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乌兰察布市城镇燃气管理办法》(乌政发[2016]23号)的背景是什么?
《乌兰察布市城镇燃气管理办法(试行)》自2014年7月7日印发己一年有余,并在全市城镇燃气行业规范有序发展过程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随着我市城镇燃气发展速度的加快和燃气企业经营规模的扩大,该《办法(试行)》已渐显不足,不能更好地与目前我市城镇燃气行业的发展相适应。为此,市住建委邀请北京市燃气专家、燃气管理相关部门及企业等资深燃气管理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历时8个月,经多次讨论修改,特重新修订出台了本办法。
二、《乌兰察布市城镇燃气管理办法》的重大意义有哪些?
首先,《办法》旨在加强我市城镇燃气管理。《办法》中明确了各级政府及其相关管理部门的职责、权限,规定了城镇燃气经营企业的主体责任和燃气用户等管理相对人的义务,同时依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新增了法律责任,明确了各自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其次,《办法》旨在保障居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杜绝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安全是燃气管理的核心,为此《办法》对城镇燃气经营、使用、运输、储藏等均作出了明确规定。例如,《办法》规定,从事城镇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必须具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经过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城镇燃气经营企业、用户不得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藏、使用燃气;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等。同时,《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对燃气事故的预防与处理也作了明确说明。
第三,《办法》旨在维护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和燃气用户之间是供气、用气合同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由合同约定。因此,除合同约定的双方权利义务外,《办法》还从保障燃气安全、维护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对城镇燃气经营企业的经营服务活动和燃气用户的用气行为作了明确规定,旨在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四,《办法》旨在促进城镇燃气行业的健康发展。当前,我市城镇燃气行业快速发展,制定《办法》,就是要解决城镇燃气行业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有利于城镇燃气行业发展的体制、机制、环境,促进城镇燃气行业的健康发展。
三、《办法》主要对哪些行为进行了规范?
一是,规范了城镇燃气规划建设。《办法》第二章对城镇燃气规划建设作了明确规定。确立了城镇燃气规划建设制度,明确了规划的组织编制、内容、审批程序,强化了规划的权威性。
二是,规范了城镇燃气经营活动。《办法》第三章确立了城镇燃气经营许可制度,对燃气经营许可的条件、程序、实施主体、禁止行为等作了明确规定,同时明确了城镇燃气经营企业的义务和禁止行为,强调了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履行对相关燃气设施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等的责任及义务。
三是,规范了城镇燃气使用。《办法》第四章对城镇燃气使用作了明确规定。例如,《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燃气用户需增设、迁移、改装、拆除管道燃气设施的,应当向燃气经营企业提出申请,经许可后,由燃气经营企业组织实施。
四是,规范了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办法》第五章对城镇燃气的安全管理作了明确规定,明确了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城镇燃气安全管理中的职责,确立了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度,规定了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安全事故或隐患等情况应当告知和报告的义务,明确了对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整治措施及事故发生后的应急处置措施等。
四、《办法》中涉及到哪些行政管理部门?
《办法》中规定我市城镇燃气管理按照各旗县市区城镇规划区,实行属地管理。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住建、规划、国土、发改、安监、公安、消防、质监、工商、卫计、食药、交通、气象、商务、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行业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住建、规划、国土、发改、安监、公安、消防、质监、工商、卫计、食药、交通、气象、商务、环保、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燃气相关管理工作。
市及各旗县市区文化新闻出版广电管理部门,要长期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载体对燃气安全使用常识进行无偿公益宣传。
市及各旗县市区财政部门要拨付燃气安全管理的部分经费,全力保障当地燃气管理工作。
其中,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城镇燃气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当地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规划区内燃气站点及设施设备的运营管理。
各旗县市区城镇燃气的安全管理,由 各旗县市区住建、安监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谁审批、谁发证、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履行城镇燃气安全管理职责。其中,在城镇规划区以内(含建制镇)的燃气站点及燃气设施设备,由旗县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在城镇规划区以外(不含建制镇)的燃气站点及燃气设施设备,由各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宾馆、酒店、餐饮场所、商场、学校、医院、单位食堂、工商业等非居民用气户的燃气设施设备,由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责成相关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五、城镇燃气管理涉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各相关部门如何协调联动、齐抓共管?
《办法》在明确各城镇燃气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职责的同时,还要求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住建、规划、国土、发改、安监、公安、消防、质监、工商、卫计、食药、交通、气象、商务、环保、城管等有关部门建立城镇燃气安全预警联动机制。并依法加强对城镇燃气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予以处置。形成多单位多部门协调联动、齐抓共管的城镇燃气管理体系。
六、《办法》中对城镇燃气经营企业私自停供气有怎样的规定?
正常供气关系着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一旦停气将给用户带来生产、生活上的不便。《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提前48小时予以公告,并书面通知燃气用户。施工、检修等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正常供气,恢复供气时间必须事先告知燃气用户,但不得在18时至次日8时之间向燃气用户恢复供气。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的,应当及时通知燃气用户并采取紧急措施。
《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燃气经营企业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提前90日向原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停业、歇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