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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改委关于调整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3-06-29

宁发改价费字〔2023〕410号

江北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区发改委,各天然气经营企业:

为疏导上游气源价格上涨矛盾,根据我市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机制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销售价格

居民用户第一、二、三档销售价格分别调整为3.03元/立方米、3.64元/立方米、4.24元/立方米;执行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非居民用户,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为3.34元/立方米。

居民阶梯气价政策其他内容不作调整,仍按相关规定执行。

二、执行时间

自2023年7月1日起,用气量按调整后的价格标准执行。

三、有关要求

各天然气经营企业应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做好抄表计量、价格公示和宣传解释工作。

附件:南京市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表

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6月12日

附件


南京市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表

类别

年用气量

(立方米)

分档价格(元/立方米)

备注

居民用户

(家庭人口为3人及以下用户)

第一档

0-400(含)

3.03

家庭人口为4人及以上用户,第一、二档年用气量上限分别按每人每年125立方米、285立方米确定,分档价格不作调整。

第二档

400-1100(含)

3.64

第三档

1100以上

4.24

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

不执行分档气量

3.34

包括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等非居民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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