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自然资源厅、贵州省生态环境厅等9个部门近日联合印发《贵州省省级绿色矿山建设评价指标体系》,旨在构建绿色矿山建设长效机制,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资源保障。
评价对象为贵州省已列入省级绿色矿山名录、拟申报遴选的绿色矿山企业,且均为正常生产矿山。指标选取以矿山企业履行资源开发利用、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土地复垦、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法定义务为重点,选用科技创新、 现代企业管理、社会责任履行等引导性指标。考核指标具有代表性,可操作、可量化,数据可采集,有比较准确或者法定的数据来源。坚持以收集法定数据考评为主、实地考核为辅的原则,减少人为干扰因素。
绿色矿山评价指标体系包含先决条件和评分表两部分。先决条件属于否决项,有一项达不到就不能参与绿色矿山遴选工作;评分从矿区环境、资源开发方式、资源综合利用、节能减排、科技创新与数字化矿山、企业管理与企业形象6个方面对绿色矿山建设情况进行评价,均为考核性指标。打分表采用百分制,总分在 80 分(含 80 分)以上的矿山,视为通过省级绿色矿山评价考核。
矿山企业在申请省级绿色矿山建设评价期间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价不予通过:一是《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在合法有效期内;二是未按规定完成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处置;三是未按《贵州省矿产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规定,设立固定的基金账户,或未按规定计提存入和使用 基金;四是截至申报绿色矿山之日3年内,受到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等部门情形严重的行政处罚,或处罚已整改到位但无法提供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等情况;五是矿业权人未按要求进行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或被列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名单;六是矿区范围与生态保护红线重叠且不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的,矿山用地手续不齐全、存在违规用地,存在越界开采或擅自改变开采方式违法开采的;七是矿山未正常生产运营,新建矿山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时间少于1年的,或剩余资源量开采年限少于5年的。
对申报的省级绿色矿山,需按照矿山自评、第三方评估、信息填报、实地抽查、材料审核、公示等工作程序开展遴选工作,形成遴选名单进行申报。遴选名单由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审核同意后,提交贵州省绿色矿山建设联席会议进行形式审核。审核通过的遴选名单由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实地抽查、按标准评分并批准同意、公告授牌确定全省绿色矿山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