引导企业开展兼并重组。充分利用能耗、环保、质量、安全、技术等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淘汰落后产能,为先进产能腾出市场空间。对于停产2年以上,且不具备复产条件,安全、环保等手续已过期,生产装置老化,长期存在安全、环保风险的焦化企业,应参照《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实施意见》(黔经信原材料〔2017〕41号),按照“四法一政策”实施关闭退出。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牢固树立和自觉践行新发展理念,科学规划本地区的焦化行业发展,扎实推动各项任务的落实,推动全省焦化产业高质量发展。

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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