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关于加强装配式建筑商品住宅全装修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建局、高新区建管办、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等有关要求,结合宜昌市装配式建筑全装修发展实际,宜昌市住建局起草了《关于加强装配式建筑商品住宅全装修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8月19日
关于加强装配式建筑商品住宅全装修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县市区住建局、高新区建管办、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建筑业改革发展二十条意见》文件精神,根据《宜昌市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细则(试行)》有关要求,结合我市装配式建筑全装修发展实际,现就装配式建筑商品住宅全装修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装配式住宅全装修标准
1.住宅全装修是装配式建筑的必要内容之一,装配式建筑商品住宅全装修应采用“设计施工一体化装修”方式。建设单位应统筹土建与装饰装修设计衔接工作,将全装修内容纳入招标范围,与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的施工合同中应包含装配式建筑商品住宅全装修设计内容,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应将土建与装修工程同步申报,严禁将装配式建筑商品住宅全装修工程肢解发包。
2.装配式建筑全装修商品住宅竣工验收前,厨房及卫生间固定面全部铺贴、安装完成,固定设施(橱柜、烟机、灶具、便器、面盆、花洒等)全部安装到位;室内其他区域内部墙面、顶面饰面完成,地面找平层完成,开关插座及管线设置合理、充裕,并全部安装到位,照明设施满足基本使用功能。以毛坯状态交付的商品住宅不予认定为全装修商品住宅。
二、加强装配式住宅全装修全过程管理
(一)加强售房合同管理
1.建设单位应在买卖合同中注明,商品房总价中包含装配式建筑商品住宅全装修价格,并标明装修的内容、材质等级,包括主要材料及约定交付设施设备的规格(设备还须标明技术参数)、材质、颜色、型号、产品系列号、生产厂家等。
2.在满足装配式建筑全装修验收标准的基础上,建设单位可自行提高装饰装修标准档次和设施设备选配范围,提供2-3种可选方案,并与购房者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进行明确约定。鼓励装配式装修,提高装配式装修的装配率计算分值,同等享受装配式建筑鼓励政策。
(二)加强“样板房”管理
1.建设单位应于售房前按每种户型设置1-2套样板房及产品(留样)展示区,后续批量装修住宅施工质量、工艺水平、材料品质不得低于样板房标准。实际交付内容应与样板房保持一致。其它套装和固定设施、地板等大宗材料应与留样一致。
2.建设单位应组织参建单位对样板房先行单独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后续批量装修。装修过程中应严格按图施工,不得违反设计文件擅自改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主要使用功能,严格执行一房一验。
3.样板房保留时间应自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起不少于2年或者保留至房屋全部交付完毕后3个月。如期间样板房被出售应重新设置,标准同上。
(三)提升商品房售后服务
1.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房屋和办理移交手续,并同时向物业服务企业、业委会移交包含竣工图在内的相关资料。
2.在住宅使用说明书中应以清晰简洁易懂的图文形式明确装配式建筑全装修商品住宅室内顶棚、地面、墙面管线、电器元件、设施设备的走向、安装方式及位置,以及装配式构件连接位置、承重结构、重要构配件等严禁拆改的部位。
3.建设单位应建立质量回访和质量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问题,对造成财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建设单位对房屋所有权人的质量保修期限自交付之日起计算,经维修合格的部位可通过协商重新约定保修期限。
4.住宅交付使用后,不得擅自拆除和破坏承重墙体、损坏受力钢筋,擅自拆改水、电、燃气、通信、防火门等配套设施。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机构应将上述禁止行为纳入《临时管理规约》,并定期巡查,一旦发现上述行为,应及时劝阻、并报告相关部门。
三、全面实施建筑市场信用评价
1.加强装配式建筑商品住宅全装修监管,对装配式建筑商品住宅全装修实施过程中存在违反建设程序、虚假宣传、欺诈销售等不良行为的企业,责令整改,有关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依法依规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2.对同一项目同一时期发生购房业主集中投诉或引起群体性事件的,项目所在地建设行业主管部门约谈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并责令妥善处理。对约谈后仍不履行义务的,联合市场监管部门实施联合惩戒,纳入“黑名单”管理。
四、其他要求
1.其他采取全装修建造方式的房屋建筑可参照本通知要求执行。
2.本通知自2021年9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新申办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项目严格执行本通知要求。施行期内上级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