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建桌面图标
手机客户端
给您推荐的项目 项目收藏夹 服务列表 付费指导 帮助中心

网站导航

阳光采招网>资讯中心>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能源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川发改能源〔2021〕496号)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能源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川发改能源〔2021〕496号)

来源: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1-12-27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办),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省能投集团,四川电力交易中心,有关电力企业,相关市场主体: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四川省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能源局

2021年12月2日

附件

四川省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试行)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发改能源〔2019〕80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省级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编制大纲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20〕181号)等文件要求,为做好我省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落实工作,现结合实际,制定本消纳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和“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推动四川发挥全国优质清洁能源基地和国家清洁能源示范省作用,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优先消纳,确保完成国家下达四川省的年度最低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和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实现可再生能源持续健康发展。

二、消纳保障实施机制

(一)省能源局按照国家明确的消纳责任权重,对省内承担消纳责任的各市场主体,明确最低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简称“最低消纳责任权重”),包括可再生能源电力总量消纳责任权重(简称“总量消纳责任权重”)和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简称“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会同省级相关部门按责任权重对市场主体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未完成消纳责任权重的市场主体进行督促落实,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二)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依据本消纳实施方案在四川电力交易中心进行账户注册,积极主动完成消纳责任权重。鼓励具备条件的市场主体自愿完成高于规定的最低消纳责任权重,超额完成的消纳责任权重折算的能源消费量不计入能耗考核。

(三)本省内国家电网所属省级电网企业(简称“省级电网企业”)和省属(内)地方电网企业,依据本消纳实施方案编制电网企业“消纳责任权重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并负责组织所属经营区内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完成各自消纳责任权重。

(四)省能源局授权四川电力交易中心,对省内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进行信息管理。四川电力交易中心根据授权,负责对四川省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进行账户注销管理、消纳量核算及转让,并向省能源局、经济和信息化厅和国家能源局四川监管办报送市场主体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及分析评估等相关工作。

三、消纳责任权重及分配

(一)省能源局每年根据国家下达本省当年度消纳责任权重,明确各市场主体年度消纳责任权重。本省2021年总量消纳责任权重最低为74%,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最低为6%。

(二)各承担消纳责任市场主体的售电量和用电量中,农业用电和专用计量的供暖电量免于消纳责任权重考核。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共同承担四川省内网损和厂用电量对应的消纳量。

(三)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承担消纳责任权重的方案如下:

1.省级电网企业和省属(内)地方电网企业,承担与其年售电量相对应的消纳责任权重,其中2021年总量消纳责任权重最低为74%,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最低为6%。

2.其他市场主体,包括各类直接向电力用户供(售)电的企业、独立售电公司、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通过电力市场购电的电力用户(不包括通过售电公司代理购电的电力用户)等,承担与其年供(售、用)电量相对应的消纳责任权重,其中2021年该类主体承担的消纳责任权重合并统计后:总量消纳责任权重最低为74%,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最低为6%。

3.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承担与其年用电量相对应的消纳责任权重,其中2021年总量消纳责任权重最低为74%,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最低为6%。

四、市场主体管理机制

(一)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均应在消纳责任权重考核年正式开始前,在四川电力交易中心完成账户注册或退出工作。四川电力交易中心每年2月底前向省能源局报送本年度四川省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清单,省能源局于每年一季度向全社会公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二)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按年度制定“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计划”,提出完成消纳任务的需求及初步安排,并报送所属经营区电网企业、省能源局、经济和信息化厅、国家能源局四川监管办和四川电力交易中心。未与公用电网联网的拥有自备电厂企业按年度制定“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计划”,并报送省能源局、经济和信息化厅、四川电力交易中心和国家能源局四川监管办。四川电力交易中心汇总各市场主体消纳计划。

(三)消纳信息报送、统计和分析。四川电力交易中心按月梳理各市场主体的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并按季度向省能源局、经济和信息化厅和国家能源局四川监管办报送市场主体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及分析评估等相关工作。

五、消纳责任权重履行

(一)主要履行方式

购买或自发自用可再生能源电力。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以实际消纳可再生能源电量(简称“消纳量”),完成消纳责任权重。

(二)补充履行方式

1.购买其他市场主体超额完成的消纳量,双方自主确定交易或转让价格。

2.购买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绿证对应的可再生能源电量等量记为消纳量。

(三)消纳量的计算

1.通过市场购买的可再生能源电量。省级电网企业和省属(内)地方电网企业全额保障性收购的可再生能源电量,对经营区内各承担责任权重的市场主体进行分配,按分配电量计入各市场主体的消纳量。省内电力市场化交易的可再生能源电量,根据交易结算电量确定市场主体的消纳量。

2.自发自用的可再生能源电量。按电网企业计量的自发自用电量或经省能源局、经济和信息化厅或国家能源局四川监管办认可,全部计入自发自用市场主体的消纳量。

3.补充(替代)方式完成消纳量。从其他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购买的消纳量或购买绿证折算的消纳量计入购买方的消纳量。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售出或已转让的消纳量,以及出售绿证对应的消纳量,不再计入该市场主体的消纳量。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免于消纳责任权重考核的农业用电或专用计量的供暖电量对应的消纳量不能用于交易或转让。

(四)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对应消纳量的分配

首先用于完成经营区内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非市场化用电量对应消纳责任权重。如有剩余,省级电网企业和省属(内)地方电网企业按照经营区域内各市场主体(不含未与公用电网联网的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和独立经营电网企业)购电量或用电量,初期按无偿原则进行分配,后续根据电力市场化改革进展,适时进行调整。

六、任务分工

(一)省能源局承担本省消纳责任权重分配和督促各主体落实责任,负责明确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的消纳责任权重,并进行考核。会同经济和信息化厅督促省属(内)地方电网企业、配售电公司以及未与公用电网联网的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按时到四川电力交易中心进行账户注册,并报送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等相关数据。

(二)各地市能源(电力)主管部门承担相应的监督管理责任,负责督促辖区内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按要求完成消纳责任权重指标。

(三)省级电网企业和省属(内)地方电网企业依据本消纳实施方案,组织各自经营区内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完成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省级电网企业和省属(内)地方电网企业编制“消纳责任权重实施组织细则”,报省能源局同意后实施。

(四)省级电网企业和省属(内)地方电网企业每年1月底前向省能源局、经济和信息化厅和国家能源局四川监管办,报送上一年度本经营区消纳责任权重组织工作完成情况。

(五)对自然原因、重大事故或其它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可再生能源发电量显著减少或送出受限情况,国家能源局相应核减消纳责任权重。省能源局根据国家核减后的消纳责任权重对市场主体进行考核。

(六)四川电力交易中心负责组织开展省内可再生能源电力相关交易,指导参与电力交易的市场主体优先完成消纳责任权重相应的电力交易,并在中长期电力交易合同审核、电力交易信息公布等环节对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给予提醒。

(七)四川电力交易中心负责组织本省区域内的消纳量的交易或转让,并制定交易或转让细则。

(八)四川电力交易中心向省能源局、经济和信息化厅和国家能源局四川监管办,按季度报送各消纳责任权重市场主体完成消纳责任权重情况,并于每年1月底报送上一年度消纳责权重完成情况。

(九)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负责完成省能源局分配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并向四川电力交易中心作出履行消纳责任权重的承诺。地方电网企业、配售电公司以及未与公用电网联网的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在每月初3个工作日内将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报送四川电力交易中心,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承诺。

(十)国家能源局四川监管办负责对本省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的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可再生能源相关交易过程等情况进行监管。

七、保障措施

(一)省能源局会同经济和信息化厅对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年度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公示。

(二)省能源局会同经济和信息化厅、国家能源局四川监管办负责督促未完成消纳责任权重的市场主体限期整改,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对拒不履行消纳责任权重义务的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研究制定惩戒措施。

(三)电网企业、配售电公司以及未与公用电网联网的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对本单位向四川电力交易中心提供的数据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一经查实,由省能源局会同经济和信息化厅、国家能源局四川监管办依法依规责成其承担法律责任。

(四)其他保障措施,由省能源局结合实际研究制定。

(五)实施期间若遇国家政策调整,以国家新的政策规定为准。

地区导航
  • 公众号二维码

    公众号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