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发展改革委,各天然气管道运输企业:
为加强省内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完善管道运输价格形成机制,提高管道运输价格监管的科学性,现将《山东省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2月1日
山东省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山东省省内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完善管道运输价格形成机制,提高管道运输价格监管的科学性、规范性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暂行)》(发改价格规〔2021〕818号)和《山东省定价目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内(中央定价之外的)管理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天然气省内管道(以下简称省内管道),是指山东省境内陆上输气管道,包括省境内天然气干、支线管道(网)和城镇燃气企业投资建设的短输燃气管道,不包括油气田内部的矿场集输管道、海底管道和城镇配气管网。
县(区、市)域内城镇燃气企业投资建设并与配气管网一起经营的输气管网等,纳入城镇管道燃气配气管网定价。
第四条 管道运输价格是指天然气管道运输企业通过管道向用户提供管道输气服务的价格。管道运输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山东省境内管道运输价格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
第五条 管道运输价格管理遵循准许成本、合理收益、公开透明、操作简便的原则,同时反映管道运输行业发展情况和下游用户承受能力。
第六条 经营管道运输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管道运输企业)应将管道运输业务与其他业务分离。目前生产、运输、销售一体化经营的企业暂不能实现业务分离的,应当实现管道运输业务财务核算独立。
第二章 管道运输准许收入的计算方法
第七条 准许收入=准许成本+准许收益+税金-其他业务收支净额。
第八条 准许成本包括折旧及摊销费、运行维护费等,由价格主管部门通过成本监审核定。
第九条 准许收益=有效资产×准许收益率。
(一)有效资产。有效资产指管道运输企业投资的,与管道运输业务相关的可计提收益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净值(铺底天然气为原值)、无形资产净值和营运资本。有效资产不含政府和社会无偿投入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液化天然气接收站资产,以及其他辅业、多种经营等资产。
可计提收益的无形资产主要包括软件、土地使用权等。
可计提收益的营运资本指管道运输企业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正常运营所需要的周转资金。
固定资产净值和无形资产净值根据监审期间最末一年可计提折旧、可摊销计入定价成本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原值所对应的账面净值,通过成本监审核定。
营运资本按运行维护费的20%确定。
(二)准许收益率。准许收益率按不高于8%确定,具体可根据国家改革政策要求、行业发展需要、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动态调整。
第十条 税金依据现行国家相关税法规定核定,包括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第十一条 其他业务收支净额是指管道运输企业在数据采集期内使用受监管资产从事燃气销售等其他业务活动而产生的“其他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支出”的差额。
(一)“其他业务收入”反映企业在数据采集期内使用受监管资产从事其他业务活动所产生的收入。
(二)“其他业务支出”反映企业在数据采集期内使用受监管资产从事其他业务活动所产生的支出。
第三章 管道运输价格核定和调整
第十二条 省内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原则上以管道运输企业法人单位为管理对象。胜利油气田周边集输管网提供输气服务的可视同为独立法人单位,实行单独管理。
第十三条 管道运输价格管理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方法制定,即通过核定准许成本、监管准许收益确定准许收入,考虑税收等因素核定管道运价率、按管道运输距离确定价格。
第十四条 省内干线管网实行统一运价率。管道运价率按管道运输企业年度准许总收入除以年度总周转量计算确定。总周转量为管道运输企业拥有的所有天然气管道周转量之和。
单条管道周转量=管道实际运输气量×平均运输距离
管道实际运输气量为出口气量或委托运输气量。管道负荷率低于60%的,按60%负荷率对应的气量计算确定管道运价率。
第十五条 管道运输企业根据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本公司管道运价率,以及天然气入口与出口(以城市为单位)的运输距离,测算确定本公司不同管道的具体运输价格,并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公示后执行。
第十六条 管道运输企业从同一入口通过两条及以上管道向同一出口供气的,根据运输气量加权平均确定统一的价格。
管道呈网状、环状结构、难以确定入口与出口距离的输气管道,省价格主管部门核定企业年度准许总收入后,可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确定管道运输价格形式,实行同网同价,也可按距离或区域确定价格。
第十七条 对新成立企业制定管道运输试行价格,原则上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成本参数,以及税后全投资收益率8%确定。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成本等相关参数与成本监审有关规定不符的,按成本监审有关规定进行调整。达产后按“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则核定正式价格。
第十八条 省内管道运输价格原则上每3年校核调整一次。如管道投资、运输气量、成本等发生重大变化,可以提前校核。
第十九条 省内管道运输价格校核调整过程中,按本办法测算的管道运输价格调整幅度过大时,省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管道运输企业实际运行情况和用户承受能力等,在不同监管周期平滑处理。对应调未调产生的收入差额,分摊到未来年度进行补偿或扣减。
第四章 定调价程序
第二十条 省内管道运输价格的制定和调整,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主动实施,也可由管道运输企业通过所在地价格部门向省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建议后实施。新成立管道运输企业投产运行前,应主动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定价申请,并报省价格主管部门核价。
第二十一条 管道运输企业可通过属地所在市县价格主管部门逐级向省价格主管部门报送定调价建议,省属企业或跨市管道也可通过控股母公司直接向省价格主管部门报送定调价申请。
第二十二条 管道运输企业需向价格主管部门报送定调价申请的,申请内容包括本公司拟执行的经第三方测算的管道运价率和管道运输企业年度准许总收入、天然气年度总周转量等,具体参照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条规定内容填报。
第二十三条 管道运输企业属地所在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应对申请内容、数据进行审核并结合本地用户承受能力提出定调价建议。否则,省价格主管部门不予核定、调整管输价格。
第二十四条 管道运输企业应在每年6月1日前,按照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管道运输成本价格信息编制和报送规范,真实、准确报送投资、收入、成本等相关信息和材料。故意瞒报、虚报相关信息的,省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情况降低准许收益率,已获得不当收益的,在后续调整价格时进行追溯。
第五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五条 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管道运输价格,应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运价率、价格水平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六条 管道运输企业应在每年6月1日前,通过企业门户网站或指定的平台公开收入、成本、价格以及所有入口与出口的名称、距离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七条 上下游企业通过直供管道协议供气的,燃气价格可通过上下游企业协商定价,直供管道产权为下游用气企业的,可不予定价,产权为第三方或上游供气企业的,由省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校核及调整管道运输价格。
第二十八条 需进入管道输送的进口液化天然气(LNG)和液化石油气(LPG)、页岩气、煤层气、煤制气等管道运输价格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各市价格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修订管网配气价格管理规则,制定和调整辖区内城市配气价格。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