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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创新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时间:2026-01-26

鲁建节科字〔2026〕1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济南、青岛、淄博、枣庄、东营、济宁、威海、滨州、菏泽市水务(水利)局,济南、青岛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创新平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创新平台管理办法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1月6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创新平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积极培育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创新平台(以下简称省建设科技创新平台),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科技创新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建标〔2024〕14号)、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10部门《关于强化科技创新深入推动住房城乡建设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鲁建节科字〔2024〕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建设科技创新平台是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升住房城乡建设科技创新能力和水平,推动住房城乡建设事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创新载体。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建设科技创新平台的申报、建设、验收、运行和绩效评价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 省建设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和运行坚持统筹部署、聚焦重点、协同创新、开放共享原则。

第五条 省建设科技创新平台分为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创新中心两类。

重点实验室以支撑性、引领性科学研究和提升行业技术成熟度为重点,主要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推动学科发展,促进技术进步。

工程技术创新中心以技术集成创新和成果转化应用为重点,主要开展行业共性关键技术研究、重大技术装备研发、科技成果系统集成应用,推动科技成果工程化和产业化,带动产业升级。

第六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省建设科技创新平台统筹布局和综合管理相关工作。厅科技管理处室会同有关处室、单位,负责省建设科技创新平台申报、建设、验收、运行和绩效评价等管理工作。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省建设科技创新平台培育、推荐工作,协助开展平台建设及运行管理。

第七条 省建设科技创新平台依托相关领域研究实力强、科技创新优势突出的科研院所、骨干企业、高等院校(以下简称依托单位)组建。鼓励建立产学研用创新联合体。

第八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围绕国家、省重大发展战略,聚焦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重点任务和发展需求,统筹布局省建设科技创新平台,明确重点领域和方向等。

第二章  申报条件与程序

第九条 申报省建设科技创新平台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托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专业领域符合国家、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发展重点和中长期发展战略;

(三)在本领域内科研开发优势明显、代表性强;

(四)具有相应领域的科技领军人才和结构合理的高水平科研队伍,明确创新平台负责人和首席专家;

(五)具有良好的技术研发场所、持续稳定的经费来源等保障条件;

(六)具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良好的运行机制。

第十条 申报重点实验室应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长期从事相关领域科学研究,学术水平国内领先;

(二)具备良好的实验条件,有固定实验场所和先进实验仪器设备;

(三)聚焦重点方向开展科学研究且整体水平处于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已有高水平原创成果。

第十一条 申报工程技术创新中心应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技术集成创新能力强,已建立良好的产学研用融合运行机制,能够集聚本领域内科研实力强的科研院所、骨干企业和高等院校等创新资源;

(二)拥有国内领先、市场前景良好和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

(三)具有负责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专业团队;

(四)具有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产业化的业绩。

第十二条 科研院所、骨干企业、高等院校可结合自身优势和具体情况,编制建设方案,申报省建设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方案应包含依托单位、研究基础条件、负责人、首席专家、科研团队、研究内容、预期研究成果、经费预算等内容。

第十三条 联合申报省建设科技创新平台的,各依托单位应优势互补,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协调机制、资源投入、人员安排等事项。联合申报单位不超过10家,且牵头单位注册地应在省内。

1名科研人员只能在1个省建设科技创新平台任负责人或首席专家,且原则上不得在2个(不含)以上省建设科技创新平台任职。

第十四条 申报省建设科技创新平台的,地方有关单位由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推荐,部(省)属有关单位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申报。

第十五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对省建设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方案进行论证,择优确定拟建设的省建设科技创新平台,并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确定为省建设科技创新平台建设项目,依托单位按照建设方案开展平台建设工作。

第十六条 省建设科技创新平台统称为“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重点实验室”“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工程技术创新中心”。批准建设的省建设科技创新平台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统一制作标牌。

第十七条 省建设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经费由依托单位自筹解决。依托单位应为平台建设提供相适应的人才、场所、经费、设施设备等保障条件。

第三章  建设与验收

第十八条 省建设科技创新平台的建设期一般不超过3年。不能按期完成建设任务、达到建设目标的,可书面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申请延长建设期1次,延长时限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省建设科技创新平台应编写年度建设情况报告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并于每年11月底前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第二十条 省建设科技创新平台需调整建设方案的,应及时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报告。

第二十一条 省建设科技创新平台发生影响建设任务完成和目标实现的重大事项,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终止其平台建设。

第二十二条 省建设科技创新平台达到建设方案明确的建设目标后,应编制建设总结报告,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验收申请。

第二十三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开展省建设科技创新平台验收。验收通过的,予以公布并正式进入运行期;需整改的,限期6个月完成整改并重新申请验收。未按期提交验收申请或验收不通过的,终止其平台建设。

第四章  运行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四条 省建设科技创新平台应积极开展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重大科技攻关和技术研发。支持省建设科技创新平台承担省重大科研任务、能力建设等项目,参与相关政策、标准、规范等研究和编制工作。

第二十五条 对省建设科技创新平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在科研项目承担、评奖评优和试点示范等方面优先予以支持,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级、省部级科技创新平台。

第二十六条 省建设科技创新平台运行期间,应于每年11月底前,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报送年度运行情况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十七条 省建设科技创新平台运行期间如有变更名称、负责人、首席专家等重大事项的,应提出书面申请,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核准后办理。

第二十八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开展省建设科技创新平台运行年度绩效评价,重点评价近远期研究内容、预期研究成果完成情况等。年度绩效评价不合格的限期整改。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认定为省建设科技创新平台,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撤销其命名,并向社会公开:

(一)从事与省建设科技创新平台功能定位不相符的活动,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不参加绩效评价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连续2次年度绩效评价不合格的;

(四)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

(五)依法依规被终止的;

(六)自行申请撤销的。

第三十条 被撤销命名的省建设科技创新平台,不得继续以省建设科技创新平台名义开展工作,且依托单位或牵头单位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省建设科技创新平台不刻制印章,单独申报的由依托单位代章,联合申报的由牵头单位代章。

第三十二条 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建设科技创新平台管理规定,开展平台建设和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三十三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在省建设科技创新平台管理工作中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遵守廉政纪律。对在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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