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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阴政告〔2021〕12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液化石油气瓶和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的通告

来源:湘阴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1-05-21

XYDR—2021—00001

湘阴政告〔2021〕12号

为进一步加强液化石油气瓶和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和遏制燃气领域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县域范围内所有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不得充装翻新气瓶、超期未检气瓶、检验不合格或已判废的气瓶,严禁液化气罐车直接向气瓶充装。

二、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点)应加强自身安全管理,瓶

装液化石油瓶应有固定的贮存场所且应远离居民区,空瓶和实瓶应分开放置并有明显标志,储存瓶装气体实瓶时存放空间内温度不得超过40摄氏度,严禁私自充装液化石油气,严禁“瓶对瓶”直接倒气。

三、从2021年6月起,在全县范围内严格执行液化石油气瓶自有产权(托管)制度。

1. 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只能充装自有产权气瓶及用户托管气瓶,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点)销售的瓶装液化石油气所用气瓶必须是充装站自有产权气瓶或用户托管气瓶,向用户提供的气瓶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2. 企业自有产权气瓶由企业负责购置、管理、维护、报送检测、办理报废、使用登记注销手续,其费用由企业承担。企业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气瓶登记机关报送气瓶变更情况。

3. 用户需要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可采取向企业租赁气瓶或托管气瓶的方式购气。用户原持有的在规定使用期限内的合格气瓶(含超期未检的气瓶),可就近就便自愿选择企业办理气瓶产权置换或委托管理手续,由企业通过收购方式置换成企业自有产权气瓶或接受委托管理。气瓶超过有效期的,在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管下由具备相关条件的单位收购再交由气瓶检验机构集中予以报废处理。气瓶报废、收购价格按当前市场价及折旧等因素合理确定。禁止将未进行消除使用功能处理的报废气瓶转卖他人。

4. 企业应与用户签订气瓶租赁或托管协议和供用气合同,约定气瓶的租赁、托管、使用、退瓶和充气等相关服务内容及费用,并对用户进行瓶装液化石油气使用安全常识的宣传教育。用户终止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时,可按照协议约定,办理结算手续后解除气瓶租赁或托管协议,并终止供用气合同。

5. 企业对自有产权气瓶和接受委托管理的气瓶应进行建档登记,统一标志、统一粘贴二维码标签,气瓶充装和销售信息统一纳入我县液化石油气瓶信息化管理系统,并按规定实名销售,用户应予配合。

6. 燃气气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有效使用年限内每4年至少送交法定检验机构检验1次。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四、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使用符合技术条件和要求的危险货物运输载货汽车运输液化石油气,并配备符合要求的从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

五、县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公安等职能部门应当通力合作,强化执法协作,依法查处非法经营、充装和运输瓶装液化石油气以及翻新报废液化石油气瓶等行为,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非法经营、运输、充装液化石油气的,将承担如下法律责任:

1. 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未取得许可擅自从事液化石油气运输的,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气瓶充装活动的,由市场监督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单位和个人有以上行为的,由各职能部门依据各自职能依法予以严厉查处。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湘阴县人民政府

2021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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