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工商局、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物价局、省盐务管理局等六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规范全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执法主体、执法证件、执法程序、执法文书、制服标志、执法监督等相关事项。
《通知》指出,各市(县、区)整合组建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外实施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价格管理、盐务管理行政执法活动时,以新组建部门名义进行,使用新组建部门印章。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领执法证件的执法类别统一为“市场监管执法”,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持执证执法,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不得从事执法活动。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开、调查取证、告知、听证、办理时限、决定、送达、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以及行政处罚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等制度,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内部审查机制。
《通知》要求,自2016年10月1日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启用全省统一的市场监督管理基本执法文书,相关部门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推进市场监督管理执法文书与行政处罚案件管理系统的衔接。按照“规范统一、节约高效”的原则,全省体制改革后整合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执法制服以“2005式”工商制服为基础,统一更换新的市场监督管理标志标识。各市、县级人民政府要强化执法监督,及时研究解决问题。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定期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建议并督促整改到位。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法制机构,配备高素质法制人员,相关派出机构要设立专(兼)职法制人员,切实做好行政执法指导、审核、听证、行政复议等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