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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采招网>资讯中心>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广州市智能建造与工业化建筑产业专家库管理办法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广州市智能建造与工业化建筑产业专家库管理办法

来源: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26-03-17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广州市智能建造与工业化建筑产业高质量发展,规范广州市智能建造与工业化建筑产业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管理,充分发挥广州市智能建造与工业化建筑产业专家(以下简称“专家”)在技术支撑、决策咨询、行业引领等方面的专业特长和带动作用,根据《广州市加快推动智能建造与工业化建筑产业发展工作方案》《广州市大力发展智能建造与工业化建筑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专家的入库遴选、抽取使用、日常管理、考核监督等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核纳入专家库,以独立身份为智能建造与工业化建筑(含智能建造、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绿色建材、装配式建筑、模块化建筑、装配式装修、智能家居等专业类别)领域提供技术评审、咨询评估、课题研究、标准编制等专业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是专家库的主管部门,负责专家库的组建、统筹规划、政策制定及监督管理;市散水节能中心承担专家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提供履职服务保障、信息维护等工作;行业协会受市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托协助开展专家遴选、继续教育培训、履职考核等工作。

第五条 专家库实行分级分类管理机制,专家库可根据需要动态增加专业类别,各专业类别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可划分为普通专家、资深专家、顾问专家三个等级;各专业类别根据工作需要,可相应开展继续教育、履职考核等工作,相关情况作为专家动态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六条 普通专家申请入库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政治素质良好,恪守职业道德,坚持客观公正、廉洁自律,责任心强;

(二)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履行专家职责;

(三)具有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职称,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3年;

2.具有中级专业职称,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5年。

(四)熟悉智能建造与工业化建筑领域的技术标准、政策法规和行业发展动态,具备履行专家职责所需的专业能力;

(五)自愿接受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及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承诺认真履行专家义务。

第七条 普通专家入库除满足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近5年内,参与编制市级及以上相关科研项目、课题研究、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不少于2项;或参与编制相关技术指南、正式出版书籍不少于2部;

(二)以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身份,主持相关领域工程项目不少于1项;或参与相关领域工程项目不少于3项;

(三)参与的相关领域项目或技术应用,获得广东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颁发的奖项,且本人为获奖人员(排名不限)。

第八条 资深专家认定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基础条件:在库期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无不良记录,且曾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通报表扬;

(二)专业条件:在库普通专家任职满3年及以上的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在库普通专家任职不满3年的应满足以下条件至少两项:

1.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相关领域工作5年以上,且至少主持相关领域工程项目2项,或不少于1项国家、省部级、地市级相关重点课题研究、重要标准规范编制;

2.以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身份,主持或承担相关领域工程项目不少于3项,或1项以上国家、省部级、地市级相关示范项目;

3.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位),获得相关领域国家、省部级科技奖励,或地市级科技奖励一等奖及以上。

(三)认定程序:由专家本人提出申请,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根据专家专业能力、行业影响力等遴选择优认定。

第九条 智能建造与工业化建筑相关领域的两院院士、行业内知名大师、经认定的国内外高层次专家,可不受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条件限制,经本人申请或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定向邀请,直接认定为顾问专家。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入库:

(一)各级政府部门的现职工作人员,不含科研院所、事业单位中从事专业技术研究的人员;

(二)曾因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担任专家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接受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他经认可的单位委托,开展专业技术服务;

(二)独立发表评审、评估、咨询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干预;

(三)获取履行职责所需的相关信息和资料(涉及保密要求的除外);

(四)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获取劳务报酬;

(五)对专家库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专家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坚持客观、公正、科学、严谨的工作原则;

(二)对出具的评审意见、咨询建议、评价结论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三)严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履职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项目评审(咨询)的内容、过程、结果等涉密信息;

(四)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与被评审项目、项目承担单位或相关个人存在利害关系,或存在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情形的,应主动申明并回避;

(五)及时更新个人专家库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六)积极参加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技术交流等活动;

(七)接受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及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专家库组建

第十三条 专家入库遵循“公开征集、自愿申请、严格审核、择优入库”的原则,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通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布专家征集通知,明确申请条件、申报材料、截止时间等要求;

(二)提交申请:申请人经所在单位推荐,按通知要求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提交申请材料;

(三)资格审核: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对申请人是否符合入库基本条件进行审核;

(四)综合遴选: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对通过资格审核的申请人,结合专业能力、行业经验、业绩成果等进行综合评审,确定拟入库名单;

(五)公示:拟入库名单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官方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六)正式入库: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纳入专家库管理,并在官方网站公布入库专家名单。

第十四条 申请入库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广州市智能建造与工业化建筑产业专家库入库申请表》(加盖所在单位公章);

(二)身份证明、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复印件;

(三)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条件的业绩证明材料(如项目合同、成果文件、获奖证书、标准编制证明等);

(四)承诺书(承诺所提供材料真实有效、自愿遵守本办法规定);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 专家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纳入专家库的专家实行信息化管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立入库专家电子档案,记录专家基本信息、教育培训、履职情况、考核评价等内容,并进行动态更新。

第十六条 市散水节能中心应根据专家论证、咨询、检查、评审等活动的特点,建立遴选抽取规则。专家应从专家库相应的工作领域中抽取,专家的专业应与论证、咨询、检查、评审的内容相匹配。对已抽取的专家需要回避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出席活动的,应及时补抽。

第十七条 专家履职工作要求:

(一)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专家开展专业技术服务时,应对专家的工作态度、专业水平、履职规范性、意见质量等进行等级评价,评价结果计入专家电子档案;

(二)对需要进行论证、评审等活动的事项,一般应由3名及以上的奇数专家组成专家组。专家及专家组应提交对论证、评审等事项的书面意见。专家组形成的书面意见,必须经参会专家三分之二以上(含)同意并经全体参会专家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 继续教育要求:

(一)普通专家、资深专家每年须完成规定的线上学习学时,并参加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和相关行业协会组织的专题培训及考试;

(二)对考试不合格的专家,予以系统锁定:锁定期间仍需完成线上学习学时,且须参加一次线下集中培训及考试;考试合格的解除锁定,恢复参与专家工作资格;考试累计三次仍不合格的,调整出专家库。

第十九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记入不良行为记录,纳入专家库信息管理系统:

(一)已接受邀请后,无正当理由缺席或未经批准擅自委托他人顶替的;

(二)无正当理由迟到早退,影响技术服务工作正常进行的;

(三)未按规定时间或程序完成评审、咨询工作的;

(四)参与评审未严格履行评审职责,工作缺乏严谨性,出具的评审结论存在重大纰漏,造成不良影响;

(五)违反保密规定,擅自泄露工作内容、过程或结果的;

(六)工作态度不端正,明显缺乏责任心,或专业水平明显不足以胜任所委托工作的;

(七)一个自然年度内两次及以上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市、区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活动或培训的;

(八)其他应予以记录的不良行为。

第二十条 市散水节能中心对专家进行年度履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

1.技术服务响应情况(如参与技术评审、课题研究、政策宣贯、项目检查等);

2.履职公正性与规范性(如是否遵守回避制度、是否存在违规行为等);

3.继续教育完成情况;

4.专业能力适配性与技术服务质量;

5.其他反映专家履职行为与综合表现的相关指标。

第二十一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根据专家年度履职考核、不良行为记录等情况,对专家库在库专家进行动态调整,优化专家队伍结构:

(一)履职考核表现较好的专家,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进行通报表扬,并优先推荐参与重大项目评审、政策制定、标准编制等工作;

(二)履职考核表现较差、存在不良行为记录的专家,视情节轻重可采取提醒谈话、暂停抽取使用(暂停期3-6个月)、通报批评、调整出库等措施。

第二十二条 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专家资格,调整出专家库,并在5年内不再受理其入库申请:

(一)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专家资格的;

(二)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收受或索取利害关系人财物、有价证券、购物卡等不正当利益的;

(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故意出具不客观、不公正评价意见的;

(四)与其他专家或相关方串通,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影响、干预评审或咨询结果的;

(五)严重违反职业规范或职业道德,故意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相关方合法权益的;

(六)泄露履职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技术秘密或个人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因个人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的;

(八)存在严重科研失信行为的;

(九)一年内发生两次及以上不良行为记录的;

(十)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或不宜继续担任专家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专家资格,调整出专家库:

(一)本人书面申请退出专家库的;

(二)因身体健康、工作调动、出国定居等原因,不再适宜或无法继续履行专家职责的。

第二十四条 专家对出库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当对复核申请进行调查核实,并在30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广州市装配式建筑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穗建技〔2021〕159号)同时废止,我市原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绿色建材等专业类别的在库专家,统一纳入本专家库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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