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韩城市发展改革委,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国网陕西省电力有限公司,陕西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各增量配电网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推进电价市场化改革,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调整陕西电网目录销售电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留居民、农业目录销售电价。居民(含执行居民电价的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等公益性事业用户)、农业用电由电网企业保障供应,仍执行陕西电网现行目录销售电价政策(详见附件1)。低价电源优先用于保障居民、农业用电。
二、取消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有序推动工商业用户全部进入电力市场,按照市场价格购电,取消陕西电网大工业生产用电、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目录销售电价。目前尚未进入市场的用户,10千伏及以上的用户要全部进入,其他用户也要尽快进入。工商业及其它用电的输配电价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由电网企业按照现行规定收取(详见附件2),峰谷分时电价按我省规定的峰谷时段及浮动比例等政策执行。
三、建立电网企业代理购电机制。对暂未直接从电力市场购电的用户,由电网企业(含各增量配电网企业,下同)代理购电,代理购电实施方案按照国家要求另行制定下发。电网企业要在近期尽快发布首次代理购电公告,公告至少1个月后向代理用户售电,在此之前,工商业用户用电价格继续按我省原目录销售电价水平执行(具体可见陕发改价格〔2020〕1639号)。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户电价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价格(含平均上网电价、辅助服务费用等,下同)、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构成。已参与市场交易、改为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用户等,其代理购电价格按电网企业代理其他用户购电价格的1.5倍执行。
四、有关要求。各地发展改革部门、省内电网企业、陕西电力交易中心要高度重视本次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重要意义,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合理引导,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和贯彻落实工作,确保本通知规定的政策措施平稳执行到位。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凡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本通知未尽事宜以及国家另有政策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执行中遇到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附件:1. 陕西电网销售电价表(不含榆林).xlsx
附件:2. 陕西电网输配电价表(不含榆林).xlsx
附件:3.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pdf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