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民政府、沈抚改革示范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单位):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 国家中医药局关于深化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2号)精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局)、省医保局联合制定了《辽宁省深化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委员(辽宁省中医药管理局)
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2022年2月7日
辽宁省深化公立医院薪酬制度
改革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 国家中医药局关于深化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2号)精神,进一步巩固和推广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成果,全面深化我省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健康中国战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以及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强化公立医院公益属性,与医疗、医保、医药联动改革相衔接,落实“允许医疗卫生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以下简称“两个允许”)要求,遵循“突出公益导向,坚持按劳分配,注重统筹兼顾,合理动态调整”原则,实施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建立适应医疗行业特点的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推进公立医院运行体制和管理机制创新,实现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满足全省人民群众的医疗服务需要,为健康辽宁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内容
(一)合理确定公立医院薪酬水平
1.完善公立医院薪酬水平决定机制。根据“两个允许”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会同公立医院主管部门,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医疗行业特点和医院财务状况,兼顾功能定位、工作量、服务质量,以及公益目标完成情况、成本控制、绩效考核结果等因素,科学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公立医院的薪酬水平。对高层次医疗人才聚集、公益目标任务繁重,承担科研、教学任务以及需要重点发展的公立医院或绩效考核评价结果优秀的公立医院,以及中医药特色优势突出的中医医院,予以适当倾斜。
2.统筹调控不同公立医院薪酬水平。对于相同类型的公立医院,根据工作量、服务质量、公益目标完成情况、成本控制、绩效考核结果等情况,分类确定薪酬水平,适当拉开差距;对于不同类型的公立医院,特别是急诊急救、精神卫生、妇幼保健专科医院和中医院,在落实政府投入政策,按规定保障财政投入的基础上,不断提高医疗服务收入在医疗收入中比例、优化医保支付和医保基金管理等方式,将专科医院、中医院和综合医院的薪酬水平保持在合理范围,防止差距过大。加大对传染病专科医院政府投入力度,落实传染病防治人员工资倾斜政策。
3.建立健全动态调整机制。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及时做好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调整。各地可根据当年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按照不同层级不同性质医院,根据“两个允许”要求合理增加薪酬总量,不计入薪酬总量核定基数。积极跟进国家关于医疗服务收入内涵与薪酬制度衔接有关办法的出台,指导各地抓好落实。对参加重大疫情等突发事件医学救援和公共卫生应急处置的医院,根据承担任务的工作量、风险程度,核增一次性总量,不计入薪酬总量核定基数。
(二)充分落实公立医院分配自主权
4.坚持自主分配。公立医院在核定的薪酬总量内可采取多种方式自主分配。可继续完善岗位绩效工资制度,也可结合本单位实际,自主确定其他更加有效的分配模式。可探索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可根据不同岗位职责要求,自主设立体现医疗行业特点、劳动特点和岗位价值的薪酬项目,充分发挥各项目的保障和激励作用。逐步建立主要体现岗位职责的薪酬体系,实行以岗定责、以岗定薪、责薪相适、考核兑现。合理确定内部薪酬结构,注重医务人员的稳定收入和有效激励,进一步发挥薪酬制度的保障功能,充分体现公立医院的公益属性。
5.突出激励导向。公立医院内部分配应充分体现医、护、技、药、管等岗位差异,兼顾不同科室之间的平衡,向关键和紧缺岗位、高风险和高强度岗位、高层次人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成绩的医务人员倾斜,各地结合实际向人民群众急需且专业人才短缺的专业倾斜,努力使综合性医院儿科、产科、急诊科、感染科、中医科等紧缺专业医师的薪酬水平不低于医院医师薪酬平均水平。建立健全高层次人才薪酬激励约束机制,公立医院引进的部分紧缺或急需的高层次人才,可参考人才市场价格合理确定薪酬水平,在薪酬总量中单列,相应增加医院薪酬总量。内部分配要充分体现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的价值,合理拉开收入差距,避免平均主义。公立中医医院内部分配要鼓励使用中医药技术方法。适当提高低年资医生的薪酬水平,统筹考虑编内外人员薪酬待遇。
6.明确分配程序。公立医院制定的薪酬分配方案要充分发扬民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通过召开职工(或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广泛征求职工意见。分配方案由医院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报主管部门备案,并在本单位公开,确保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建立健全公立医院负责人薪酬激励约束机制
7.合理确定水平。公立医院主管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医保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当条件人员收入水平、公立医院考核评价结果、个人履职情况、职工满意度等,合理确定医院主要负责人的薪酬水平。
8.保持合理关系。公立医院主要负责人薪酬水平应与其他负责人、本单位职工薪酬水平保持合理关系,可采取设定系数等方式合理确定其他负责人薪酬水平。对单位考核评价结果优秀,在促进卫生事业发展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公立医院主要负责人,其绩效工资水平可适当高定,由主管部门审定并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备案。
9.鼓励实行年薪制。建立健全公立医院主要负责人薪酬分配激励约束机制,短期激励与中长期激励相结合,鼓励对主要负责人实行年薪制。对公立医院主要负责人实行年薪制,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并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备案。年薪一般包括基本年薪、效益年薪和奖金三部分。基本年薪应包括所聘岗位基本工资,按月发放;效益年薪根据年度任务指标完成情况,依据单位及主管部门对其考核结果发放;对超额完成预定任务指标、作出突出贡献的,可适当发放奖金。对不再适合实行年薪制的人员,应及时调整薪酬分配形式。公立医院应与拟实行年薪制人员签订年薪制合同,明确实行年薪制期限、工作职责,年薪水平、构成和发放条件,考核办法和奖惩,合同续签和终止条件、违约责任等相关内容。年薪标准既要体现主要负责人岗位职责完成情况,也要体现其年度考核评价和任期考核评价结果等情况,注重对主要负责人的长期激励。
(四)健全以公益性为导向的考核评价机制
10.健全对公立医院的考核评价机制。各地要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文件精神,制定科学的公立医院考核评价体系,全面开展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加快推进二、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全覆盖,科学建立和持续完善以医疗质量、运营效率、持续发展、满意度评价等主要指标的公立医院考核评价体系,强化新形势下公立医院党建工作考核。进一步引领公立医院发挥社会公益性,以促进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为目标,综合考虑医疗机构及负责人、医务人员职责履行、工作量、服务质量、费用控制、运行绩效、成本控制、长期债务、医保政策执行情况等,拓展建立综合评价机制。定期考核结果与公立医院薪酬总量挂钩。对考核优秀、良好的,要适当提高薪酬总量;对考核不合格的,要适当核减薪酬总量。
11.完善对公立医院主要负责人的考核评价体系。各地公立医院主管部门要制定公立医院主要负责人的绩效考核评价办法,综合考虑工作责任、医院管理的实际情况、医院考核评价结果和年度目标、任期目标完成情况等,定期组织考核,考核结果与公立医院主要负责人薪酬挂钩。
12.合理确定医务人员的考核评价指标。各地公立医院要在同级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制定内部考核评价办法,综合考虑岗位工作量、服务质量、行为规范、技术能力、医德医风和患者满意度等,体现管理、专业技术、工勤岗位特点,考核结果与医务人员薪酬挂钩。突出公益性导向,严禁向科室和医务人员下达创收指标,医务人员薪酬不得与药品、卫生材料、检查、化验等业务收入挂钩。
(五)经费来源
13.拓宽经费渠道。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完善医保基金总额预算,全面推行以按病种为主,按病组、按人头、按项目付费等多元复合的支付方式,实现按项目付费占比明显下降。规范医保协议管理,确保医保基金及时足额拨付。常态化制度化推进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仍实施定点医院总额预算管理的市,对因规范开展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而减少医保基金支出的医院,当年医保总额预算额度不作调减。持续优化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逐步提高诊疗、中医、护理、手术等医疗服务收入在医院收入中的比例,进一步理顺比价关系,充分体现技术劳务价值。
14.落实政府投入政策。各地应按规定落实政府对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公立医院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人才培养、符合国家规定的离休人员费用和政策性亏损补贴等投入,对公立医院承担的公共卫生任务给予专项补助,保障政府指定的紧急救治、救灾、援外、支农、支边、援建和城乡医院对口支援等公共服务经费。落实对中医院、传染病院、精神病院、职业病防治院、妇产医院、儿童医院以及康复医院等专科医院的投入倾斜政策。
15.规范资金管理。完善公立医院收入中可用于工作人员收入分配的资金管理政策,实行全面预算管理。强化公立医院成本管控,提高运营效率,更加注重内涵发展、技术发展、水平发展、服务发展。公立医院应完善内部考核办法,根据考核结果分配医保结余留用资金,主要用于相关人员绩效。在确保收支平衡的前提下,各级各类医院要结合实际合理确定人员支出占公立医院业务支出的比例。到2025年底,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创建医院和省级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试点医院人员支出占业务支出比例力争达到45%左右,其他三级公立医院达到40%左右。
三、有关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医疗行业人才培养周期长、职业风险高、技术难度大、责任担当重。建立符合医疗行业特点、体现以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是推动实现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容,是加强医疗卫生行业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动力,是推动建立中国特色服务全民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的重要举措,是建立符合事业单位行业特点收入分配制度的重要探索。各地要充分认识深化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二)切实加强领导。各地要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成立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健康、医保、中医药管理等部门各尽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在开展公立医院管理体制、运行机制、价格调整、医保支付、人事管理改革的同时,全面推进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要明确责任分工和进度安排,抓好任务分解,扎实推进实施,务求取得改革实效。
(三)扎实推进实施。各地要根据本意见的精神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改革实施方案,出台相关配套措施,经当地政府批准后,于2022年6月底前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医保局备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会同卫生健康、医保、中医药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加强督促指导,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认真研究解决。各公立医院要按规定因地制宜制定完善本单位薪酬制度改革政策,充分落实分配自主权,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四)严肃工作纪律。要加强对公立医院薪酬分配的监督管理,公立医院要严格执行国家公立医院薪酬政策,严肃分配纪律。要规范多点执业政策并有序发展互联网诊疗,推进医师合理流动,允许医务人员通过技术劳动取得合理报酬。加大对医务人员收受红包、回扣以及欺诈骗保、过度诊疗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公立医院主管部门要在次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公立医院收入分配情况和负责人薪酬水平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备案。
(五)做好舆论引导和稳定工作。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健康、医保、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做好公立医院和医务人员的思想引导和政策解释宣传工作,合理引导预期,调动参与改革的积极性、主动性。同时,通过优化环境、规范就医秩序、落实休息休假权益等多种方式,增进和谐医患关系,营造良好氛围。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做好风险评估,制定应急预案,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密切关注社会舆情,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改革中遇到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确保改革工作平稳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