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7日,中国气象局局长郑国光签署中国气象局第30号令,公布《气象台站迁建行政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全文见二版),自9月1日起施行。为何要出台《办法》?《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如何贯彻落实《办法》?日前,中国气象局副局长于新文接受记者专访,就《办法》有关内容进行解读。
记者:为什么要制定《办法》?
于新文:气象事业是科技型、基础性社会公益事业,气象观测是气象事业发展的基础,加强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对于全面提高综合观测水平,提升公共气象服务能力和提高预报预测准确率,科学分析气候变化,从而推进气象事业科学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气象台站观测场是获取气象观测资料的基本场所,是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重点,为了确保气象探测信息的代表性、准确性、连续性和可比性,获取长序列、均一的气象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以下简称《气象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未经依法批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迁移气象台站;确因实施城市规划或者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需要迁移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的,应当报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批准;需要迁移其他气象台站的,应当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批准。迁移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八条做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强调“气象台站站址应当保持长期稳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气象台站”。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城镇化进程加快,城市规划建设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因重点工程建设和城市规划原因需要迁移气象台站的情况时有发生。一是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或者城市(镇)总体规划变化确需迁移气象台站的,建设单位或者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组织专家对拟迁新址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进行评估,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审批后,按照先建站后迁移的原则进行迁移。二是气象台站探测环境遭到严重破坏,失去治理和恢复可能的,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可以按照职责权限和先建站后迁移的原则,决定迁移气象台站。
同时,中国气象局现行的气象台站迁建审批还存在审批规定不明确,审批程序不完善,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不符、不相适应等问题:一是现行规定是气象部门内部规范性文件,没有上升到部门规章,与国务院依法行政的有关要求不符。二是审批各环节的时限不明确等。
为全面准确地贯彻落实《气象法》《行政许可法》《条例》和国务院规范行政审批行为的总体要求以及中国气象局党组关于气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具体要求,有必要制定《办法》,规范气象台站迁建的审批行为。
记者:《办法》基本思路和原则是什么?
于新文:《办法》的基本思路:一是按照《条例》规定,明确迁移气象台站的行政许可范围。二是明确了国家级气象主管机构与省级气象主管机构职责划分。三是进一步完善审批程序,使之更加符合国家关于规范和改进行政审批行为的有关要求。四是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1号,以下简称国发11号文件)精神,清理规范中介服务事项。
基于以上考虑,《办法》制定的基本原则是:规范行为,强化监管。规范行为,即要适应国家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要求,切实规范审批程序,优化审批流程,依法依规开展审批工作,实现便民高效。强化监管,即兼顾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气象事业发展的需要,认真履行气象台站职责,通过强化气象台站迁移和建设各环节管理,从而更好地确保气象探测数据质量,保障气象业务稳定运行。
记者:《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于新文:《办法》共二十四条,主要包括气象台站迁建的适用范围、职责划分、新址要求、申请材料、申请受理、审批流程、技术审查期限、许可有效期、监督管理等。
一是明确了适用范围。按照《气象法》和《条例》的有关规定,《办法》适用于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或者城市(镇)总体规划变化,确需迁移的气象台站的审批(第二条)。因自然灾害导致气象探测环境遭到破坏、气象台站无法正常开展业务工作或者因气象事业发展等原因需要迁移气象台站的,不适用本办法。
二是明确了新址要求和申请材料要求。《办法》规范了气象台站拟迁新址的要求(第五条),明确了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的规定(第六条)。
三是明确了气象主管机构履行行政审批的职责。《办法》规定,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对大气本底站、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迁建的审批(第八条),省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其他气象台站迁建的审批(第七条)。
四是清理规范了有关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按照国发11号文件的要求,清理规范了“新迁建气象站现址现状图、新址规划图”“气象台站迁建地理位置测绘”“气象台站迁建电磁环境测试”等3项中介服务事项。其中,“气象台站迁建电磁环境测试”和“气象台站迁建地理位置测绘”,调整为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第六条)。
五是规范了有关行政审批实施的程序。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办法》对申请、受理、审查、听证、决定、注销、撤销等各个环节作出了规定,并明确了审查时限(第四条至第十二条、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二条)。考虑到气象台站迁建工作的专业性强、涉及面广,需从地理环境、区域气候的代表性、气象探测环境、与现址观测资料的连续性、土地、资金、未来长期保护的可能等诸多方面进行审核、评估和现场踏勘,《办法》在审查流程中设置了“技术审查”环节,并规定技术审查时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第九条)。为了防止申请人在取得行政许可后久拖不为的情况,《办法》规定,申请人应在三年内完成气象台站建设工作(第十三条)。
六是明确了强化监管的要求。按照谁搬迁谁申请的原则,《办法》明确规定由气象台站迁建申请人提出业务验收申请(第十六条)。《办法》明确规定,对比观测时间为连续一年(第十七条),新址启用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有关业务规定(第十八条),新址启用前对旧址探测环境保护的要求(第十九条)。《办法》还明确提出了备案要求,即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向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第十二条)。
记者:应如何贯彻落实《办法》?
于新文:《办法》全面贯彻了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国气象局党组关于全面深化气象改革的意见》和《中国气象局党组关于全面推进气象法治建设的意见》的重要举措。贯彻落实好《办法》,对规范气象台站迁建审批,依法、高效地开展气象台站迁建行政许可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要抓好《办法》出台后的落实工作。
一是抓好《办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各级气象部门要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办法》的精神和内容,并加大向社会的宣传力度。通过学习,使广大气象干部职工深刻理解和准确把握《办法》规定的内容,并将其自觉运用于实际工作之中,规范气象台站迁建审批,保障气象探测资料质量。
二是认真做好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清理工作。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要按照《立法法》的有关要求,抓紧做好涉及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需要修订的,要主动配合当地人大、政府法制部门做好修订工作;尚未出台配套措施的,要抓紧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也要根据《办法》的精神进行认真清理,做好修订工作,维护气象法制的一致性和权威性,确保全面准确贯彻落实好《办法》。
三是狠抓《办法》落实的监督检查。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要切实抓好《办法》落实的监督检查。通过全面督察、专项检查,切实将《办法》确立的各项法律制度落到实处、执行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