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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采招网>资讯中心> 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30000m3/h焦炉煤气制氢项目环评批复

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30000m3/h焦炉煤气制氢项目环评批复

来源: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发布时间:2023-06-29

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30000m3/h焦炉煤气制氢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申请》(安泰总字〔2023〕28号)、山西省生态环境规划和技术研究院《关于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30000m3/h焦炉煤气制氢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评估报告》(晋环研〔2023〕41号)及相关申请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30000m3/h焦炉煤气制氢项目位于晋中市介休化工循环经济工业园区内,依托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万吨/年焦化技改工程剩余焦炉煤气为原料生产氢气。建设内容包括焦炉气压缩、TSA 预处理、精脱硫、纯氧转化、CO变换、脱碳、PSA 提氢等主体工程,同时配套建设公辅工程、储运工程及环保工程等。该项目总投资64529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000万元。

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介休化工循环经济工业园区总体规划)》及《介休化工循环经济工业园区总体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晋环函〔2014〕1395号)中的有关要求。依据山西省生态环境规划和技术研究院评估报告(晋环研〔2023〕41号),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实施对当地区域环境质量未产生不利影响。我厅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严格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TSA预净化再生尾气收集后送现有焦化负压煤气管道。MDEA脱碳再生富液闪蒸气、PSA提氢尾气等收集后作加热炉燃料,转化加热炉采用低氮燃烧技术,烟气经SCR脱硝处理,NOx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标准限值要求,氨逃逸管控须满足8.0mg/m3要求。事故火炬采用精脱硫后的煤气作燃料。厂区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排放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标准限值要求,厂界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标准限值要求。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煤气冷凝液、焦炉气压缩冷凝液、变换冷凝液、生活污水等废水经收集后送现有焦化生化污水处理站进行预处理后,与脱盐水水站排污水、各循环水系统排污水以及余热锅炉排污水等废水收集送安泰集团现有综合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回用。全厂废水不外排。

严格落实各项水污染物防治措施及三级环境风险防控体系,按环评要求新建1座1200m3初期雨水收集池和1座2000m3事故水池。通过“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分别对初期雨水及事故废水进行收集,保证任何状态下废水全部进入各自收集池,再送污水处理装置处理,不外排。介休化工循环经济工业园区须落实《介休化工循环经济工业园区总体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要求,加快开发区10000m3事故水池及配套管网的建设,依托已建的5000m3事故水池,健全开发区水环境风险防控体系,杜绝事故状态下废水外排对水环境造成污染影响。开发区三级环境风险防控体系未建设完成前,该项目不得投入运行。

(三)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处理和处置,严防造成次生环境问题。废铁钼预加氢催化剂、废铁钼加氢催化剂、废变换催化剂、废提氢吸附剂、废滤芯、废分子筛等固体废物,收集后委托有资质厂家回收。废脱焦油吸附剂、废脱萘吸附剂、废脱苯吸附剂等危险废物收集后送现有工程掺煤炼焦;废氧化锌脱硫剂、废镍钼加氢催化剂、废脱硝催化剂、废转化催化剂、废润滑油等危险废物收集后在危废暂存库规范暂存,定期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转运处置,暂存周期不得超过30天。生活垃圾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处置。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厂区设置时考虑地形、厂房、声源方向和车间噪声等因素合理布局,将主要噪声源车间或装置远离办公楼,对噪声操作岗位人员强化个体防护。设备选用低噪声型号;压缩机、风机等高噪声设备应集中布置,置于室内或设置隔音操作室;泵类及风机连接处采用柔性接头等措施降低声源源强,管道系统采用弹性连接等措施;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五)严格落实地下水和土壤防治措施。项目须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HJ610-2016)相关要求,采取分区防渗措施,将煤气冷凝液收集罐、焦炉气压缩冷凝液储罐、地下污水管道、事故水池、初期雨水池、氨水罐区、危废暂存库等区域作为重点防渗区;将生产装置区、循环水站、脱盐水站、变电所等等区域作为一般防渗区。制定完善风险应急预案,避免对周围地下水及土壤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三、严格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和区域污染物替代削减方案,为项目建设腾出环境容量。该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NOx 8.6吨/年、VOCs15.822吨/年。按照倍量削减要求,介休市人民政府出具了《关于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30000m3/h焦炉煤气制氢项目污染物区域削减方案的函》,制定了项目区域污染物削减方案,将山西宏安焦化科技有限公司 (含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煤气净化系统实施VOCs改造和山西安泰型钢有限公司加热炉新建 SCR脱硝装置腾出的削减量作为本项目区域污染物削减来源。介休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承诺负责各削减措施在项目投运前落实到位,否则项目不得投入运行。

四、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复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及时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

五、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与当地政府及相关单位应急预案实施联动,定期组织开展演练。严格落实各项应急管理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确保事故状态下各项污染物及时得到妥善处置,不对外环境造成污染影响。

六、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机构和制度,明确人员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项目实施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必须将环境保护设施同主体工程一体纳入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相关行业企业监管部门审查批准。项目建成,应及时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七、我厅委托省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晋中市生态环境局、晋中市生态环境局介休分局,负责该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八、你单位在收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省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晋中市生态环境局、晋中市生态环境局介休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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