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积极稳妥推动我省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依据工信部等八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甲醇汽车应用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节〔2019〕61号)以及工信部《“十四五”工业绿色发展规划》(工信部规〔2021〕178号),结合我省实际,省工信厅形成了《关于开展甲醇汽车推广应用的若干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企业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4年10月26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1.将意见建议发送至电子邮箱gxtzb2c@126.com。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建议邮寄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汉水路379号金桂大厦616室,收件人:李思妍,邮政编码:150090,联系电话:0451-82628117。
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4年10月17日
关于开展甲醇汽车推广应用的若干政策措施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碳达峰、碳中和”战略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绿色龙江建设部署要求,根据工信部等八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甲醇汽车应用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节〔2019〕61号)以及工信部《“十四五”工业绿色发展规划》(工信部规〔2021〕178号),积极探索适合低温寒冷地区清洁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有效路径,加快培育壮大北方寒区汽车生产基地,积极稳妥推动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我省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加快构建“4567”现代化产业体系,以推动我省汽车产业量质提升为目标,依托我省汽车整车制造和甲醇燃料生产体系,以“政府引导、市场主导、试点先行、稳步推进”为原则,积极稳妥推广甲醇汽车、应用甲醇燃料,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和全省汽车产业绿色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
二、构建甲醇汽车生产制造体系
(一)加快甲醇汽车产业化建设。引导和支持行业内技术成熟、产品可靠的头部生产企业在我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投资建设甲醇汽车生产制造项目,规划布局整车销售维修服务体系,持续提升我省甲醇汽车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和场景覆盖率。对于重大产业项目,可以“一事一议”研究支持措施。〔省发改委、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按职能分工负责〕
(二)支持企业研发甲醇汽车新车型。支持甲醇汽车生产企业申报新增甲醇汽车车型公告,对新列入国家《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车辆产品,生产达到一定数量的,给予甲醇汽车整车生产企业单一车型奖励最高200万元,每户企业每年奖励最高500万元。〔省工信厅、省财政厅按职能分工负责〕
(三)增强产业链配套能力。通过稳链、补链、延链、强链等有效手段,积极引进和培育甲醇汽车核心零部件制造企业和配套服务企业,加快推进制造和服务一体化,切实发挥产业集聚效应,进一步延伸产业链,提升产业竞争力。鼓励市(地)对落户我省的甲醇汽车核心零部件制造项目给予奖励。〔省工信厅、省商务厅,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按职能分工负责〕
(四)引导支持企业加大更新改造投入。在现行技术改造政策的基础上,对全省甲醇汽车领域高端化、数字化、绿色化、安全化技术改造项目,省级财政按项目设备(含软件)投资额的10%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追加补助。〔省工信厅、省财政厅按职能分工负责〕
三、加快技术创新及标准体系建设
(五)推进甲醇汽车关键技术创新。鼓励行业龙头企业围绕车用甲醇燃料制备、甲醇汽车整车及关键零部件制造、寒地甲醇汽车测试等产业领域开展产学研用协同创新,创建技术创新平台,推动科研成果转化应用。对于符合条件的整车、核心零部件等研发创新项目,通过省级重点研发计划等政策予以支持。鼓励我省甲醇汽车企业牵头组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重点实验室、产业技术研究院等省级创新平台,并对符合条件的按相关政策规定给予奖励。〔省科技厅、省工信厅,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按职能分工负责〕
(六)完善甲醇汽车产业标准体系。结合我省甲醇汽车推广应用实际,依托国家已有的甲醇燃料生产、储运,甲醇燃料加注站建设等标准规范,鼓励引导省内甲醇汽车上下游产业链相关企业积极参与甲醇汽车、车用甲醇燃料、车用甲醇加注站、绿色甲醇制备等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制修订,为产业发展提供相适应的标准体系支撑。对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起草单位,按照《黑龙江省标准化创新发展奖补资金项目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规定给予奖补。〔省工信厅、省交通厅、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按职能分工负责〕
(七)支持企业产品创新及研制推广。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创新程度和主要性能指标达到行业先进水平的产品,经认定后列为省重点新产品。对年度单品销售收入200万元以上的省重点新产品,按年度实际成交额的5%给予开发企业奖励,单品奖励上限50万元;多个单品的,企业每年奖励最高30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获得甲醇汽车首台(套)产品认定的研制企业,单台(套)价值50万元以上的,按照产品实际成交价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单台(套)奖励上限200万元;有多个产品的,每户企业每年奖励合计不超过500万元。对研制企业购买首台(套)产品“综合险”的,按实际投保费率不超过3%的费率上限、年度支付保费的80%给予保险补偿,补偿时间按保险期限据实核算,最长不超过3年,每户企业每年最高500万元。〔省工信厅、省财政厅按职能分工负责〕
四、打造甲醇燃料生产及加注体系
(八)鼓励建设甲醇燃料生产基地。各市(地)结合实际情况,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前提下,以市场为导向,通过盘活已有产能、改扩建产能、新上项目等方式,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建设甲醇燃料生产项目;支持企业引入绿色低碳甲醇制备技术,在化工园区等具备承接条件的园区载体内建设绿色低碳甲醇制备工厂。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相关部门在办理审批手续时提高效率、限时办结。〔省发改委、省工信厅、省商务厅、省应急厅,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按职能分工负责〕
(九)加快甲醇燃料输配体系建设。充分利用现有或拟建的甲醇储存、燃料调配基础设施,建设以哈尔滨、齐齐哈尔、大庆、双鸭山、七台河等为中心向周边辐射的甲醇燃料运输、调配体系。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加强对甲醇储存库和调配中心的日常监管,指导企业按照安全生产规范进行生产运输作业。鼓励各市(地)针对甲醇燃料运输给予适当补贴。〔省交通厅、省应急厅,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按职能分工负责〕
(十)加快车用甲醇燃料加注体系建设。各市(地)应因地制宜、结合部门工作职责,制定车用甲醇燃料加注站建设规划,鼓励现有加油站增设甲醇燃料加注功能以及新建加油站配套甲醇燃料加注设备和功能,支持建设充电、加油、加气、加氢、加甲醇等一体化的综合供能站。支持甲醇汽车应用数量较大的企业,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自建车用甲醇燃料加注设施(含撬装加注站),快速形成布局合理、满足需求的供应体系。鼓励市(地)通过多元化手段对甲醇加注站建设、加油站增设甲醇加注设施、新建综合供能站等给予资金补贴等支持。〔省住建厅、省应急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商务厅、省消防救援总队,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按职能分工负责〕
五、加快甲醇汽车推广应用
(十一)做好试点城市推广应用。支持哈尔滨市在前期试点基础上,结合区位特点、市场需求,深入挖掘应用场景,加大甲醇汽车在公务用车、出租车、网约车、商用车等领域推广应用力度,鼓励企业和个人购买甲醇乘用车和商用车等产品。大庆市及时总结商用车试点经验,在全市分场景、分阶段、分梯次推动不同主体开展应用示范,带动各类应用场景逐步实现推广目标,鼓励企业按照实际需求在新增及更新车辆中采购甲醇商用车,逐年提升甲醇商用车采购比例。鼓励金融机构与甲醇汽车生产和销售企业进行深入合作,创新金融服务模式,全方位助力甲醇汽车市场推广。〔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大庆市人民政府按职能分工负责〕
(十二)鼓励甲醇汽车消费。按照国家汽车以旧换新和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等支持政策,对报废乘用车、商用车,购买甲醇汽车的用户给予补贴。鼓励市(地)对甲醇乘用车、商用车给予一次性消费补贴。在符合相关政策的前提下,支持甲醇商用车纳入公共交通领域设备更新清单,依法保障符合我省相关单位公务用车采购需求的甲醇汽车产品供应商平等参与我省各级预算单位公务用车采购项目。〔省商务厅、省交通厅、省工信厅、省财政厅、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按职能分工负责〕
六、完善保障措施
(十三)加强组织保障。由省汽车产业专班统筹全省甲醇汽车推广工作,压实落靠专班各成员单位和市(地)主体责任。健全协调会商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甲醇汽车产业发展及推广应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按照工作职能,研究细化措施,强化经费和相关资源保障,推动政策落实落地。〔省汽车产业专班,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按职能分工负责〕
(十四)给予政策扶持。鼓励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结合本地区实际出台相关政策措施,在甲醇汽车购买、加注站建设、甲醇燃料运输等关键环节细化支持政策,支持甲醇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省商务厅、省交通厅,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按职能分工负责〕
(十五)开辟绿色通道。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省产业发展规划的甲醇汽车整车和配套零部件生产,车用甲醇燃料生产、储存、调配、运输、加注等项目方面,在立项、备案、规划、建设、审批等环节应开辟绿色通道,依法依规简化办理手续。〔省发改委、省商务厅、省公安厅、省交通厅、省生态环境厅,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按职能分工负责〕
(十六)鼓励差异化交通管理。执行纳入新能源汽车体系管理的甲醇汽车享受新能源汽车同等路权。依法依规研究制定甲醇汽车高速通行费补贴相关政策。〔省公安厅、省交通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按职能分工负责〕
(十七)强化行业监管。全省域内推广应用的甲醇汽车须为列入国家《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车辆产品。依法对车用甲醇燃料生产、储存、调配、运输、加注等环节进行监管,严厉打击违法经营车用甲醇燃料行为,维护车用甲醇燃料市场秩序,保障车用甲醇燃料经营有序、安全环保、质量可控。严格执行排放标准,所有生产、销售、进出口的轻型甲醇汽车和重型甲醇汽车统一按照规定实施国六B排放标准。〔省应急厅、省工信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消防救援总队,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按职能分工负责〕
(十八)加强金融支持。发挥政府投资基金引导作用,鼓励各级政府投资基金依法依规按照市场化原则支持符合条件的甲醇汽车产业项目落地建设,不断壮大我省甲醇汽车产业规模。丰富融资产品和服务模式,鼓励企业积极参与甲醇汽车推广应用,支持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根据信用情况等自主确定贷款最高发放比例。协调解决抵押物不足、担保难等融资问题。〔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黑龙江监管局,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按职能分工负责〕
(十九)规范价格行为。引导甲醇燃料经营者合理确定价格,促进形成竞争充分、准确反映成本和供需的销售价格。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和反垄断执法,严厉打击不正当价格竞争和垄断行为,切实维护我省车用甲醇燃料市场价格稳定。〔省发改委、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按职能分工负责〕
(二十)加强宣传引导。通过电视、广播、报刊、展会等传统媒介,以及短视频平台等自媒体,普及甲醇汽车知识,广泛宣传甲醇汽车的环保性、安全性、经济性、动力性、可靠性等优势,提高公众认知度和接受度,营造甲醇汽车全省域推广良好氛围。〔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按职能分工负责〕
符合本措施,同时符合我省其他政策规定的,按照“从优、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除外。奖励资金具体操作措施以相关责任部门实施细则为准。本政策措施执行期为2年,至2026年12月31日截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