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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绿色建筑工程管理的通知

来源:福州市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22-01-12

各县(市)区住建局,福州新区管委会(新城指挥部)住房与建设事务部,福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乡建设局,各建设、设计、图审、施工、监理等单位:

为落实碳达峰、碳中和要求,切实推进我市绿色建筑发展,改善人居环境,根据《福建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相关文件要求,2022年1月1日后在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新立项的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基本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建设,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建筑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应当按照一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建设,鼓励其他民用建筑按照一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建设。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1、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应当载明绿色建筑等级要求,明确工程选用的绿色建筑技术、节能减排等内容。

2、建设单位在开展项目咨询、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购置以及相关招标活动时,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绿色建筑等级要求,并组织实施。

3、设计单位应当按照绿色建筑等级要求设计项目方案和施工图,并编制绿色建筑专篇。

4、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审核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符合绿色建筑等级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

5、施工单位应当编制绿色建筑专项施工方案,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等级要求组织施工,不得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施设备。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应当采取降低能耗、减少建筑垃圾、减少噪声污染、防治扬尘等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的措施。

6、监理单位应当编制绿色建筑专项监理方案,对施工单位是否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等级要求进行施工实施监理。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不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等级要求施工的,应当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告知建设单位,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7、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对建筑是否符合绿色建筑等级要求进行专项查验,并提出查验意见;对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各县(市)区住建主管部门应当对绿色建筑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建设单位未按照要求验收的,应当责令重新组织验收。

8、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在售楼现场明示项目绿色建筑等级以及节能、节水工程和设施设备的保修期限、保护要求等内容,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载明。

各相关单位及各方责任主体应高度重视,加强对《条例》的宣贯实施工作,积极组织相关人员学习并熟练掌握其具体条款内容。

特此通知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

2022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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