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发展改革委、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发挥价格杠杆作用,理顺天然气市场供需关系,引导企业增加储气和淡旺季调节能力,保障用气需求,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结合实际,我委研究制定了《天津市城市燃气管网非居民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实施方案(试行)》,现印发你们。我委将加强跟踪评估,方案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
2022年3月30日
天津市城市燃气管网非居民天然气
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实施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深化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改革,推动我市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和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就建立我市城市燃气管网非居民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推行季节性差价政策,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立足促进天然气产业上下游协调发展,引导天然气削峰填谷,建立我市城市燃气管网非居民天然气上下游联动机制,推行季节性差价,推动企业增加储气和淡旺季用气调节能力,更好保障用气需求。
二、实施内容
(一)实施范围
我市城市燃气管网非居民天然气。
(二)时段划分
以当年4月1日至转年3月31日为周期,根据天然气市场季节性供需结构,划分为淡季和旺季两个时段。
1. 用气淡季:当年4月1日至当年10月31日。
2. 用气旺季:当年11月1日至转年3月31日。
(三)实施方式
1. 建立我市城市燃气管网非居民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推行实施季节性差价,促进天然气削峰填谷。根据上游天然气价格政策及我市天然气市场供需实际,原则上用气旺季销售价格适当上调,用气淡季销售价格适当下调,以价格引导供气企业增加储气能力、用气企业增加淡旺季调节能力。
2. 动态调整天然气销售价格。非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根据天然气采购成本、核定的城市燃气管网配气价格以及损耗动态调整。按照我市主要燃气经营企业与上游气源企业(包括中石化、中石油、中海油等,下同)确定的淡季和旺季加权采购价格对应安排淡、旺季销售价格。
若因特殊原因我市主要燃气企业与上游企业未能按时确定采购价格,根据上一周期淡、旺季主要燃气经营企业从上游气源实际加权采购成本,对应安排淡、旺季销售价格。当上游气源企业供我市非居民天然气价格大幅波动,与公布的当期价格出现较大偏差,影响天然气供应稳定时,我委可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当季销售价格。
3 . 建立激励约束机制。为有效引导燃气经营企业与上游气源按时落实天然气购销合同,促进燃气经营企业约束气源采购成本,若出现上述特殊原因,当本周期主要燃气经营企业加权采购价格与上一周期有差异时,超出部分的90%在下一周期补足,10%由燃气经营企业自行承担;低于部分的90%在下一周期扣减,10%由燃气经营企业留存。
4. 若国家对非居民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进行调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调整非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
5. 按照本机制调整非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时,由我委履行相关程序后向社会公布。
三、配套措施
(一)建立燃气经营企业用气情况监测报告制度。为及时、准确调整天然气价格,保证天然气价格机制规范有序运作,进一步加强对燃气经营企业用气情况的监测,每月10号之前,燃气经营企业需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上月采购成本、气量等相关情况,并提供结算票据等相关资料。燃气经营企业应认真做好成本分析基础工作,及时准确上报有关经营统计资料。
(二)完善储气价格政策。在坚持储气价格由市场形成的基础上,将燃气经营企业自建自用的配套储气设施投资和运行成本纳入配气价格统筹考虑,支持储气能力建设。
(三)激励燃气经营企业控制成本。加强购气成本监管,建立科学合理的气源采购约束和激励机制,鼓励燃气经营企业密切关注天然气市场动向,充分预判经营区域内阶段性天然气需求量,以合理价格通过合法渠道采购天然气,推动企业切实控制气源采购成本。
(四)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积极开展多种渠道、多种方式的价格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宣传实施天然气季节性价格政策的重要意义,加强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更好发挥价格政策引导用户削峰填谷的作用。同时,燃气经营企业要进一步增加收费透明度,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确保我市天然气稳定安全供应。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我委将根据方案实施情况,适时开展政策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