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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抚州发布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建设试点工作推进方案

来源:抚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0-07-15

2020年全市装配式建筑项目实施和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建设试点工作推进方案

一、加快市中心城区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建设

(一)充分发挥续建项目的示范作用。总结市老年公寓二期康复中心、文昌佳园东区社会租赁房等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经验,在继续实施好西津家园租赁住房、汝水家园(人才公寓)等续建项目的同时,积极寻求住建部专家的指导帮助,全力创建省级和国家示范工程,并争取省住建厅的支持,在抚州召开全省装配式建筑项目观摩现场会,进一步扩大我市装配式建筑发展在社会各界的影响。

(二)扩大新建装配式建筑项目的应用。一是在市中心城区重点建设项目中实施一批装配式建筑项目(具体名单见附件),扩大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装配式建筑的比例。二是推进高新区工业标准厂房建设项目试点实施装配式建筑,实施面积不小于10万平方米,拓展装配式建筑应用领域。三是加快商品住宅装配式建筑项目的推广。2020年,市中心城区拿出两块新出让的商品住宅用地,每块规划建筑面积不少于10万平方米,计容面积100%实施装配式建筑,且装配率不低于60%,实行装配式精装修交付。

(三)建设钢结构装配式住宅示范工程。编制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发展规划,探索建立符合我市实际的钢结构装配式住宅结构体系。大力培养集设计、生产、施工一体的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建设骨干企业。促进整体厨卫、轻质隔墙、设备管线集成化、智能化技术在钢结构装配式住宅的应用。市中心城区选择揭暄家园租赁住房建设项目作为钢结构装配式住宅示范工程。鼓励新出让的商品住宅用地实施钢结构装配式住宅项目,享受抚府发〔2017〕14号文件相应装配式建筑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优惠政策。

二、加快推进县(区)装配式建筑发展工作

(一)坚定信心做好统筹推进工作。各县(区)政府要加强装配式建筑发展组织领导,积极研究推进装配式发展政策措施,制定装配式建筑年度目标任务和建设计划,落实装配式建筑发展推进责任部门,加强相关主管部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具体工作人员的专业知识培训,营造装配式建筑良好发展氛围。根据自身实际引进适宜的装配式建筑构件生产企业和相关配套企业,培育具备装配式建筑项目实施能力的骨干企业,努力形成各具特色、优势互补的全市装配式建筑产业链发展格局。

(二)因地制宜抓好示范项目建设。2020年,各县(区)政府应安排不少于2个政府投资项目(含政府投资的标准工业厂房)实施装配式建筑,并于当年开工建设。积极推进装配式建筑在安置房、特色小镇、农村住房、公厕的应用,各县(区)全年实施装配式建筑总建筑面积应不低于以下要求:

1、临川区、东乡区、高新区、南城县:分别不低于10万平方米。

2、崇仁县、金溪县、南丰县:分别不低于6万平方米。

3、黎川县、资溪县、宜黄县、乐安县、广昌县:分别不低于4万平方米。

4、鼓励东临新区在新建建筑中积极推广应用装配式建筑。

(三)鼓励有条件的县(区)实施钢结构装配式住宅示范工程和轻钢农房示范点。对实施钢结构装配式住宅示范工程和轻钢农房示范点的县(区),在年度高质量发展考核的装配式建筑考核指标中可进行加分,最大加分比重不超过20%。对轻钢农房示范点项目,宜选择符合农村建房条件的集中连片改造和安置点,对采用本市企业生产安装的轻钢农房,在鼓励县(区)财政进行适当资金补助的基础上,市本级财政给予100元/平方米的资金补助(总额不超过300万元),补助资金由各县(区)政府报市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市装配办)、市财政局审定后下发。

三、完善工作推进机制

(一)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发改部门在装配式建筑项目审批时,应在可研报告批复文件中明确项目装配率等指标。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市装配办制定商品住宅装配式建筑项目年度土地出让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实施。市装配办在土地出让条件中明确装配式建筑指标要求,自然资源部门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由受让人按照执行。市装配办负责对项目实施装配式建筑的比例和装配率进行监督,并对初步设计完成后符合要求的项目出具《装配式建筑项目设计阶段技术认定意见书》,纳入施工许可审批事项清单,并作为享受优惠政策的依据。房管、税务、财政、公积金等部门负责严格落实抚府发〔2017〕14号文件的优惠政策。

(二)进一步加大工作推进力度。加快推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大科技研发力度,创新项目工艺、工法,不断提升装配式建筑和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实施水平。争取创建2家国家级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培育一批装配式建筑配套服务产业链骨干企业,建成一批装配式建筑质量安全示范工程在全市推广。推广应用住建部装配式建筑云平台,提高装配式建筑信息化管理水平。对成功创建国家装配式建筑示范工程、国家级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和实施钢结构装配式住宅示范工程的一级资质建筑企业,优先支持推荐申报特级资质。

(三)进一步加强质量安全监督。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抚州市中心城区装配式建筑项目设计施工质量管理办法(试行)》(抚装配办发〔2018〕2号)做好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住建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实施装配式建筑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管。对未按照要求实施装配式建筑的,不予核发施工许可。对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未按要求实施装配式建筑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记入不良记录。对未按要求实施装配式建筑的施工单位和未按要求实施监理的监理单位,除按有关规定予以严厉处罚和记入不良记录外,三年内不得在本市范围承接项目。市装配办负责加强对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过程和竣工验收的监督。

(四)进一步加大工作考核力度。市装配办要切实加强对全市装配式建筑项目推进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各县(区)装配式建筑项目实施计划应于5月底前报市装配办,并按月向市装配办报送工作进度。项目实施情况纳入年度高质量发展考核内容。市中心城区重点建设项目责任单位要严格按要求抓好装配式建筑项目实施,并按月向市装配办报送工作进度。对未按照要求实施装配式建筑的,由市装配办报市政府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并不得纳入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年度考核评优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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