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出台《办法》的背景与目的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是防雷减灾工作的重要管理手段和实现防雷减灾的重要保障。当前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服务的社会化程度越来越高,规模也会越来越大,随之而来的安全隐患日益凸显。加强防雷装置检测机构信用信息管理,推进我省防雷安全信用体系建设,是整顿和规范防雷减灾服务市场秩序的治本之策,可以建立社会共同参与的跨地区、跨单位、跨领域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可以不断促进防雷行业诚信自律,规范防雷市场秩序。对于打击防雷服务失信行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推进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更好地履行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职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办法》出台依据
1.《气象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2.《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防雷检测机构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保证防雷检测报告的真实性、科学性、公正性。”
3.《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31号令)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全国防雷装置检测单位信用信息、资质等级情况公示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对防雷装置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信用信息等情况及时予以公布。”
4.《江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暂行办法》(赣府厅发﹝2008﹞28号)
5.《防雷装置检测机构信用评价规范》(QX/T318-2016)。
三、《办法》起草过程
在制定过程中,省气象局对全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服务现状进行了调查研究,并参考了其他省市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及其它行业信用评价管理经验,征求了全省气象部门意见,2017年9月5日,草拟出了《江西省防雷装置检测机构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草案),在局内和有关设区市气象局进行讨论修改后,2018年3月5日再次通过网站等形式公开征求意见,根据有关意见建议进行了集中修改,征求了法律顾问意见,进行了合法性审查,根据法律顾问和合法性审查建议,起草组进行了再次修改,于2018年6月12日提交省局局务会审议,经2018年第7次局务会审定通过,自2018年7月2日起施行。
四、《办法》内容解读
本办法共六章三十条,包括总则、信用信息分类、信用信息采集与管理、信用评价和信用信息应用、附则六个方面内容,主要对以下内容进行了规范和明确。
第一,明确了评价范围和评价原则。本办法适用于在江西省范围内的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信用评价。信用评价活动应遵循自愿、真实、准确、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二,明确了信用评价组织。本办法明确了江西省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防雷装置检测机构信用信息的采集、公开、评价和应用等组织管理工作。江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技术中心负责防雷装置检测机构信用信息的采集工作。
第三,明确了信用信息分类。信用信息主要由基础信息、良好信息、提示信息及警示信息构成。
第四,明确检测机构信用评价判定等级和时效。检测机构信用评价判定分为AAA(信用很好)、AA(信用好)、A(信用较好)、B(信用一般)、C(信用差)五级。对检测机构信用评价每2年一次。
第五,明确了信用信息应用。
AAA级:鼓励并支持信用很好的检测机构参加政府购买服务的检测项目,并优先予以考虑。
AA级:鼓励并支持信用好的检测机构参加政府购买服务的检测项目。
A级:可以考虑信用较好的检测机构参加政府购买服务的检测项目,对检测机构日常服务活动开展情况进行“双随机抽查”。
B级:每年开展一次专项巡查,并且不定期进行“双随机抽查”。抽查对象每年的抽查比例一般在5%左右,抽查频次一般为上下半年各一次。
C级:对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实施约谈,每半年开展一次专项巡查。每年不定期进行“双随机抽查”,抽查对象每年的抽查比例一般在8%左右,抽查频次为每年不少于三次。对复查仍不符合要求的进行降级或取消检测机构的资质。
省气象局定期向政府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报送信用信息,负责实现与政府部门或平台的信用信息共享。
第六,明确了评价机构和被评价机构的责任和义务。评价机构及评价人员在评价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由省气象局取消其信用评定资格;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评价检测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信用评价等级的,经有关部门核实认定后,取消其信用评价等级,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制定了《江西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信用评价标准表》。总分按100分计值,信用评价表按基本能力、财务状况、内部管理、检测业务、竞争和发展潜力、社会责任以及不良行为和记录七个方面进行细化,根据综合评分,确定检测机构的信用等级,项目内容直观,分值分配合理,公正、公平可操作性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