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装配式建筑商品住宅全装修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建局、高新区建管办、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建筑业改革发展二十条意见》,根据住建部《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GB/T51129-2017),结合宜昌装配式建筑全装修发展实际,现就加强装配式建筑商品住宅全装修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全面推行全装修
(一)装配式建筑商品住宅全装修应采用“设计施工一体化装修”方式。建设单位应统筹土建与装饰装修设计衔接工作,将全装修内容纳入工程施工招标或发包范围,与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的施工合同中应包含装配式建筑商品住宅全装修内容,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应将土建与装修工程同步申报,严禁将装配式建筑商品住宅全装修工程肢解发包。
(二)装配式建筑全装修商品住宅竣工验收前,厨房及卫生间固定面全部铺贴、安装完成,固定设施(橱柜、烟机、灶具、便器、面盆、花洒等)全部安装到位;室内其他区域内部墙面、顶面饰面完成,地面找平层完成,开关插座及管线设置合理、充裕,并全部安装到位,照明设施满足基本使用功能。毛坯状态装配式建筑商品住宅不予竣工验收备案。
鼓励采用装配式装修,装配式建筑采用装配式装修的,可提高装配率计算分值,同等享受装配式建筑鼓励政策。
二、加强销售管理
(一)加强合同管理
商品住宅总价中包含全装修价格。建设单位应在装配式建筑全装修商品住宅买卖合同中注明全装修的内容、材质等级,包括主要材料及约定交付设施设备的规格(设备须标明技术参数)、材质、颜色、型号、产品系列号、生产厂家等。
在满足装配式建筑全装修验收标准的基础上,建设单位可自行提高装饰装修标准档次和设施设备选配范围,提供2—3种可选方案,并与购房者在商品住宅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
(二)加强样板房管理
预售装配式建筑全装修商品住宅前,建设单位应当每种户型设置1—2套样板房及产品(留样)展示区,实际交付的内容、施工质量、工艺水平、材料品质不得低于样板房标准。其它套装和固定设施、地板等大宗材料应与留样一致。
建设单位组织参建单位对样板房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装配式建筑全装修商品住宅批量装修。装修过程中应严格按图施工,不得违反设计文件擅自改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主要使用功能,严格执行一房一验。
样板房保留时间应自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起不少于2年或者保留至房屋全部交付完毕后3个月。
(三)加强售后管理
建设单位应在物业承接查验时向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移交包含竣工图在内的全装修相关资料。
在住宅使用说明书中应以清晰简洁易懂的图文形式明确装配式建筑全装修商品住宅室内顶棚、地面、墙面管线、电器元件、设施设备的走向、安装方式及位置,以及装配式构件连接位置、承重结构、重要构配件等严禁拆改的部位。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全装修部位承担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期限自交付之日起计算,经维修合格的部位可通过协商重新约定保修期限。保修期内,因建设单位质量问题造成购房人财产损失,建设单位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房屋产权人、使用人不得擅自拆除和破坏承重墙体、损坏受力钢筋,擅自拆改水、电、燃气、通信、防火门等配套设施。建设单位应将上述禁止行为纳入《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巡查,一旦发现上述行为,应及时劝阻、并报告相关部门。
三、严格信用评价
(一)加强装配式建筑商品住宅全装修监管,对装配式建筑商品住宅全装修实施过程中存在违反建设程序、虚假宣传、欺诈销售等不良行为的企业,由有关责任部门责令整改,其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依法依规查处。
(二)对同一项目同一时期发生购房业主集中投诉或引起群体性事件的,项目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约谈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并责令妥善处理,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且约谈后仍不履行义务的,通报有关责任部门并实施联合惩戒,同步纳入行业企业管理“黑名单”。
本通知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施行后,新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装配式建筑商品住宅项目严格执行本通知要求。其他采取全装修建造方式的房屋建筑可参照本通知执行。施行过程中上级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