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盐井神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批的《江苏苏盐井神股份有限公司储气库卤水1500万m3/a精制液体盐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在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分析,同意你公司按《报告表》所列内容在拟定地点建设。项目位于江苏省国信集团淮安工业园经四路东侧、国信大道北侧。项目投资41657.2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70万元,占地面积59880m2。本项目为苏盐井神张兴储气库建设时卤水净化配套项目,项目配套建设卤水输送管道、烟气管道34.4km,不涉及采卤过程。
二、原则同意《报告表》评价结论,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江苏苏盐井神股份有限公司必须逐项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并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的原则建设排水管网,卤水精制厂区设置雨、污排口各1个。纳滤膜反冲洗废水与废气治理系统碱喷淋废水分别经中和处理后与设备、地面冲洗废水一并回注矿井;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接管标准后接管至淮昆产业园南园区污水处理厂,尾水排入淮河入海水道南泓。
2.本项目施工期应严格落实各项生态恢复及环境保护措施,确保施工期扬尘防治、废水排放、噪声控制及固废处置均满足相关管理要求。在施工结束后对临时占地及时开展水土保持和绿化工作。
3.卤水精制的溶液配制投料粉尘(颗粒物)经半密闭集气罩收集至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盐酸储罐大小呼吸废气(氯化氢)经密闭管道收集至碱喷淋塔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DA002)排放。颗粒物(以“其他”计)、氯化氢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排放限值。
上述未被收集的废气(颗粒物)及卤水二级精制澄清工段产生的净化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无组织排放;厂界颗粒物(以“其他颗粒物”计)、氯化氢、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排放限值。
4.卤水精制厂区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各类固体废物均妥善处置,泥浆(盐泥)直接回注矿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相关要求。排污口设置须符合《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和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要求。
5.本项目建成后,污染物年排放总量指标暂定为:
大气污染物(有组织):颗粒物≤0.051吨、氯化氢≤0.005吨。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颗粒物≤0.357吨、二氧化硫≤0.111吨、氮氧化物≤0.800吨。
水污染物(接管量/环境排放量):废水量≤712.8吨,COD≤0.214/0.036吨、氨氮≤0.021/0.004吨、总磷≤0.003/0.0004吨、总氮≤0.029/0.011吨、SS≤0.143/0.007吨。
6.本项目分别以卤水净化车间及室外卤水净化罐区为边界设置50米和100米卫生防护距离。目前该防护距离内无环境保护目标,今后也不得新建。
7.建设单位应严格按《报告表》要求制定和实施自行监测计划,确保厂界污染物达标排放。严格落实《报告表》所述的各项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及应急管理措施。
四、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五、项目建设期内的环境现场监督管理由淮安市淮安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项目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领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该项目须按规定办理环保验收手续。
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淮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0月21日
抄发:淮安市淮安生态环境局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