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惠州市能源和重点项目局,有关企业:
按照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部署,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新能源消纳工作 保障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国能发电力〔2024〕44号)有关要求,为加强我省电力系统调节能力建设,提升新能源发电并网性能,结合广东实际,现将新能源发电配置储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新并网项目配置范围及容量。2025年及以后首次并网(指通过电网公司批复的正式接入系统方案并网)的海上风电、陆上风电和装机容量大于3万千瓦的光伏发电项目,按照不低于发电装机容量的10%、时长2小时配置新型储能,鼓励利用自然人及村集体权属等物业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按需配置新型储能。
二、允许跨地市配置。自发文日起,新能源发电项目可跨地市配置储能。
其他事宜仍按《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能源局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新型储能电站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发改能源函〔2023〕684号)、《广东省能源局关于新能源发电项目配置储能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能新能函〔2023〕396号)要求执行。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24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