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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采招网>资讯中心> 关于公开征求《低挥发性原辅材料替代企业豁免挥发性有机物末端治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函

关于公开征求《低挥发性原辅材料替代企业豁免挥发性有机物末端治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函

来源: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发布时间:2022-11-28

为规范和引导企业开展低挥发性原辅材料替代,提高低挥发性原辅材料使用率,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深度治理,我厅研究起草了《低挥发性原辅材料替代企业豁免挥发性有机物末端治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请于2022年12月22日前将意见建议反馈我厅。

联系电话:0531-51798203

联系邮箱:daqichu@shandong.cn

附件:

1.低挥发性原辅材料替代企业豁免挥发性有机物末端治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2.起草说明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2年11月23日

低挥发性原辅材料替代企业


豁免挥发性有机物末端治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开展低挥发性原辅材料替代工作,是实现挥发性有机物(VOCs)源头减排的重要手段,对降低企业生产成本,推进污染物减排具有明显成效。为落实生态环境部《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3 号)和《2020 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环大气〔2020〕33 号)关于低挥发性原辅材料替代的鼓励政策,加快推进我省原辅材料替代工作,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工作思路


以工业涂装和包装印刷为重点行业,坚持源头减排防治理念,细化豁免VOCs末端治理的具体措施,规范和引导企业开展低挥发性原辅材料替代,不断提高低挥发性原辅材料使用率,扎实推进VOCs深度治理,巩固并提升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成效。


二、豁免条件


(一)末端治理设施的豁免。在同一个生产线内,涂料、油墨、清洗剂、胶粘剂等涉VOCs原辅材料全部完成替代,VOCs含量均符合低挥发性相关要求,VOCs 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稳定达标,现场管理规范的,相应生产工序可不要求建设末端治理设施。符合相关要求的企业,如已建设末端治理设施的,可停止运行;新建企业可不再要求建设末端治理设施。


1.完成低挥发性原辅材料替代。涂料VOCs含量应符合《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T 38597)表 1、表 3、表 4 中相关限值要求。油墨 VOCs 含量应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 4 部分:印刷业》(DB 37/ 2801.4)表 1 和《油墨中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含量的限值》(GB/T 38507)表 1 中相关限值要求。清洗剂 VOCs 含量应符合《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GB/T 38508)表 1 中水基清洗剂和表 2中相关限值要求。胶粘剂 VOCs 含量应符合《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GB/T 33372)表 2 和表 3 中相关限值要求。


2.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废气排气筒应设置符合监测规范要求的监测孔、监测梯和监测平台。排气筒的 VOCs 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应稳定达到国家和省相关排放标准限值要求。厂区内VOCs 无组织排放浓度应稳定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附录 A 中相关限值要求,企业厂界 VOCs无组织排放浓度应稳定达到国家和省相关排放标准限值要求。监测过程应综合考虑生产工艺、运行工况、含 VOCs 原辅材料使用情况以及废气收集率等因素,按照相关监测技术规范,监测最不利生产工况下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


3.现场管理符合环保规范要求。废气收集系统应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和我省相关排放标准管控要求。现场管理规范,涉 VOCs 物料的储存、转移和输送、调配、喷涂、流平、干燥、清洗、回收等过程严格落实无组织排放管控要求。


(二)VOCs 无组织排放收集和处理措施的豁免。在同一个生产线内,原辅材料 VOCs 含量(质量比)均低于 10%,厂区内和厂界 VOCs 无组织排放浓度稳定达到相关标准限值要求,现场管理规范的,相应生产工序可不要求采取无组织排放收集和处理措施。符合相关要求的企业,如已建设无组织排放收集和处理设施的,可停止运行;新建企业可不再配套建设收集和处理设施。


三、工作程序


(一)企业申请。已完成低挥发性原辅材料替代的企业,按照自愿原则,对照豁免条件,向当地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提交申请报告(见附件 1)。


(二)区县初审。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对企业申报材料认真做好初审,并进行现场核查。对不符合豁免条件的企业予以退回;对符合条件的,审核通过后报市生态环境局。


(三)市局复审。各市生态环境局对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上报的审核报告进行复审,并进行现场抽检。对不符合豁免条件的企业予以退回;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备案,并将豁免企业清单(见附件 2)报省生态环境厅。建立长效机制,各市企业清单如有调整,每月 5 日报省生态环境厅。


四、相关要求


(一)建立完善台账。企业应建立完善原辅材料台账,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 5 年。原辅材料台账应包括名称、成分、VOCs含量、采购量、使用量、库存量、回收方式及回收量、废弃量及排放去向等。原辅材料 VOCs 含量均应以检测报告作为支撑材料。在原辅材料构成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每年更新 1 次检测报告。


水性涂料检测报告应包括扣水和不扣水的 VOCs 含量。


(二)严格审核把关。各企业作为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主体,需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各市按照相关标准规范严格审核企业材料,对材料存在缺漏项的企业,应及时反馈并指导企业补充完善。已完成低挥发性原辅材料替代的生产线与未完成替代的生产线的 VOCs 废气合并处理或排放的,暂不纳入豁免。将企业信用纳入审核机制,在信用中国和信用山东公示失信惩戒信息的、在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系统公示黄色标识的、三年内列入过企业环境信用“黑名单”的,不予豁免。


(三)强化政策保障。各市要加大宣传力度,树立标杆企业,鼓励引导企业积极开展源头替代工作。对 VOCs 减排绩效好、成熟度高的替代项目优先安排中央和省生态环境资金支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鼓励涂料等原辅材料生产和使用企业开展联合创新研发和项目合作,积极试行试用低挥发性原辅材料。各市指导相关豁免企业做好排污许可证变更工作。


(四)加大抽查力度。各市建立抽查机制,对已豁免的企业,不定期抽查豁免条件执行情况。原则上,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对企业年度抽查比例不低于 50%,各市生态环境局抽查比例由各市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在抽查过程中发现存在弄虚作假的企业要立即取消豁免政策,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企业责任,且 2 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豁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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