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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电力领域综合监管工作的通知

来源:国家能源局    发布时间:2023-05-23

国能发监管〔2023〕38号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浙江省能源局,重庆市能源局、经信委,云南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甘肃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华北、东北、华中能源监管局,甘肃、浙江、云南能源监管办,有关电力企业:

根据国家能源局2023年度能源监管工作部署,我局决定在内蒙古、浙江、重庆、云南、甘肃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电力领域综合监管(以下简称综合监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服务电力高质量发展大局,聚焦当前电力领域突出矛盾和群众用能“急难愁盼”问题,坚持为民监管、依法监管、公平监管、精准监管,统筹监管力量,创新监管方式,通过开展涵盖电力规划建设、生产运行、供应保障全链条的综合监管,以点带面、突出重点,充分发挥监管工作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推动电力领域重大规划政策落实、维护电力市场秩序和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提升电力领域治理整体效能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问题导向。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关注的电力领域重大问题,群众反映的用能突出问题,以及市场主体和企业反映的痛点难点问题开展全覆盖监管,推动问题解决。

(二)坚持系统思维。按照事前、事中、事后环节,对电力规划建设、生产运行、供应保障实施全链条监管,推动增强电力治理效能。

(三)坚持依法依规。坚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监管职能,公平、公正开展监管工作,做到监管依据充分、流程规范、措施到位。

(四)坚持精准高效。做好监管内容的统筹衔接,集中业务骨干力量,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非现场监管和信用监管等手段,探索精准高效的新型监管模式。

三、工作内容

在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对涵盖电力规划建设、生产运行、供应保障全链条3个环节8项重点事项开展监管。

(一)电力规划和建设环节

1.监管电网工程投资成效情况。重点监管2018年以来,跨省跨区直流输电工程实际运行情况、资源配置效率、投资效益情况。

主要依据:《电力监管条例》等。

监管对象: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网企业。

2.监督煤电规划建设、改造升级政策落实情况。重点了解规划内煤电的纳规、核准、开工及预计投产情况,梳理在建煤电项目建设进度及影响建设进度的主要问题,重点摸排已列入今年度夏、度冬前投产计划的项目推动情况,梳理总结煤电“三改联动”实施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意见建议。

主要依据:《“十四五”电力发展规划》《关于开展全国煤电机组改造升级的通知》(发改运行〔2021〕1519号)、《关于做好2022年煤电机组改造升级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运行〔2022〕662号)等。

配合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浙江省能源局,重庆市能源局,云南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甘肃省能源局。

3.监督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情况。重点了解掌握2021年至2022年期间,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分解下达、资金落实及使用、项目实施及调整、实施成效等情况。

主要依据:《政府投资条例》《电力监管条例》《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实施综合监管办法》(发改评督〔2022〕795号)等。

监管对象: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电网企业。

配合部门: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重庆市能源局,云南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甘肃省能源局。

(二)电力系统运行和市场秩序环节

1.监管电力调度交易与市场秩序情况。重点监管2022年以来,市场交易规则制定和执行、电力调度运行和交易组织的合规、公平和合理,交易合同和调度协议的签订备案和执行,电价政策执行及电费结算、市场运营机构履行主体责任,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信息披露和报送、电力现货市场建设和不当行政干预等情况。

主要依据:《电力监管条例》《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发改能源规〔2020〕889号)、《关于加快推进电力现货市场建设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体改〔2022〕129号)、《关于加强电力中长期交易监管的意见》(国能发监管〔2019〕70号)等。

监管对象: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网企业、供电企业、电力调度机构和电力交易机构。

2.监管电力系统调节性电源建设运营情况。重点监管2016年以来实施灵活性改造的煤电机组、投产的燃气发电机组,2020年1月1日以来并网的新型储能项目,以及所有抽水蓄能电站和调节水电等电力系统调节资源的规划建设、运行调度、市场交易等情况。

主要依据:《“十四五”电力发展规划》《关于进一步完善抽水蓄能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2021〕633号)、《关于进一步推动新型储能参与电力市场和调度运用的通知》(发改办运行〔2022〕475号)、《新型储能项目管理规范(暂行)》(国能发科技规〔2021〕47号)等。

监管对象: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网企业、发电企业、电力调度机构和电力交易机构。

3.监督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落实情况。根据2023年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要求,重点了解掌握2023年上半年,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再生能源开发建设、本地消纳利用和跨省跨区可再生能源电力交易情况。

主要依据:《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发改能源〔2019〕807号)等。

配合部门: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浙江省能源局,重庆市能源局,云南省能源局,甘肃省发展改革委。

(三)电力服务和保障环节

1.监管“获得电力”服务水平提升情况。重点监管2022年以来,责任落实、办电时间、办电便利度、办电成本、信息公开、供电能力和供电可靠,以及用户受电工程市场秩序等情况。

主要依据:《电力监管条例》《供电监管办法》《关于全面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 持续优化用电营商环境的意见》(发改能源规〔2020〕1479号)、《关于印发全面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任务台帐的通知》(国能综通监管〔2021〕37号)、《关于印发〈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国能发监管规〔2021〕56号)等。

监管对象: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网企业、供电企业。

配合部门: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浙江省能源局,重庆市经信委,云南省能源局,甘肃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

2.监督北方地区清洁取暖情况。重点了解掌握2022—2023年采暖季期间,清洁取暖政策文件落实、清洁取暖常态化协调机制的建立和运行、能源供应保障、极端情况下保供应急预案的制定和落实情况,以及群众关心关切的取暖问题等。

主要依据:《关于做好今冬明春北方地区清洁取暖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2022〕1596号)、《关于促进北方地区清洁取暖持续向好发展的意见》(发改能源〔2022〕1916号)、《关于印发〈2022—2023年采暖季北方地区清洁取暖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国能综通电力〔2022〕102号)等。

配合部门: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甘肃省发展改革委。

四、工作步骤

综合监管工作分4个步骤:

(一)启动部署(5月上旬至5月中旬)。国家能源局编制印发综合监管工作通知,启动综合监管工作,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宣传解读综合监管工作的重要意义和相关内容,并公布12398能源监管热线作为投诉举报电话。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电力企业按照通知要求,进行动员部署,做好具体工作安排。

(二)组织自查(5月下旬至6月上旬)。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电力企业按照通知要求,严格对照工作内容,进行系统摸底和全面自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并于6月15日前报送自查报告。自查报告参考格式见附件。

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有关部门,国家电网和南方电网、中央发电企业以省公司为单位,内蒙古电力公司以集团为单位报送国家能源局,并抄送所在地派出能源监管机构;电力交易机构以及其他有关电力企业报送所在地派出能源监管机构,由所在地派出能源监管机构汇总梳理后报送国家能源局。

(三)现场监管(6月中旬至8月下旬)。国家能源局派出现场监管工作组,通过采取听取汇报、调阅资料、实地察看等方式,对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工作进行现场核实,对有关电力企业开展现场监管。现场核实和现场监管工作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根据工作情况,国家能源局适时派出现场监管指导组,对现场监管工作进行指导。

(四)问题处置(9月至10月)。国家能源局汇总梳理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综合监管工作情况,对发现的问题,视情况采取责令整改、监管约谈、行政处罚等方式进行处理,并将综合监管工作情况适时按程序发布。

五、有关要求

(一)积极主动配合。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电力企业要高度重视、积极配合,按照通知要求,客观、真实地准备相关材料,及时提供有关数据和资料,如实回答有关问题。所在地派出能源监管机构要与现场监管工作组加强沟通与协调,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形成监管工作合力。

(二)加强自查整改。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电力企业要加强组织领导,按照监管内容开展自查整改工作,确保组织到位、责任到位、工作到位;要认真查找工作差距,着力解决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着力补齐短板和弱项,确保自查任务按期完成、不留死角。对于综合监管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制定整改工作方案,举一反三,全面彻底整改。

(三)严守工作纪律。各监管工作组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吃住行要严格按照规定标准执行,不得收受有关企业赠送的礼金和土特产等任何物品,不得私自与监管对象单独接触、泄露综合监管工作开展情况等,做到程序规范、依法用权,并做好相关保密工作。

联系电话:010-81929593,81929559(传真)

电子邮箱:jicha@nea.gov.cn

附件:自查报告参考格式

国家能源局

2023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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