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发展改革委(局),各天然气管道运输企业:
为加强自治区内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暂行)》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我委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8月19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
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自治区内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健全定价机制,规范定价行为,提高定价科学性、合理性和透明度,促进自治区内天然气管道运输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暂行)》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制定和调整自治区内(中央定价之外的)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是指经营自治区内天然气管道运输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管道运输企业)通过自治区内天然气管道向天然气经营者或者用户提供管道输气服务的价格。
自治区内天然气管道是指纳入自治区各级油气发展专项规划的天然气管道,不包括油气田内部的矿场集输管道、海底管道、企业内部自用管道和城镇燃气配气管网。
第四条 管道运输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
管道运输价格管理遵循准许成本、合理收益、公开透明、操作简便的原则。
第五条 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原则上以管道运输企业法人单位为管理对象。
管道运输企业原则上应将管道运输业务与其他业务分离。目前生产、运输、销售一体化经营的企业暂不能实现业务分离的,应当实现管道运输业务财务独立核算。
第二章 管道运输准许收入的计算方法
第六条 管道运输价格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则制定,即通过核定管道运输企业的准许成本,监管准许收益,考虑税收等因素确定年度准许总收入,核定管道运输价格。
第七条 管道运输企业的管道运输业务年度准许总收入由准许成本、准许收益以及税金组成。其中:
(一)准许成本包括折旧及摊销费、运行维护费等,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通过成本监审核定。
(二)准许收益按有效资产乘以准许收益率计算确定。
有效资产指管道运输企业投入、与输气业务相关的可计提收益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净值(铺底天然气为原值)、无形资产净值和营运资本。不含政府无偿投入、政府补助、社会无偿投入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储气库、液化天然气接收站资产,以及从管道运输企业分离出去的辅业、多种经营等资产。可计提收益的无形资产主要包括软件、土地使用权等。可计提收益的营运资本指管道运输企业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正常运营所需要的周转资金。
固定资产净值和无形资产净值根据监审期间最末一年可计提折旧、可摊销计入定价成本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原值所对应的账面净值,通过成本监审核定。营运资本按运行维护费的20%确定。
(三)准许收益率按不高于8%确定,具体可根据国家改革政策要求、自治区天然气管网建设管理实际情况和改革需要,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动态调整。
(四)税金依据现行国家相关税法规定核定,包括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
第三章 价格制定和调整
第八条 管道运输价格可实行同网同价,也可根据实际情况按距离确定价格。原则上纳入自治区油气发展专项规划中的省级管网,应当实行同网同价。
第九条 实行同网同价定价的,管道运输价格按年度准许总收入除以年度运输气量计算确定。
第十条 按距离确定价格的,管道运价率按管道运输企业年度准许总收入除以年度总周转量计算确定。总周转量为管道运输企业拥有的所有天然气管道周转量之和。
单条管道周转量=管道运输气量×平均运输距离
管道运输企业根据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本公司管道运价率,以及天然气入口与出口(以城市为单位)的运输距离,测算确定本公司不同管道的具体运输价格,并形成本公司管道运输具体价格表。管道运输企业从同一入口通过两条及以上管道向同一出口供气的,根据运输气量加权平均确定统一的价格。
第十一条 管道运输气量为出口气量或委托运输气量。管道负荷率低于60%的,按60%负荷率对应的气量计算。
第十二条 对新成立企业制定管道运输试行价格,原则上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成本参数,以及准许收益率不高于8%确定。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成本等相关参数与成本监审有关规定不符的,按成本监审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管道运输价格原则上每3年校核调整一次。如管道投资、运输气量、成本等发生重大变化,可以提前校核。
第十四条 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测算的准许收入和运价率较上一监管周期变动幅度较大时,可以在不同监管周期平滑处理。监管周期内遇有国家重大政策调整、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重大变化的情况,可以对准许收入和运价率作适当调整。
第十五条 对专供电厂的管道项目,已签订管道运输价格合同的按合同执行。合同到期双方对管道运输价格协商一致的,报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确认并公布;未能协商一致的,由管道运输企业向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申请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核定管道运输价格。
第四章 定调价程序
第十六条 管道运输价格的制定和调整,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主动实施,也可由管道运输企业向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自治区属企业或跨市管道通过控股母公司直接向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报送定调价申请,其他管道运输企业通过属地所在市县价格主管部门逐级向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报送定调价申请。新成立管道运输企业投产运行前,应主动提出定价申请。
第十七条 管道运输企业应在每年6月1日前,按照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管道运输成本价格信息编制和报送规范的要求,向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报送投资、收入、成本等相关信息和材料。
第十八条 管道运输企业应保证所报送信息和材料真实、准确。故意瞒报、虚报相关信息的,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降低准许收益率。因故意瞒报、虚报相关信息并已获得不当收益的,在后续调整价格时进行追溯。
第十九条 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管道运输价格前,应当开展成本监审。成本监审核定的定价成本,作为制定和调整管道运输价格的基本依据。对新成立企业制定管道运输试行价格,相关成本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执行。
第五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条 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管道运输价格,应通过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开价格水平和相关依据。
第二十一条 管道运输企业应在每年6月1日前,通过企业门户网站、指定平台公开收入、成本等相关信息。按距离确定价格的,管道运输企业测算确定本公司管道运输具体价格表后,应连同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管道运价率,以及所有入口与出口的名称、距离等相关信息,通过企业门户网站、指定平台向社会公开,同时抄报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行业发展实际情况,适时对有关定价参数进行调整。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天然气管道运输企业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试行)》(桂价格〔2017〕3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