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然资源厅、生态和环境保护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应急管理厅联合印发了《河南省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豫工信联化工〔2022〕133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背景是什么?
化工园区是化工行业发展的重要载体,在促进安全统一监管、环境集中治理、上下游协同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已成为我省化工行业的主要发展阵地。目前,我省化工园区发展水平参差不齐,部分园区还存在规划布局不合理、配套设施不健全、专业监管能力不足、园区认定尚未正式实施、项目落地仍存疑虑等问题,安全环境风险较高,亟需出台政策引导化工园区规范发展。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化工园区绿色安全发展。2021年底,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六部委联合印发了《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各省在不低于上述办法要求的前提下,制定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
二、《办法》编制的总体考虑是什么?
《办法》编制主要考虑四点:一是充分与现有政策标准衔接。《办法》基于并高于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六部委《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要求,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指导,与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综合评价导则等标准规范相衔接,参考相关省份已出台的认定办法,紧紧围绕化工园区绿色、安全、协同发展目标,制定相关措施。二是统筹兼顾不同化工园区特点。《办法》综合考虑我省化工园区及所在区域发展水平差异、主导产业各不相同等特点,在确保安全环境风险可控的基础上,制定了差异化政策。如在考评标准里,对无需集中供热的化工园区不做强制要求;对于不具备危险废物集中处理条件的化工园区,可结合园区外利用处置能力对所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安全利用处置。三是严守安全环保底线。《办法》面向化工园区本质安全、清洁生产、应急保障等需求,分别从园区设立、管理机构、园区选址、规划、安全、环保、应急救援等方面提出约束性指标要求,是各园区必须达到的基本要求。四是进行必要的拓展。《办法》根据我省实际发展需要,对新设立的化工园区进行了明确规定;对于多地因化工园区容量不足而提出的扩区要求,我们在《办法》里对化工园区的扩区也进行了明确规定。
三、《办法》编制依据和主要内容是什么?
《办法》主要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六部委《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联原〔2021〕220号)、《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试行)》(应急〔2019〕78号)等。
《办法》共有7个章节、29条。第一章总则2条,提出《办法》制定的依据、管理权属及化工园区的定义。第二章建设标准7条,分别从园区布局、园区规划、园区设施、园区管理、园区安全、园区环保、园区发展等方面提出约束性指标要求,是各园区通过认定必须达到的基本要求。第三章园区认定4条,明确了化工园区认定机构、认定程序、认定标准,并根据认定过程中最基本的六个条件设定了六个一票否决项。第四章园区设立4条,明确了园区设立的条件、批准机构及批准程序。规定新设立化工园区规划连片面积原则上在3平方公里(含)以上。这是对无化工产业基础的一个硬性条件;对于有化工产业基础的地方设立化工园区,除满足3平方公里的条件外,在实际认定时,建成区内化工企业占地面积应超过70%。这是从源头上确保化工园区内化工产业占主导,有利于化工产业集聚协同发展。第五章 园区扩区4条,明确了园区扩区的条件、批准机构及批准程序(具体扩区申请材料见第七条),并对园区整合作了规定。原则上,园区扩区后不应超过3个片区,一是基于省内一区多园情况的客观存在,二是化工园区建设始终要坚持集中连片的原则,这样有利于基础配套设施共享。第六章 园区管理6条,明确地方、有关部门职责,对认定化工园区动态管理、未通过认定化工园区处置,以及安全环保等工作提出要求。第七章附则2条,明确对《办法》的解释要求以及文件实施时间。
四、如何依据《办法》开展园区认定管理工作?
《办法》对化工园区设立、管理机构、园区选址、规划、安全、环保、应急救援等提出了明确要求,是我省开展认定工作的基本遵循。各地做好认定材料的上报工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河南省化工园区认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或专家进行现场考核打分,确认通过认定化工园区名单。
五、对未通过认定的化工园区如何处置?
对未通过认定的化工园区,采取以下2种方式进行处置。一是依法依规责令限期整改,完善配套设施,消除安全、环境风险隐患。整改期间化工园区不得新建、改扩建化工项目(安全、环保、节能和智能化改造项目除外)。整改期满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依规关闭。二是依法依规予以关闭,不得再承接化工项目,妥善处置园区内既有化工企业,消除安全、环境风险隐患,同时防止发生次生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件。
六、对新设立化工园区如何管理?
考虑到新设立化工园区相关配套设施尚未建成,不具备通过化工园区认定的条件;若待配套设施建成后再引进项目,又将导致化工园区建设周期长、大型化工项目不能及时开工等。为统筹兼顾化工园区建设质量和有序推进重大化工项目建设,《办法》对新设立化工园区提出了三点要求。一是要由省政府批准设立;二是承接的化工项目必须是列入国家或地方相关规划的,并应经省联席会议同意;三是园区内化工项目投产前,新设立的化工园区应按《办法》要求通过认定。
七、化工园区扩区申请材料。
(一)园区扩区申请文件。
(二)园区及扩建区域基本情况,土地利用情况,拟实施的项目情况,项目建设所需要素保障情况。
(三)园区总体发展规划及批复文件、园区产业发展规划及论证意见。
(四)园区所在城市、县或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依法用地的证明文件;有关图件数据,包括扩区后区域范围示意图(以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图、卫星影像图为底图标注范围)、界址点坐标(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五)规划环境影响报告及审查意见,园区污水处理利用情况及扩容有关情况证明材料。
(六)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价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
(七)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及审查意见。
(八)扩区后的园区管理方案。
(九)其他需要补充的材料。
(十)材料真实性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