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建桌面图标
手机客户端
给您推荐的项目 项目收藏夹 服务列表 付费指导 帮助中心

网站导航

阳光采招网>资讯中心> 关于调整主城区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关于调整主城区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来源: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3-06-29

石发改价格〔2023〕350号

新华区、桥西区、长安区、裕华区发改局,高新区经发局,石家庄新奥燃气有限公司、石家庄建投天然气有限公司、石家庄金明燃气有限公司、石家庄华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安和燃气有限公司、石家庄中燃翔科有限公司、石家庄冀燃管道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2023-2024年采暖季天然气保供工作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字〔2023〕55号)精神和全省统一安排部署,为缓解居民用天然气购销价格倒挂矛盾,保障居民用气稳定,促进燃气行业健康发展。按照《关于市区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价格暨销售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石发改价格〔2019〕438号)规定,经报市政府批准,决定调整主城区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

(一)销售价格。将居民用气第一阶梯价格由2.78元/立方米调整为3.15元/立方米,上涨0.37元/立方米。第二、第三阶梯价格分别按照第一阶梯价格的1.15倍、1.35倍调整为3.62元/立方米、4.25元/立方米。

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分级用量、计量周期、阶梯气价计算及收取方式继续执行市发改委《关于市区居民管道用气实行阶梯价格制度的通知》(石发改价格〔2017〕421号)有关规定。

(二)适用范围。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价格是指通过城市燃气管网向居民家庭供应的天然气价格,含独立壁挂炉采暖用气价格(不含集中采暖用气)、学校(含幼儿园,下同)教学和学生生活、养老福利机构等国家和省规定按居民用气价格计收气费的特定用户的用气价格。

压缩天然气(CNG)不适用上述价格。

二、价格优惠政策

(一)低保户、特困对象、深度困难职工家庭用气价格在第一阶梯气量内,销售价格为2.85元/立方米,优惠0.30元/立方米,超出第一阶梯气量部分不再优惠。

(二)用燃气采暖炉独立采暖用户气价,在政府规定采暖期内,执行第一阶梯价格。

(三)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养老福利机构等特定用户气价,执行第一阶梯、第二阶梯平均气价,销售价格为3.385元/立方米。

(四)属于农村“气代煤”范围的居民用气,执行第一档阶梯价格3.15元/立方米。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6月14日

地区导航
  • 公众号二维码

    公众号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