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发科局,各燃气经营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新建住宅供气工程建设收费行为,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22〕14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9〕1131号)、《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城市新建住宅供气工程建设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发改服价〔2019〕488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我市新建住宅供气工程建设收费仍按原核定标准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建住宅供气工程建设收费标准
1. 新建住宅(不含别墅和自建房)供气工程建设收费最高收费标准为1900元/户。与新建商品房配套建设规划红线范围内的燃气工程安装费用统一纳入商品房开发建设成本,房地产开发企业、燃气企业等不得另外向商品房买受人单独收取。
2. 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供气工程建设费标准按普通住宅收费标准的95%收取,下浮不限。
3. 已建老旧普通住宅燃气管道建设费,按自愿原则由燃气经营企业与用户协商确定,费用由用户缴纳。
4. 非住宅用户管道燃气工程建设费按自愿原则,在双方合同中约定收取。
二、新建住宅供气工程建设费主要用于建筑区划红线内燃气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服务而收取的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服务费和材料费等费用。
三、燃气经营企业在收取供气工程建设费后,不得再收取与安装工程相关的其他费用,但开发建设单位或用户有另行个性化需求的,本着自愿委托、有偿服务的原则,燃气经营企业可按实际情况加收材料差价等费用,具体费用双方协商确定。
四、本通知自2022年11月1日起执行。《南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南平市新建住宅供气工程建设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南发改价格〔2019〕37号)文件延续至2022年10月31日。
南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