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十堰市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十建字〔2021〕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市住建局、市发改委、住房公积金中心、市教育局、市经信局、中国人民银行十堰市中心支行、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十堰监管分局等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的十八大、十九大精神,加快推进我市绿色建筑创建,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绿色生活创建行动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19〕169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绿色建筑创建行动方案的通知》(建标〔2020〕65号)、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湖北省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建文〔2020〕12号)的总体部署,决定在全市开展绿色建筑创建行动。现将《十堰市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十堰市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实施方案
十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十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十堰住房公积金中心 十堰市教育局
十堰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中国人民银行十堰市中心支行
十堰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十堰监管分局
2021年7月5日
十堰市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的十八大、十九大精神,加快推进我市绿色建筑创建,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绿色生活创建行动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19〕169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绿色建筑创建行动方案的通知》(建标〔2020〕65号)、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湖北省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建文〔2020〕12号)要求,推动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九大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以建设“现代新车城、绿色生态市”为目标,着眼于建筑的全寿命周期,遵循“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分步实施、分类推进”思路,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创建,高效能管理,通过推动重点项目实施绿色建筑示范,全面推动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改善人居环境,实现人与建筑、自然之间的和谐相处。
二、工作目标
到2022年,当年全市绿色建筑竣工面积占比达60%以上,市城区(含郧阳区、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有1-2个项目获得星级绿色建筑标识,建筑能效水平提升10%左右,试点开展超低能耗建筑建设工作,绿色建材得到广泛应用,全市新建建筑绿色建材应用比例达30%以上,其中政府投资项目和大型公共建筑应用比例达50%以上。
三、主要任务
(一)全面推进绿色建筑发展。从本文发布之日起,全市新建建筑全面按照国家现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和湖北省《绿色建筑设计与工程验收标准》(DB42/T1319)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和运营。
全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以及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执行一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鼓励其它类型按照一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造。全市保障性住房执行一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
引导房地产项目执行星级绿色建筑标准,组织开展绿色建筑集中示范。全市县城以上中心城区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10万平方米的房地产项目,执行一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
(二)提升新建建筑能效水平。加快居住建筑能效提升,全市城镇新建居住建筑全面执行湖北省《低能耗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鼓励执行更高水平的节能标准,支持在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过程中执行节能标准。全市城镇新建公共建筑执行国家《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新建、改(扩)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同步设计、安装能耗分项计量装置,对建筑能源利用效率进行测评。鼓励新建高校、医院积极实施“绿色校园”、“绿色医院”建设。试点开展“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建设,以点带面,形成示范效应。
(三)推动既有建筑绿色改造升级。紧抓国家实施城市更新行动的机遇,推进既有建筑绿色改造。一是认真总结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示范工程经验,以大型公共建筑和国家机关办公建筑为重点,开展以空调、电梯、照明、非节能门窗为主,增加屋顶绿化、墙面绿化、遮阳设施等综合设施的节能改造,鼓励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进行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鼓励有条件的项目按照绿色建筑标准实施改造。二是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实施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计划,以更换节能门窗、修缮屋面保温、增设外遮阳、改造室外场地、雨水中水利用、更换节能灯具和节水器具等适宜技术,推动既有居住建筑绿色改造。列入年度改造计划的老旧小区在改造过程中同步推进建筑节能改造工作,可根据实际情况,选取其中一项或多项节能改造内容,制定实施方案并实施改造。三是将集中组织绿色改造与居民分户自行改造相结合,探索适宜的改造模式和技术路线。积极鼓励农村地区结合危旧房改造,提高农村房屋的节能性能。
(四)扩大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规模。政府投资兴建公共建筑和既有大型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时,应当选择应用一种以上可再生能源。全市城区范围内所有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的新建18层及18层以下的住宅(含商住楼)和新建、改建、扩建的宾馆、酒店、医院病房大楼、老年人建筑、学校宿舍、托幼建筑等有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应统一设计和安装应用太阳能和空气能热水系统,其他新建建筑合理选用太阳能和空气能热水系统。鼓励选择应用光伏屋顶发电、太阳能路灯工程等,支持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一体化、多元化、规模化应用发展。各县市区可根据自身条件,探索在具备资源利用条件的区域强制推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的措施,促进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
(五)提高住宅健康性能。一是推广星级绿色居住建筑,提高建筑室内温度、湿度、隔声、水质、空气污染物浓度、自然通风换气、自然采光等健康性能指标。二是贯彻执行《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建筑业改革发展二十条意见》(鄂政发〔2018〕14号)文件精神,在全市各城市新建商品住宅中,全面推行一体化装修技术。鼓励采用菜单式装配化装修,提高住宅全装修比例。三是严格竣工验收管理,将住宅绿色性能和全装修质量相关指标纳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明确质量保修责任和纠纷处理方式,逐步建立绿色住宅使用者监督机制。
(六)推动绿色建材应用。加大绿色建材推广力度,从产品生产和工程应用两个重要环节入手,确保绿色产品与绿色应用技术协同发展。大力发展节能环保、安全耐久的绿色建材;推广应用集保温、防火、降噪、装饰等功能于一体的墙体自保温建筑节能结构体系。大力发展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鼓励利用建筑垃圾、脱硫石膏、磷石膏、粉煤灰、尾矿等固体废物为原料研发、生产新型建材。进一步规范绿色建材评价认证和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评价标识工作,引导建材行业转型升级。引导规范市场消费,逐步提高建筑工程绿色建材使用率。全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以及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公共建筑率先使用绿色建材,打造一批绿色建材应用示范工程。加强建材生产和使用环节的质量监管,杜绝性能不达标的建材进入市场。
(七)加强绿色建筑技术研究推广。鼓励大专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和企业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开展绿色建筑共性和关键技术研发;加强与绿色建筑相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服务的研究推广,努力组织实施一批绿色建筑技术创新和项目;结合省建设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引导科研机构和企业围绕绿色建筑设计、能源利用、绿色建造等开展绿色建筑关键技术集成与应用。
(八)推动绿色智慧建造。发展装配式建筑,鼓励建造A级以上装配式建筑。将绿色发展理念贯穿工程建设全过程,将装配式建筑与绿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等有机结合,推行绿色设计、绿色施工,在项目策划、建筑设计、材料选用、施工建造、运营维护各阶段进行全过程绿色统筹。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提高绿色建材在装配式建筑中的应用比例,鼓励利用磷石膏、建筑垃圾等固体废弃物开发生产装配式建筑部品物件。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积极发挥十堰市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领导小组作用,统筹协调全市绿色建筑创建工作事宜。市直相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绿色建筑创建行动的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上来,强化创建责任,制定工作方案,落实工作措施,确保目标任务实现。各县市区切实把绿色建筑创建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建立相应的领导机制和工作机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工作措施,细化目标任务,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每年10月10日前向市住建局报告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实施情况。
(二)明确目标责任。把绿色建筑的主要指标纳入城市发展规划;纳入市政府对各县市区政府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实施年度目标考核。各级各部门要针对各自工作任务,层层分解抓落实。建立工作督办制度,加强对绿色建筑创建工作经常性地督导检查,确保创建目标责任落实。
(三)落实扶持政策。按照《湖北省关于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鄂建〔2014〕16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的意见》(鄂政发〔2016〕7号)要求,住建部门在各类工程建设项目评优及相关示范工程评选中,应将获得绿色建筑星级标识作为入选的必备条件。对实施绿色建筑成效显著的企业,在项目招投标中给予加分等奖励。由住建部门依据湖北省相关有效文件要求,落实绿色建筑及装配式建筑容积率奖励、可适当调整预售许可工程形象进度要求政策。发改部门对列入绿色建筑创建计划的项目,优先纳入各级重点工程项目,优先进行项目批复。中国人民银行十堰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十堰监管分局、公积金中心负责协调市、县级金融机构支持绿色建筑消费和开发贷款,并支持金融机构建立和完善扶持绿色建筑发展的相关机制,推动绿色金融支持绿色建筑发展。
(四)规范标识管理。市住建局根据住建部和湖北省住建厅关于绿色建筑标识评价管理的相关规定,做好一星级绿色建筑标识认定承接工作,建立或者指定标识认定工作机构;研究制定绿色建筑标识认定管理办法,按照管理办法组织开展标识认定工作。组建评价专家委员会,加强对评价标识机构、组织和评价标识工作的监督管理。加强与财政部门沟通,争取对绿色建筑标识认定的专项资金支持。鼓励本地区有条件的机构开展全过程技术咨询服务,规范绿色建筑咨询服务机构管理,提高标识认定工作效率和水平。
(五)强化过程监管。发改、自然资源和规划、机关事务、住建等部门要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3〕59号)精神,加强绿色建筑工程项目立项、土地出让、规划管理、勘察设计、施工建造、竣工验收、使用维护等环节的监管。支持和鼓励建设单位采用购买服务或者技术指导的方式聘请专家和专业机构全过程服务,提升绿色建筑建设水平。
市发改委负责会同市住建局制定绿色建材产品利用的优惠政策,负责项目批复环节的审查,按照绿色建筑实施要求进行审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时,严格按照《十堰市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实施细则》相关要求进行审批管理。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负责全市公共机构绿色建筑项目的使用维护管理、节能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公共机构能耗统计、能源审计与能效公示及节能监测,组织实施全市公共机构高能耗建筑节能改造。市经信局配合市住建局培育绿色建材企业发展。市住建局负责贯彻执行《关于加强和完善绿色建筑和节能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建函〔2020〕62号)等文件和技术标准的要求,负责编制绿色建筑计划;负责监督绿色建筑标准和示范项目的实施;负责对取得施工许可的建筑工程,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严格执行建筑节能“设计、审查、施工、监理、监督、验收”六个专项闭合监管制度,推动绿色建筑发展。
(六)规范建设行为。建设单位在进行建设项目策划时,应当明确绿色建筑星级以及相关指标要求,并在建设过程中贯彻落实。设计单位根据绿色建筑星级要求和相关标准进行设计,编制绿色建筑专篇。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按照绿色建筑相关法律法规、管理规定、工程建设标准以及施工图审查要点等要求开展施工图审查,及时向当地住建主管部门填报建设项目绿色建筑设计专项审查情况。施工单位应在施工方案中明确绿色建筑实施内容,并严格按照绿色建筑施工图施工。监理单位应在监理方案中明确绿色建筑相关内容,对绿色建筑施工全过程严格监督。参加各方责任主体应严格按照《绿色建筑设计与工程验收标准(DB42/T1319)进行项目验收。
(七)加大宣传力度。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平台,组织开展专业技术培训,切实提高建筑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将绿色建筑创建行动作为节能宣传周、科技活动周、低碳日等活动的重要宣传内容,增强市民对绿色建筑的认知,引导全社会形成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绿色健康生活方式。以生动形象、通俗易懂的宣传形式,大力宣传开展“绿色建筑”创建的意义及创建标准,使创建活动及绿色理念深入群众、深入人心,扩大活动的影响力和覆盖面。通过典型辐射和示范带动,不断提高创建活动的参与率和整体水平,营造良好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