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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

来源:湘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26-01-12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和住建部《关于加快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意见》(建标规〔2020〕8号)《湖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意见》(湘政办发〔2023〕57号)等政策法规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推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强化规划引领

将以工业化、绿色化、智能化为主要内容的新型建筑工业化作为建筑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总要求,将装配式建筑作为建筑工业化发展的主攻方向,结合“十五五”规划,研究制定全市新型建筑工业化专项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各县市区在相应的“十五五”规划中要明确装配式建筑在本辖区应用的专题章节,并与全市的规划相匹配。湘潭大学城、湘江科学城和新能源汽车城、湖南省医疗器械产业园、湘潭先进金属加工产业园等创新园区建设要严格落实上述规划中关于装配式建筑的要求,原则上应全部采用装配式方式建造,成片区打造符合各自实际、具有鲜明特点的装配式建筑群。(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管委会;以下各项责任单位均包含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管委会,不再列出)

二、严格执行“能用尽用”

市本级、各县市区的各种主体投资的项目要按照“做装配式是常态,不做装配式是例外”的要求全面落实装配式建筑措施。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政府投资(含国有企业投融资)或者以政府投资(含国有企业投融资)为主要资金来源的新建建筑项目,原则上均应采用装配式方式建造。社会投资的总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公共建筑,应采用装配式方式建造;社会投资的其他新建建筑应按照“能用尽用”原则全面落实装配式建筑建造要求;分期建设的项目原则上每期建设工程都应满足当期装配式建筑要求。特殊功能、复杂结构或受客观条件限制的项目,应进行专题论证,选择适宜的装配式技术。(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各市属国有企业)

三、全力拓展应用场景

房屋建筑等领域应用场景。多层学生宿舍、教师周转房、多层保障性住房、城市更新原拆原建的多层住宅和厂矿、企业单身宿舍(人才公寓)原则上应采用全装配方式建造。农村住房、民宿、新建烟花爆竹零售点要推广采用全装配式总装产品。工业厂房、仓储类建筑原则上应采用装配式建筑,并优先采用钢结构。政府投资项目的装饰装修工程要推广采用干式工法楼(地)面、管线与结构分离、集成吊顶、装配式隔墙、集成厨房、集成卫生间、模块家具、集成机电设备等装配式装修技术(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文旅局)。

市政、园林、环卫等领域应用场景。市政公用设施中的综合(水电气)管沟和管廊、散水明沟、检查井、公交站点、垃圾转运站点、公共厕所、城市驿站、值班岗亭、园林设施等要采用装配式方式建造(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城管执法局、市住建局)。

电力、交通、文旅等领域应用场景。电力工程中的变电站、输电线路工程等要采用装配式方式建造。交通工程中的检查井、管道、检查井、管道、透水砖、路缘石、桥墩、盖梁、主梁等重点推广使用装配式部品部件。文旅项目中的风景区多层建筑、园林建筑等要推广采用全装配式总装产品(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交通局、市文旅广体局、市住建局)。

水利、农业等领域应用场景。水利、农业等领域重点推广使用护坡砌块、渠道、涵洞、渡槽、蓄水池等装配式部品部件(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城管执法局)。

四、全面推行标准化设计

按照省住建厅《关于开展装配式建筑标准化设计试点工作的通知》(湘建科函〔2025〕177号)要求,在项目设计阶段全面实施“少规格、多组合”设计理念,以“标准开间”为基本单元,采用模块化组合方式,强化建筑、结构等专业协同配合。推广采用标准宽度预制底板,实现板构件标准化拆分组合。预制楼梯、梁、柱、墙等构件截面实行模数化设计,有效减少构件类型。实施多专业协同设计。坚持“一模到底”原则,运用BIM正向技术,实现建筑、结构、设备管线、装修等多专业一体化集成设计。(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工信局)

五、积极落实“六个一”建造模式

推进全面落实全省统一要求的“一种建筑类型、一套建造技术体系、一套标准图集、一套专属审批流程、一批龙头企业、一个产业联盟”模式。坚持分类施策,根据各类应用场景结构特点,指导项目落实相应的装配式建造措施。强化技术引领,研究各种建筑类型适用技术体系,发布成熟可靠的技术体系清单。健全标准图集,编制多层学生宿舍、装配式绿色农房等建筑类型设计方案,逐步完善标准图集体系,形成开放的标准图集库、部品部件库和总装成品库。优化审批程序,对于结构单一,技术简单,选用标准图集的装配式农房等项目,探索实施基础以上无需进行施工图审查,简化过程监督程序。培育龙头企业,2027年前,各县市区都应培育不少于1家以上的装配式龙头企业。建立产业联盟,推动龙头企业牵头与高校、科研机构开展深度合作,强化“产、学、研”产业联盟,组织关键技术研发,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促进技术迭代升级、产业互补融合。(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六、给予奖补支持

对成功申报省级以上装配式产业基地或装配式建筑产业链龙头企业的企业,由市财政一次性奖励10万元。市级财政设立装配式绿色农房专项资金,对2027年12月31日前农民建设自住自用的装配式绿色农房(含农村危房改造),按照建筑面积平均奖补400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户,对企业(个人)建设民宿等具备“平急两用”转换条件的经营性装配式绿色农房,按照建筑面积平均奖补200元/㎡,最高不超过2万元/栋,具体奖补政策由市住建局和市财政局制定实施细则。对市级装配式绿色农房专项资金奖补的装配式绿色农房,除基础可现场浇筑或砌筑外,其他主体结构构件(梁、柱、楼板、内外墙板、楼梯等)应全部采用工厂化生产的构件进行现场组装。(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住建局)

七、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根据《湖南农信系统绿色农房贷款管理指引(试行)》(湘信联发〔2025〕26号),对符合条件的新建装配式绿色农房,给予建房人最高额度不超过建房及装修总成本的70%且不超过50万元的金融贷款,贷款利率实行优惠利率政策,在同等条件下最高可优惠30个基点,但不得低于同时期同档次的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利率下限。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应严格落实10%预付款支付,鼓励按照15%支付工程预付款,以便用于装配式部品部件的采购。(责任单位:市农商行、市住建局)

八、支持资质申办和评先评优

全力指导装配式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向国省住建部门申报施工资质,依法依规支持具有施工资质的装配式部品、部件生产企业以施工企业身份参与项目建设;在同等条件下,在评选市级建筑施工奖项(如市优质工程、湘莲奖等)时对于装配率大于等于60%的装配式建筑项目予以倾斜,并优先推荐其参与国家级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和省级优质工程奖、芙蓉奖、勘察设计奖、施工安全文明示范工程等国省重要奖项的评选,以鼓励和推动装配式建筑技术的广泛应用与产业高质量发展。(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九、优化招投标模式

装配率达50%以上的项目,原则上应采取EMPC(装配式建筑工程总承包)方式招标。在对EMPC项目招标上限值进行审核时,应将装配式建筑的相关费用纳入工程概算。政府投资新建装配式项目原则上应采用EMPC模式招标,招标人采用评定分离模式定标时,应将投标单位的装配式建筑专业能力作为重要定标依据。定标委员会需重点考量其技术方案可行性,从而甄选出在装配式建造领域具备核心优势、能够确保项目成功实施的最佳中标。(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十、加强管理督促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推进本辖区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的责任主体,要加强对新型建筑工业化的组织领导,建立完善工作机制,明确目标任务、加强督促检查,采取检查、督促、通报等措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对政策法规规定应做装配式建造的项目,各县市区不得以会议纪要、指示、批示等形式决定迟做、少做、不做装配式建筑。各级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结合工作职责,在项目立项、用地、规划、施工图审查、现场监督、竣工验收等环节加强管控,不得擅自降低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标准要求。交通、水利、能源、农业农村等领域工程,符合装配式拓展应用场景的,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切实履行责任,加强本行业、本领域建设项目业务指导,按照“能用尽用”原则督促项目落实装配式建造要求。(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农业农村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教育局、市城管执法局、市水利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文旅局、市卫生健康委)

(本政策措施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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