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日前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提出,按照“污染者付费”的原则,城镇范围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和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垃圾处理实行分类收费,采用定额收费与按量计费相结合。对居民,可按户或人为单位定额收取,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根据用水量、燃气消耗量或者垃圾产生量等实行计量收费;对单位,可按在职职工人数、经营、办公场所面积等定额收取,或者按照垃圾产生量计量收费。征求意见稿还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征求意见稿明确,按照“混合垃圾多付费、分类垃圾少付费”的原则,实行分类垃圾、混合垃圾差别化收费政策。按规定分类、回收和就地达标处理生活垃圾的,可减收一定比例的处理费。此外,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建立超量加价收费机制,对超过核定基准量的垃圾提高收费费率。拒不缴纳、故意拖欠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或个人,各地将建立责任追究机制,情节严重的,可纳入单位法人、自然人信用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