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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2024年节能监察计划的通知

来源: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4-05-08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委会、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管委会、长兴岛开发建设管委会、张江科学城建设管理办公室、上海化学工业区管委会、各区发展改革委、经委,市节能中心: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节能监察的相关要求,推进实施《上海市发展方式绿色转型促进条例》《上海市资源节约和循环经济发展“十四五”规划》《上海市2024年碳达峰碳中和及节能减排重点工作安排》的相关工作任务,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盲目发展,持续推动重点行业领域能效水平提升,我们组织制定了本市2024年节能监察计划,现予以印发实施。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4年4月18日

上海市2024年节能监察计划

一、监察内容

(一)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监察

聚焦重点行业、重点设备,发挥强制性节能标准的约束作用,提高能效水平。对重点用能单位落实能耗限额制度、淘汰制度和能源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监察。监察总量100家以上,监察内容包括:

1.高耗能高排放项目专项监察。按照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要求,对全市石化、化工、煤电、煤化工、钢铁、建材、有色、水泥等行业的重点用能单位进行监察。具体包括:能耗限额标准、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落后机电设备淘汰、能源管理制度等执行情况;推进节能技改项目、利用可再生能源等情况。

2.单位产品能耗限额专项监察。根据国家和本市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对本市涉标重点用能单位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察。

3.淘汰制度专项监察。根据国家、本市的落后机电设备淘汰目录和重点用能产品设备强制性能效标准以及能效水平等,对本市重点用能单位落后机电设备和重点用能产品设备的存量情况和淘汰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察。督促企业对达不到强制性能效标准限定值的低效设备及时予以更新。

4.能源管理制度专项监察。对重点用能单位落实能源利用状况报告上报情况、能源统计和计量制度、制定节能目标和节能工作计划、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等情况进行监察。

(二)数据中心节能监察

聚焦能耗大、影响广的大型、超大型数据中心开展能效专项监察。依据相关能效标准,对数据中心的能源计量器具配备情况、能效水平、上海市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系统接入情况、可再生能源利用情况、节能技改项目等情况进行监察,监察总量50家以上。对能耗限额超标、未办理节能审查而违法违规开工建设的数据中心项目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聚焦高能耗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落实节能审查制度,兼顾面上本市各节能审查部门执行节能审查制度的规范性,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专项监察。监察总量50家左右,监察内容包括:

1.高能耗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专项监察。对已通过节能审查,年设计能耗量达5万吨标准煤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全面实行现场监察。

2.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各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执行节能审查制度专项监察。对全市各节能审查部门2022、2023年度履行节能审查和节能验收手续的项目进行全面筛查,主要检查规范实施情况和通过一网通办及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管理情况;抽取节能审查项目实施现场监察(每个管委会或区抽查项目2-3个),主要检查项目落实节能审查制度情况。

二、工作安排

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节能中心组成监察组开展各专项监察工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发展改革委、经委等负责给予配合。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节能监察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各专项监察任务原则上于2024年12月中旬前完成。

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应做好各自管理范围内的重点用能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监察工作。各节能审查部门请全面梳理2022、2023年度的节能审查和验收项目,通过投资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进行查漏补缺,并按照附表格式将有关项目汇总后于2024年5月31日前书面报送市发展改革委环资处(电子表格请同步发送shitf@fgw.shanghai.gov.cn)。

三、工作要求

(一)完善工作体系。加强节能监察体系建设,开展节能监察人员培训,创新节能监察方式,推进现场监察、书面监察、在线监测检查相结合,加快健全跨部门联动等节能监察工作机制。

(二)做好闭环管理。对于存在违法违规用能行为的单位,及时下达节能监察整改通知书。定期组织“回头看”,督促用能单位做好整改落实工作,对于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整改要求或整改未达到要求的,应按相应规定予以处理。

(三)依法依规监察。各相关单位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规范节能监察行为,保守监察对象商业秘密,强化廉洁自律意识,不得在同一年度内对被监察对象的同一监察内容进行重复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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