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展改革委,兰州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发局,甘肃矿区工商、质检、食药局,东风场区工商局:
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今冬明春电力电煤保供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21〕95号)精神,为维护省内煤炭现货市场价格秩序,促进煤炭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研究,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煤炭现货市场价格专项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煤炭保供稳价决策部署及工作安排,督促有关市场主体守法合规经营,促进煤炭现货市场价格回归合理区间,切实维护市场秩序,保障煤炭稳定供应,确保人民群众温暖过冬。
二、检查重点
(一)生产企业。深入我省三大主要煤炭生产企业华亭煤业集团、靖远煤业集团、窑街煤业集团,了解坑口销售价格(包括中长期合同和现货),对照分析生产成本,复核企业经营利润。
(二)流通企业。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规程,有重点选择部分煤炭贸易企业,调查流通环节现货销售价格,比较上游出厂价格,掌握企业销售利润。
(三)终端用户。结合电力、供暖保障要求,选取有代表性的热电联产企业、燃煤供热企业等市场主体,重点了解煤炭尤其是电煤到厂价格,包括中长期协议价格执行和现货价格变动情况,适时测算经营成本指标。
三、工作措施
(一)提醒告诫。为避免煤炭经营者出现不正当价格行为,切实加强价格自律管理,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市场保供稳价工作,自觉维护良好市场价格秩序,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向煤炭生产、流通企业发布提醒告诫函,提醒告诫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二)行政约谈。煤炭生产、流通企业如连续被投诉举报价格问题3次以上且无实际回应措施,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应及时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了解核实相关问题,指导做好答复整改工作,坚决做到即知即改、令行禁止。
(三)依法查处。各类煤炭生产、销售企业如发生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扰乱市场秩序、推动煤炭价格过高过快上涨的违法违规行为,各级市场监管局要依据《价格法》《反垄断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依法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四、工作安排
(一)检查时间。2021年11月15日至12月15日,时间1个月。
(二)工作方式。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检查、座谈交流等方式,调查了解上述基本情况,开展综合分析,研究提出下一步工作意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可通过电话、网络等渠道,广泛征集意见情况,具体工作由各地市场监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实施。
五、有关工作要求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要严格按照防控要求开展工作,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相关工作要求,严肃工作纪律,坚决杜绝官僚主义、形式主义、享乐主义等不正之风。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12315平台及热线作用,认真办理有关煤炭价格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搜集甄别违法线索,掌握分析违法动向,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省市场监管局将会同省发展改革委适时对各地工作情况进行督导。各地要及时反映检查工作进展情况,重点说明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成效,提出针对性的工作建议,2021年11月30日前报送工作进展情况,12月20日前上报工作总结报告,相关书面材料分别报送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
联系人:李 靖(省市场监管局)
联系电话:0931-8533541 传真:0931-8533551
联系人:朵伟林(省发展改革委)
联系电话:0931-8735220 传真:0931-8159552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