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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2021-04-27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贯彻实施《内蒙古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条例》,进一步加强全区建筑节能管理,推动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以绿色、低碳与可持续发展为主线,以完善政策体系、规范市场行为、强化技术支撑为手段,全面落实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目标,进一步做好全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能耗“双控”工作,减少资源能源消耗,提升人居环境品质,为自治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依法推进,规范管理。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条例》要求,健全政策体系、管理体系、技术体系,发挥各部门协调推进机制,提高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科学化管理水平。

——突出重点,全面推进。以发展绿色建筑为主线,重点抓好建筑能效提升、绿色建材推广、装配式建筑发展、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应用、建筑保温结构一体化应用、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发展和绿色施工等工作。

——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结合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资源气候条件和生产生活方式,有序落实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目标和策略,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人居环境的需要。

——技术引领,创新驱动。提高科技创新能力,推动“四新技术”(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应用,加快淘汰落后技术和产品,实现全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能耗“双控”目标。

(三)主要目标。2022年,全区城镇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达到60%;装配式建筑占比力争达到15%;各盟市应开展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试点工作;完成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500万平方米,绿色建材应用面积达到700万平方米;建筑保温结构一体化项目占新建建筑比例达到10%;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筑中应用比例达到10%。到2025年,全区城镇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绿色生态城区、绿色生态小区建设不断推进,星级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突破30%;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比力争达到30%;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1000万平方米,公共建筑能效提升不断深入;绿色建材推广面积达到1000万平方米,建筑保温结构一体化项目占比达到30%以上,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筑中应用比例达到30%。

二、重点任务

(一)加强新建建筑能效提升。

1.严格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城镇新建建筑全面执行《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03-35-2019)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03-27-2017),重点提高建筑门窗、外墙保温等关键部位部品节能性能,加强设计、审图、施工、检测、监理、竣工验收等环节节能质量管理,鼓励执行更高标准的近零能耗、零能耗建筑标准。(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以下均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不再列出)

2.稳步推进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发展。编制被动式超低能耗、近零能耗相关设计、材料应用技术指南和施工技术规程、图集,完善技术标准体系。做好被动式超低能耗、近零能耗技术研究和集成创新,提高产业供给和技术水平。开展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试点示范,不断推进被动式超低能耗、近零能耗建筑发展。(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负责)

3.健全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完善能效测评管理制度,加强能效测评机构能力建设,推进标识信息公开。强化公共建筑能效管理,推进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安装节能监测系统,有条件的地区扩展到其他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实现建筑用能分类、分项计量。建立公共建筑合理用能、能耗限额、分类建筑用能标杆等制度。推进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耗在线监测、能效公示等工作,强化建筑运行阶段能效管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教育厅、卫生健康委、商务厅、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

4.引导农村牧区住房执行建筑节能标准。鼓励政府投资的农村牧区公共建筑、各类农村牧区房屋建设示范项目选用绿色节能技术,推进农村牧区居住建筑按照《农村牧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03-78-2017)设计和建造。加强城乡结合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和新建建筑能效提升。开展绿色农房建设。推广清洁取暖,引导农村牧区建筑用能清洁化、无煤化,改善室内居住环境,降低常规能源消耗。(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生态环境厅负责)

(二)推进绿色建筑规模化发展。

1.扩大绿色建筑标准的执行范围。推动绿色建筑由单体、组团向小区化、区域化发展,加强绿色生态小区建设,呼和浩特市、包头市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鼓励其他地区扩大绿色建筑实施范围。推动各地区制定绿色生态城区发展规划,完善政策体系,创新体制机制,积极创建绿色生态城区。(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负责)

2.发展高星级绿色建筑。《内蒙古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确定的“四类”民用建筑按照一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造。推广建筑、结构、机电、装修等专业协同及设计、生产、采购全过程统筹的绿色建筑技术集成应用,鼓励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高星级绿色建筑,集中连片建设一批星级绿色建筑、绿色生态小区。实施绿色建筑标识分级管理,分别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各盟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授予三星、二星、一星绿色建筑标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3.建立绿色住宅使用者监督机制。认真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住宅购房人验房指南》和绿色住宅使用者监督工作要求,引导绿色住宅开发建设单位配合购房人做好验房工作。鼓励各地区将住宅绿色性能和全装修质量相关指标纳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明确质量保修责任和纠纷处理方式。推动一批住宅健康示范项目,强化住宅健康性能设计要求,严格竣工验收管理,保障绿色健康住宅品质。(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三)推动建筑工业化发展。

1.持续发展装配式建筑。建立以预制标准部品为基础的专业化、规模化、信息化生产体系,引导装配式建筑产业科学合理布局,加快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和项目建设。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项目宜先采用预制内外墙板、楼板、楼梯等部件,再逐步发展到应用竖向构件,不断提高装配率水平。推进保障性住房、办公楼、医院、学校、科技馆、体育馆等各类民用建筑应用装配式钢结构,引导开发商建设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对旅游景区、园林景观、自驾游客栈及度假区等区域的新建建筑,因地制宜发展现代装配式木结构。(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文化和旅游厅负责)

2.积极推行住宅全装修。推进住宅全装修项目实行工程总承包方式,实现设计、采购、施工一体化。推行菜单式装修,满足个性化需求。推进干式工法楼(地)面、集成厨房、集成卫生间、管线等采用装配式装修安装建造。加大对住宅全装修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强销售管控,提高成品住宅装修、环保和室内环境品质。各地区中心城区范围内的新建住宅应推行建筑全装修,实现成品房交易;其他区域内的新建住宅应明确全装修和成品交房的实施范围和时间,推动住宅全装修全覆盖。(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四)稳步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1.持续推进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工作。结合城市双修、清洁取暖、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等,积极推广财政性资金引导、业主单位和供热企业为主体、管线单位共建、住宅维修基金补充、受益居民参与的多元筹资的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模式。鼓励既有居住建筑开展绿色化改造。(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负责)

2.扎实开展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强化公共建筑用能管理,推进产融合作和金融创新服务。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和公益性建筑应当率先进行节能改造,鼓励采用购买服务方式实施节能运行管理,按照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视同能源费用支出。开展公共建筑能效提升重点城市建设,呼和浩特市、包头市要加大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力度,完善运行管理制度,推广合同能源管理与合同节水管理,其他盟市要积极推动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工作。(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教育厅、卫生健康委、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机关事务管理局,内蒙古银保监局负责)

(五)加强绿色建材推广应用。

1.强化绿色建材推广应用。大力发展高强钢筋、高性能混凝土、高性能砌体材料、保温结构一体化墙板等绿色建材,培育绿色建材示范产品和示范企业。推进实施绿色建材产品认证制度,加强绿色建材产品生产、认证、采信应用等监督管理。健全绿色建材市场体系,提升绿色建材产品质量,增加绿色建材产品供给,引导绿色产品消费,促进建材工业和建筑业转型升级。推动绿色建筑、保障性住房等政府投资或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以及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5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建筑项目,率先采用获得认证的绿色建材产品。(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2.推行建筑保温结构一体化。制定建筑保温结构一体化技术推广工作方案,抓好一体化生产基地建设,引导生产企业研发、引进一体化技术,提高工艺装备水平,完善质量保证体系,保障一体化技术产品质量和市场供应。开展一体化技术的筛选工作,建立完善的技术支撑体系。推进全区保障性住房、绿色建筑、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和公益性建筑采用一体化技术。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兴安盟新建建筑率先采用一体化技术,其他盟市逐步推开。(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负责)

3.加强“四新”技术推广应用。推广使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及时更新公布推广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目录。因地制宜推广自然采光、通风、雨水收集、中水利用、节水、隔声等成熟技术产品,鼓励利用建筑垃圾、煤矸石、粉煤灰、炉渣、尾矿等固体废物为原料生产墙体材料。(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

(六)扩大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规模。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因地制宜推进太阳能、浅层地热能、空气能等新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减少民用建筑常规能源使用。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等环节管理。大力发展太阳能热水建筑一体化系统,推动12层以下居住建筑和医院、学校、宾馆、游泳池、公共浴室等公共建筑采用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技术。在城镇建筑中推广太阳能光伏分布式、一体化应用,实现就地生产和消纳。(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能源局负责)

(七)推进绿色施工。推进绿色施工和安全文明施工。开展绿色施工工程示范,通过科学管理和采用先进技术,加强施工扬尘治理、节水降耗、渣土运输、噪声污染、可拆卸循环利用等方面的管控,落实“四节一环保”(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要求,最大限度节能降耗,提升建筑工地绿色施工和环保治理水平。(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生态环境厅负责)

(八)加强科技创新。推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化发展。建立由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一体化的技术创新体系。加大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共性和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支持符合条件的地区和企业组建技术创新中心、工程建设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推动建设领域科技创新项目、技术、材料、设备等列入全区科技计划支持领域。积极引进、消化、吸收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先进技术,发展符合本地区实际的成套产品和新技术,推动先进成熟技术产品的产业化进程。(自治区科技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内蒙古税务局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自治区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厅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统筹推进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工作。各盟市要在本意见下发后6个月内,制定配套政策措施,细化目标任务,明确责任单位,落实支持政策,指导所辖旗县(市、区)健全责任机制,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各有关部门负责)

(二)加强建设工程全过程监管。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等有关要求,完善民用建筑立项、规划、用地、设计、审图、施工、检测、验收、评价等全过程监管机制,落实开发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等工程建设各方主体执行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相关法规政策、标准规范的责任。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在工程建设实施阶段将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要求纳入工程建设管理程序,严把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关键环节,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模式,采取日常检查和抽查抽测相结合的检查方式,重点检查各方主体执行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相关标准、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设计专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质量、专项施工技术方案、专项监理细则等编审和执行情况,加强对各方主体落实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质量行为的监督管理,确保各项要求落到实处。(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市场监管局负责)

(三)完善激励机制。结合节能减排、产业发展、科技创新、污染防治等方面政策,重点加大对被动式超低能耗和近零能耗建筑、绿色生态城区、星级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固废资源化利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科研项目、基础能力建设等的支持力度。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对高新技术企业或资源综合利用的装配式、绿色建材、建筑保温结构一体化等生产企业,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享受税费减免;持续落实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享受税费减免和评优创先政策。完善对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的金融服务,支持金融机构在符合房地产调控政策前提下,对购买者给予贷款金额或利率优惠,推动绿色金融支持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用好国家绿色发展基金,在公共服务领域鼓励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方式推进工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能源局,内蒙古税务局、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保监局负责)

(四)强化绩效考核。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是本地区推进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的第一责任主体,各盟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是落实主体责任的第一承担部门,要按照大气污染防治、能耗“双控”、生态文明建设责任目标考核等对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的要求,健全工作机制,完善政策措施,明确责任分工,加大推进力度,加强监督检查,做好宣传教育,确保各项目标任务落实落细;要及时总结工作进展和成效,形成年度报告,每年年底前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将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对各地区进行动态指导、监督考核和成效评估。(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等部门负责)

2021年4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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