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27日,《生态海盐评价技术规范》 (T/CNLIC 0003-2019)标准正式印发。该项标准的制定,填补了行业空白,该标准的重要技术指标已经超过了国际食品法典委和比利时等世界高端海盐标准要求,达到了国际领先水平。该标准的制定和应用,对盐业体制改革后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第二十条 国家支持在重要行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等领域利用自主创新技术制定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第二十一条 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第二十七条 国家实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企业应当公开其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企业执行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的,还应当公开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国家鼓励团体标准、企业标准通过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
企业应当按照标准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其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企业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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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轻工业联合会团体标准制定计划,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归口,中国轻工业信息中心、海南省盐业总公司、福建省盐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连盐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威海市高岛南海盐业有限公司、浙江绿海制盐有限公司、营口蓝天盐业有限公司、海南省东方盐场、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天津科技大学、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中国盐业协会、全国盐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等单位起草的团体标准《生态海盐评价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项目原名为《绿色海盐通用评价技术规范》,计划编号:2018001),已进入征求意见阶段。
该标准的制定,通过对国内优质食用海盐产品生态绿色属性和行业特性进行研究,确定“生态海盐”产品生产和供应等链条的评价指标和判定依据,完善相应评价方法,建立“生态海盐”产品评价标准,打造生态绿色供给,引领生态绿色消费,将加快推动食用海盐行业技术水平和产品质量提升,有力支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